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指定及變更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須申請批註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95年10月23日國壽字第 95100412號
中華民國 95年11月17日國壽字第 95110253號
中華民國 96年03月14日國壽字第 96030263號
中華民國 96年08月29日國壽字第 96080526號
中華民國 99年08月31日國壽字第 99080964號
中華民國102年01月25日國壽字第102011672號
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指定及變更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
同意後,批註於本公司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本批註條款適用之團體保險契約請詳見附表。
本批註條款批註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者,以本批註條款為準。
本批註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如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或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時,則依下列順序決定主本契約之受益
人:
一、 被保險人身故時戶籍登記之配偶。
二、 被保險人身故時戶籍登記之子女。
三、 被保險人身故時戶籍登記之父母。
四、 被保險人身故時戶籍登記之祖父母。
五、 被保險人身故時戶籍登記之孫子女。
六、 被保險人身故時戶籍登記之兄弟姊妹。
依前項決定同一順序受益人有數人時,本公司按其人數平均給付身故保險金。
附表 本批註條款適用商品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