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國泰人壽新鑫中國利率變動型人民幣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國泰人壽新鑫中國利率變動型人民幣保險
(滿期、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中華民國 103 3 31 日金管保字第 10302032710
中華民國 103 9 15 日國壽字第 103090975
【保單條款導讀】
為使要保人(以下稱“您”)充分了解本商品的特色,並維護您的權益,在投保前請詳細閱讀本保單條款導讀
及條款內容。條款粗黑字體標示的文字提醒您閱讀時特別注意。如您對條款內容有任何疑問,可洽詢您的服
務人員。
您擁有的重要權益
契約撤銷權…………………………………………………………………………………………………………第九條
由於保險契約大多屬於長期繼續性的契約,您投保時應審慎衡量自身需求及繳費能力。為使您有充分時間了解
本商品內容,在您收到保險單翌日起10天內,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保險契約撤銷後,本公司
將無息退還保險費。
寬限期間…………………………
對於第二期以後的續期保險費,如您因故未能按時繳付時,依條款約定的一段期間內,您可以補繳保險費。在
寬限期間內,本公司仍承擔保險責任
終止契約的權利…………………………………………………………………………………………………第十二條
可以行使契約撤銷權的期間經過後,您仍然可以隨時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終止本契約的申請。本公司將於接到
書面申請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被保險人享有的保障………………………………………………………………………………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
第十五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第十六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條至條、三條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契約所約定的保險事故,受益人有權利向本公司申領保險金,申領保險金時請依條款約定檢
附相關文件,本公司將依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
您應履行的義
按時繳付保險費……………………………………………………………………………………………………第七條
您應按時繳付保險費。如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保險費,則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告知義務…………………………………………………………………………………………………………第十一條
您與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對於要保書中有關被保險人健康情況之書面詢問事項有據實告知的義務。若您或被保
險人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可能嚴重影響您的權益。
………………………………………………………………………第十
當本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儘速檢具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您應特別注意的事項
定義…………………………………………
已針款中業名這些本商一環您的
益,請您詳加閱讀。
匯款相關費用……………………………………………………………………………………………………第四條
本契幣為人民,因契約收付能會為確的權
益,請您詳加留意。
匯率風險……………………………………………………………………………………………………………第五條
您或受益人須自行承擔就本契約商品貨幣(人民)與他種貨幣進行兌換(例如將新臺幣兌換為人民幣繳納保
費,或將領取之保險金由人民幣兌換為新臺幣),所生之匯率變動風險
除外責任………………………………………………………………………………………………………第二十
被保險人如發生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條款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二條 名詞定義
第三條 款項之收付
第四條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第五條 匯率風險揭露
第六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章 契約效力
七條 期以後保險費的付、寬限期間
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八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九條 契約撤銷權
第十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
第三章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第十一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四章 契約終止
第十二條 契約的終止(一)
第十三條 契約的終止(二)
第五章 增值回饋分享金及保險金給付範圍
第十四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及通知
第十五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 所繳保險費加計息的退還、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第六章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失蹤處理
第十八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九條 失蹤處理
七章 各項退還費加
利息的申領
第二十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 身故保險金費用保險
的申領
第二 退繳保險費息的
第二十三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八章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喪失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九章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第二十六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章 保單服務相關約定事項
第二十七條 減少保險金
第二十八條 減額繳清保
第二十九條 展期定期保
第三十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一條 不分紅保險
第十一章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二章 受益人及其他約定事項
第三十三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四條 變更住所
第三十五條 時效
第三十六條 批註
第三十七條 管轄法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商品貨幣」:指本契約保險金額、保險費、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
及保單價值準備金等之計價貨幣,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本契約商品貨幣為人民幣)。
二、「匯款相關費用」:指匯出銀行、收款銀行及中間行所收取之匯率差價、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
他因匯款過程衍生之費用。
三、「增值回饋分享金」: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及第十五保險單年度屆滿
之日,按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之差值,乘以期中保單價
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本款所稱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下列時點計算之保險單年度期初及期末
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除以二之值
()保險週年日:前一險單年度(如第保險單週日計算之期中單價值準金,
即第一保險單年度期初及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除以二之值,以此類推)
()五保單年度屆滿之:該保險單年(十五保險單年屆滿之日算之期中單價
值準備金,即第十五保險單年度期初及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除以二之值)
如依第二十七條約定減少保險金額時,其用以計算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
則以減少保險金額後所對應之值為準
如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時,其用以計算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則以給付滿期保險金前所對應之值為準。
四、「保險單週年日」: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之翌日為第一保險單週年日,屆滿二年之翌日為
第二保險單週年日(例如契約生效日為10311,則第一保險單週年日為10411日,第二
保險單週年日為10511日),以此類推。
五、「宣告利率」: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
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投資報酬率實際狀況而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
為當月之宣告利率。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www.cathayholding.com/life)。
六、「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指本契約依下列時點起算,往前推算十二個月之宣告利率平均值或本
契約之預定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兩者較高者為準:
()每一保險單週年日:該保險單週年日當月(不含)。
()第十五保險單年度屆滿之日:第十五保險單年度屆滿之日當月(含)。
保險被保契約,但滿歲的月者
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營業要保本契保險期保所收
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百分之一」與「原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
差額」,二者較小者為準。
基本:指本契,如所變後之
準。
十、「累計增加保險金額」:指就每ㄧ保險單週年日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
計之值。
一、「保險金額」: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兩者加總之值。但被保險人為未滿
