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商品貨幣」:指本契約保險金額、保險費、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
及保單價值準備金等之計價貨幣,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本契約商品貨幣為人民幣)。
二、「匯款相關費用」:指匯出銀行、收款銀行及中間行所收取之匯率差價、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
他因匯款過程衍生之費用。
三、「增值回饋分享金」: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及第十五保險單年度屆滿
之日,按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之差值,乘以期中保單價值
準備金所得之值。
本款所稱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下列時點計算之保險單年度期初及期末保
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除以二之值:
(一)每一保險單週年日:前一保險單年度(例如第一保險單週年日計算之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即
第一保險單年度期初及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除以二之值,以此類推)。
(二)第十五保險單年度屆滿之日:該保險單年度(第十五保險單年度屆滿之日計算之期中保單價值
準備金,即第十五保險單年度期初及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除以二之值)。
如依第二十七條約定減少保險金額時,其用以計算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則
以減少保險金額後所對應之值為準。
如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時,其用以計算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則
以給付滿期保險金前所對應之值為準。
四、「保險單週年日」: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之翌日為第一保險單週年日,屆滿二年之翌日為
第二保險單週年日(例如契約生效日為103年1月1日,則第一保險單週年日為104年1月1日,第二保
險單週年日為105年1月1日),以此類推。
五、「宣告利率」: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
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投資報酬率實際狀況而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
當月之宣告利率。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www.cathaylife.com.tw)。
六、「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指本契約依下列時點起算,往前推算十二個月之宣告利率平均值或本
契約之預定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兩者較高者為準:
(一)每一保險單週年日:該保險單週年日當月(不含)。
(二)第十五保險單年度屆滿之日:第十五保險單年度屆滿之日當月(含)。
七、「保險年齡」: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之後頇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八、「營業費用」:指要保人申請變更本契約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本公司所收取之費
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與「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二者較小者為準。
第三條 款項之收付
本公司收取或返還保險費與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單價值準
備金等款項,均以本契約商品貨幣(人民幣)為之,並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第四條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若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墊繳保險費本息或要保人、受益人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約
定歸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予本公司時,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匯
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
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保險費時,其所有匯款相
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前述約定。
二、本公司給付解約金、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