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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指定及變更批註條款

商品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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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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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指定及變更批註條款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510月23日國壽字第95100412號
中華民國9511月17日國壽字第95110253號
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指定及變更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
同意後,批註於本公司團體保險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前項所稱團體保險主契約係指國泰人壽福利團體定期壽險契約及國泰人壽福利團體傷害保險契約。
本批註條款批註於主契約上,並構成主契約之一部,主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者,以本批註條款為準。
本批註條款未約定者,悉依主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如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或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時則依下列順序決定主契約之受益人
一、 被保險人身故時戶籍登記之配偶。
二、 被保險人身故時戶籍登記之子女。
三、 被保險人身故時戶籍登記之父母。
四、 被保險人身故時戶籍登記之祖父母。
五、 被保險人身故時戶籍登記之孫子女。
六、 被保險人身故時戶籍登記之兄弟姊妹。
依前項決定同一順序受益人有數人時,本公司按其人數平均給付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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