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損,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
之能力者,應依第十六條約定辦理。
十二「保單價值準備金:「基本保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三、「解約金」: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總之值。
第三條 款項之收付
本公司收取或返還保險費與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單價值準
備金等款項,均以本契約商品貨幣(人民幣)為之,並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第四條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若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墊繳保險費本息或要保人、受益人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約
定歸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予本公司時,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匯
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
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保險費時,其所有匯款相
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前述約定。
二、本公司給付解約金、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
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收款人負擔。
如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或本公司因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約定而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時,其所有
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前述約定。
非屬前項各款情形所生之匯款相關費用,由匯款人負擔之,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
由收款人負擔。
第五條 匯率風險揭露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均以商品貨幣(人民幣)為之,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自行承擔就商品貨幣(人民
幣)與他種貨幣進行兌換(例如將新臺幣兌換為人民幣繳納保險費,或將領取之保險金由人民幣兌換為
新臺幣),所生之匯率變動風險。
第六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於要保人以本契約商品貨幣(人民幣),存匯入第一期保險費至本公司指定之外
匯存款帳戶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要保人存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本契約
商品貨幣(人民幣)時,本公司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上開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時開
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二章 約效力
第七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要保人應以本契約商品貨幣(人民幣),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
帳戶,本公司並應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予要保人。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
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
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
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
墊繳利率計算(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利息;但要
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
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
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九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第十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
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
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三章 知義務與契約解除
第十一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章 約終止
第十二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的利率計算。本契約歷
解約金額如保險單之解約金額附表。
第十三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期間屆滿(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
二、被保險人身(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
三、本公司按第十七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四、本公司因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約定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而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五章 值回饋分享金及保險金給付範圍
第十四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及通知
本公本契效期之每保險年日增值分享金作繳純,計自該
保險年日起生增額清保額。保險精神障礙他心,致能辨
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第十六條約定辦理。
本契增值分享第十保險度起依要之申請,為儲之方,逐
月以宣告,依利方累積保人時給或至被保身故殘廢本契
約終,由司主併給。但公司受益險金而終約的要保未請
求的部分由該保險金受益人受領。
如被人於險單日保年齡十六,本將改以下式處適用二項
之約定:
一、繳費期間內: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以抵繳保險費方式辦理。
二、期滿增值分享將依生息式,以各月宣率,利方累積
被保保險到達歲的險單日時以此之金,作躉繳險費
計算自該保險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三、
理。
被保於保齡到六歲且於期滿故、殘廢或本終止公司退還
依第三項第二款計算歷年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公每一單週應就條約算所增值分享金或繳清額,書面
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或提供查詢介面供要保人查詢。
()
式」欄位,供要保人勾選。
第十五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保險單上所載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滿
期保險金。
第十六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將按身故日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於本有效於繳期間身故本契當期繳付到期險費予退
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人於約有且保年齡於十前身者,公司以下方式,不適用
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滿
金。
「加息」以「保險」為,以率百二點一五據年式,算自
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訂立約時精神礙或他心缺陷不能識其為或依其識而之能
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司)得超立本時遺及贈法第條有產稅喪葬除額,其過部
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
其投喪葬保險合計過前定之者,司於所承喪葬額範內,
依各書所要保先後依約喪葬保險前項喪葬額度,如
家以險公保險要保間相無法其要間之先後各該司應其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形,司於應給之喪費用金時其限之計被保人身為其
率之時點。該匯率按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為準。
前項家銀,係臺灣行股有限、第商業行股限公及合庫商
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七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
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之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
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前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所
繳之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依據年複利方
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六章 險事故的通知與失蹤處理
第十八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九條 失蹤處理
在本失蹤宣告司根時日
準,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
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
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
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
間若之情應予繳之予以
