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的利率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如保險單之解約金額附
表。
第七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第九條滿期保險金、第十條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第十一條完全殘廢保險金三者,本公司僅給付
其中一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於本公司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後即行終止。
第八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
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但在本公司給付受益
人保險金而終止契約的情形,要保人未請求的部分由該保險金受益人受領。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應就前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或提
供查詢介面供要保人查詢。
第九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保險單上所載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
額,給付滿期保險金予要保人。
第十條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將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按其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計
算之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
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
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
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一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將按診斷確
定日時下列二款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按其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
計算之金額。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三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
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給
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
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