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指定及變更批註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國壽字第95100412號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國壽字第95110253號
中華民國96年03月14日國壽字第96030263號
中華民國96年08月29日國壽字第96080526號
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指定及變更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
同意後,批註於本公司團體保險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前項所稱團體保險主契約係指國泰人壽團體定期壽險、國泰人壽福利團體定期壽險契約、國泰人壽
福利團體傷害保險契約及國泰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本批註條款批註於主契約上,並構成主契約之一部,主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者,以本批註條款為準。
本批註條款未約定者,悉依主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如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或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時,則依下列順序決定主契約之受益人:
一、 被保險人身故時戶籍登記之配偶。
二、 被保險人身故時戶籍登記之子女。
三、 被保險人身故時戶籍登記之父母。
四、 被保險人身故時戶籍登記之祖父母。
五、 被保險人身故時戶籍登記之孫子女。
六、 被保險人身故時戶籍登記之兄弟姊妹。
依前項決定同一順序受益人有數人時,本公司按其人數平均給付身故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