國泰人壽鑫元滿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滿期、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依99年2月10日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215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依99年6月3日金管保品字第09902077400號函修正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19 日國壽字第 98010508 號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國壽字第 101010007 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按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減
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二)之差值,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本款所稱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該保單年度期初、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二
者加總除以二之值。
二、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每月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參考國內十年期中央政府公
債次級市場殖利率及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而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
之宣告利率。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www.cathaylife.com.tw)。
三、本契約所稱「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係指本契約保單週年日當月(不含)起算,往前推算十二個月之宣告利率
平均值,該平均值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百分之二)時,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保險費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保險費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
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
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
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因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六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
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的利率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如保險單之解約金額附表。
第七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第九條滿期保險金、第十條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第十一條完全殘廢保險金三者,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保險
金。本契約效力於本公司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後即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