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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邊緣性卵巢癌。
(七)第一期黑色素瘤。
(八)第一期乳癌。
(九)第一期子宮頸癌。
(十)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十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十二)第一期惡性類癌。
(十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三、「特定腦神經退化性疾病」: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或自復效日開始,
初次罹患下列疾病項目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
(一)嚴重阿茲海默氏症
係指慢性進行性腦病變所致的失智,導致記憶力喪失,判斷力、定向力、語言、知覺、執行
功能等認知功能出現障礙,且依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評
估達重度(3 分)並持續至少六個月。阿茲海默氏症須有醫院精神或神經專科醫師確診,並經腦
部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腦組織萎縮。
(二)嚴重巴金森氏症
係指因腦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而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退行性的一種疾病,經醫
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其診斷須同時具有下列情況,但因藥物濫用或是毒品所引起者除外:
1.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2.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巴金森氏症達 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第四級,肢體
軀幹僵直、動作遲緩,行走及日常生活需要輔具或協助。
3.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因巴金森氏症造成其進食、
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
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四、「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醫師」: 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證書,合法執業者。
六、「專科醫師」: 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衛生福利部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證
書者。
七、「保險事故日」:指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各目疾病保險事故日之計算方式,如下表:
指經治療或相關檢查確認日起算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指經治療或相關檢查確認日起算滿一年後的診斷確定日。
八、「保險事故週年日」:保險事故日每屆滿一年之翌日。
九、「保險金額」: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十、「年繳應繳保險費」: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之保險
費。
十一、「保險年齡」: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
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十二、「保險單週年日」: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之翌日為第一保險單週年日,屆滿二年之翌日
為第二保險單週年日(例如契約生效日為107年1月1日,則第一保險單週年日為108年1月1日,
第二保險單週年日為109年1月1日),以此類推。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