除。
第七章 項保險金及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領
第二十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
費加計利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三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八章 外責任及受益權喪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
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第十六條的約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七
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
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第三項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
人。
第九章 繳保險費的扣除
第二十六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增值回饋分享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
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
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章 單服務相關約定事
第二十七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第三項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
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險金額」如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附表。本契約變更為
「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
「基本保險金額」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
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
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前身故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則本
額繳年繳之總計利
息」中之較大者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六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三條之約定。
前項所稱「躉繳保險費」,係指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
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第三項「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其利息計算方式,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計算自辦理減額
繳清保險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年複利
算;「減額繳清保險金額所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之總額」,其利息計算方式,係以「減
額繳清保險金額所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為基礎,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
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年複利計算。
第二十九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
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滿期保險金」給付項目
「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申
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之展延期間
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保險期間屆滿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原契
約保險期間屆滿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本契
之「繳清生存保險金」,其給付日期與原契約滿期保險金相同,給付金額如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
金額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
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
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前身故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則本
公司改以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六條第三項及
三十三條之約定
前項所稱「躉繳保險費」,係指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
金扣本息收取
額。
第五項「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其利息計算方式,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計算自辦理展期
定期保險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年複利
算。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即不適用第十四條之約定。
第三十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足保累積有保價值備金要保得向公司保險借款可借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2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
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依前定為知時於本司以通知保人還借息之起三內要
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一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十一章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覺且公司原繳保險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
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
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二章 受益人及其他約定事項
第三十三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滿期保險金之受益人於得申領保險金前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要保人為保險金之
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五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六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三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七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完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係指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
者。
而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國泰人壽鑫中國利率變動型人民幣保險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保額(幣別:人民幣)
6 年期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0
1390
1390
36
1405
1395
1
1390
1390
37
1406
1396
2
1390
1390
38
1408
1396
3
1390
1390
39
1409
1397
4
1390
1390
40
1411
1397
5
1390
1390
41
1412
1398
6
1390
1390
42
1414
1399
7
1390
1390
43
1416
1400
8
1390
1390
44
1419
1401
9
1390
1390
45
1421
1402
10
1391
1390
46
1424
1403
11
1391
1390
47
1426
1404
12
1391
1390
48
1429
1406
13
1391
1390
49
1432
1407
14
1392
1391
50
1435
1409
15
1393
1391
51
1439
1411
16
1394
1391
52
1442
1412
17
1394
1392
53
1446
1414
18
1394
1392
54
1451
1417
19
1395
1392
55
1455
1419
20
1395
1392
56
1461
1422
21
1395
1392
57
1467
1426
22
1396
1392
58
1474
1430
23
1396
1392
59
1481
1434
24
1396
1392
60
1489
1439
25
1397
1393
61
1497
1444
26
1397
1393
62
1506
1449
27
1398
1393
63
1517
1456
28
1398
1393
64
1528
1463
29
1399
1393
65
1540
1471
30
1399
1393
66
1554
1481
31
1400
1393
67
1568
1491
32
1401
1394
68
1573
1503
33
1402
1394
69
1573
1516
34
1403
1394
70
1573
1530
35
1404
1395
1:個人件費率計算公式(月繳第一次需繳 2 個月保)
半年繳=年繳費率×0.52 ───┐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
2各繳別費率乘以基本保險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即為應繳保費。

沒有「國泰人壽新鑫中國利率變動型人民幣保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國泰人壽

其他儲蓄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