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停售)國泰人壽職業平安定期團體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國泰人壽職業平安定期團體保險
(死亡保險金、醫療定額保險金、殘廢保險金、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 77 5 9日台財保第 770787917
中華民國 85 9 9日台財保第 852369957
中華民國 85 9 10 日台財保第 852370068
中華民國 86 7 17 日台財保第 862397215
中華民國 87 9 28 日台財保第 871866181
中華民國 92 2 10 日台財保第 0920700941
中華民國 95
9
13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4481
中華民國
95
9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96.8.30 修正)
中華民國 99 2 1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19981
(99.3.5 修正)
核 備 文 號
中華民國 91 3 13 日國壽字第 91030207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89 12 29 日國壽字第 89120501
中華民國 90 10 30 日國壽字第 90100518
中華民國 91 12 19 日國壽字第 91120314
中華民國 92 12 29 日國壽字第 92120533
中華民國 93 12 21 日國壽字第 93120245
中華民國 98 1 5日國壽字第 98010005
中華民國 98 8 27 日國壽字第 98080855
中華民國 99 12 2日國壽字第 99120012
中華民國 100 1 31 日國壽字第 100010603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本公司同意承保時,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作為承保之憑證,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
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員工」是指要保單位所聘僱領有固定薪金的正式員工,實際年齡須滿十五足歲且已參加勞工保
險迄仍繼續有效,並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的條件者。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要保單位參加本保險員工。
本契約所稱「職業災害」係指被保險人由於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
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而致員工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之事故或其他經台閩地區勞工保險
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審定為職業災害之事故,且已由勞保局予以給付者。
本契約所稱「殘廢」係指被保險人經勞保局審定符合勞工保險條例所規定之失能給付標準且已由勞保局予以
給付者。
本契約所稱「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係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薪資之認定標準並按有效之分級表所對照
之金額記載於本契約者。
本契約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比照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之定義及解釋所核計並向本公司投保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平均月投保薪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給付事故發生當月前六個(未滿半年以實際月
),按「月投保薪資」總額平均所得以月計算之金額。
本契約所謂「指定醫院」係指勞保局自設或勞保局特約醫療院、所。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
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
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
第四條 保險費之計算
本契約之保險費係以「月投保薪資」按「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額度為基準予以分段計算,各段平均保險
費率如下﹕
一、「月投保薪資」超出「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額度之部份,其平均保險費率如名冊所載。
二、「月投保薪資」等於「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額度之部份,其平均保險費率如名冊所載。
三、本契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立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之職業類別及每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所算出的
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五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時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
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
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
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六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
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人於要保人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
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被保險人資格,其保險
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七條 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
員工參加保險時,必須在職從事正常工作。
故於契約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時,得自恢復正常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內參加本保逾三十日申請參加
提供健康證明文件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
第八條 被保險人的體格檢查
為無體檢保險,但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員工體檢。
第九條 被保險人的異動及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因所屬員工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同意後自該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
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因所屬員工離職、非因職業災害而身故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
該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依本條規定加退保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加退保人數按日數比例補繳或返還未滿
期之保險費。
第十條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兩
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第十一條 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本公司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保險給付。
一、被保險人因遭遇職業災害死亡時,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扣除「勞工保險月投保薪
資」後,乘以四十五個月計算之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遇職業災害所致傷病於治療中不能工作時本公司按月以勞保核定日數依該被保險人「平
均月投保薪資」之金額計算,扣除因同一事故按勞工保險條例給付標準計算之金額後,給付醫療期間
