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指定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須申請批註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102年03月11日國壽字第102030010號備查
中華民國106年01月01日國壽字第106010069號備查
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指定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依要保人之申
請,經本公司同意後,批註於本公司指定之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為本契約),本批註條款適用之團體
保險契約請詳見附表。
本批註條款批註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者,以本批註條款為準。
本批註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如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或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時,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之受益人如下:
ㄧ、被保險人為團體成員之眷屬:以該團體成員為受益人,但團體成員與被保險人同時身故時,受益人
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準用下列第二、第三款之約定。
二、被保險人為團體成員:
(一)選擇甲型者: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
相關規定。
(二)選擇乙型者:依勞工保險條例所規定受領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順序。
(三)選擇丙型者,受益人順序如下:
1.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2.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子女。
3.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父母。
4.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祖父母。
5.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孫子女。
6.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兄弟姐妹。
三、依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決定同一順序之受益人有數人時,本公司按其人數平均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
附表:本批註條款適用商品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