醫療定額保險金,但此項保險給付期間,最長以兩年為限。
三、被保險人因遭遇職業災害於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本公司按該被
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扣除「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後,乘以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失能一次金之給
付標準,一次給付殘廢保險金。
四、被保險人因遭遇職業災害其醫療期間屆滿兩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上款之殘廢保險金給付標準者,本公司按四十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金額一次給付
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職業災害事故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於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
死亡給付後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
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職業災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職業災害事故發生日為
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歸還本公
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
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
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檢具所需文件向
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十四條 保險金的申請手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遇職業災害時,受益人應檢具下列文件,經要保人於勞工保險給付後十日
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金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
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三、職業災害認定證明文件。
四、勞工保險給付收據影本。
五、申請死亡保險金者,另具死亡診斷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被保險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六、申請殘廢及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者,另具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
險人無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而致第十一條所列之事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單位之故意行為而導致之職業災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致職業災害,本公司對該員工不負賠償責任,但其他受害之被保險員工,本公司
仍負賠償責任。
三、因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或其他變亂。
四、因原子或核子能設備所造成的爆炸、灼燒或輻射。
五、本契約生效以前即已明顯確認或經有關主管機關認定為職業災害所導致之事故。
第十六條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定額保險金及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
或變更。
死亡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定及變更,要保人得
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保險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十八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險人的投保年齡錯誤致使保險費有短繳或溢繳情事者,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保險
發生後亦同。
第十九條 效力的終止
司給付死亡保險金、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或被保險人領取殘廢保險金後而無法繼續從事工作者,該被
人的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條 契約的續保
本契約有效期間為一年,但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
後,續保之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本公司受理前項契約續保時,得按續保當時保險團體之危險性質重新釐訂費率。必要時,得不受理續保。
本公司如不受理續保,應於接到續保通知後一週內回覆要保人。
第廿一條 承保限制
被保險人於任何保單年度中年齡屆滿六十五足歲時,其保險效力自該一保單年度終了時自動終止但經本
公司同意承保者不在此限。
人向本公司投保之「月投保薪資」如有短報之情形時,其短報之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本公司不
負賠償之責,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第廿二條 資料的提供
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員工的個別資料,詳錄該員工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
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一切資料。
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廿三條 法令修訂
約有效期間內,因相關法令修訂,以致本公司保險責任變動時,本公司應依主管官署之核定,就本契
關條款重新修訂要保人如不同意本契約視為終止本公司應依比例計算退還未經過期間的保險費
第廿四條 經驗分紅
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第廿五條 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廿六條 時效
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七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廿八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六條另有約定外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附表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經驗退費=
R%
×(實收保險費收入
營業費用
經驗理賠支出
)–
以前
N
個年度累積虧損額
其中經驗退費率(
R%
)與以前年度數(
N
)由契約雙方洽訂之;經驗理賠支出參考要保單位個別實際理賠經驗計算
國泰人壽職業平安定期團體保險費率表
1.被保險人數 5~9 人(每萬保額)
超出勞保 勞保未付 超出勞保 勞保未付
編號 上限 下限 上限 下限 編號 上限 下限 上限 下限
1 65.1 19 20.4 5.9 32 54.3 15.8 17 5
2 286.6 83.5 89.9 26.2 33 32.6 9.5 10.2 3
3 479.9 139.8 150.4 43.8 34 76 22.1 23.8 6.9
4 258.4 75.3 81 23.6 35 104.2 30.4 32.7 9.5
5 39.1 11.4 12.2 3.6 36 152 44.3 47.6 13.9
6 651.4 189.8 204.1 59.5 37 145.5 42.4 45.6 13.3
7 327.9 95.5 102.7 29.9 38 139 40.5 43.5 12.7
8 612.3 178.4 191.9 55.9 39 221.5 64.5 69.4 20.2
9 384.3 112 120.4 35.1 40 39.1 11.4 12.2 3.6
10 228 66.4 71.5 20.8 41 30.4 8.9 9.5 2.8
11 47.8 13.9 15 4.4 42 97.7 28.5 30.6 8.9
12 95.5 27.8 29.9 8.7 43 310.5 90.5 97.3 28.3
13 69.5 20.2 21.8 6.3 44 104.2 30.4 32.7 9.5
14 67.3 19.6 21.1 6.1 45 43.4 12.7 13.6 4
15 23.9 7 7.5 2.2 46 54.3 15.8 17 5
16 56.5 16.4 17.7 5.2 47 47.8 13.9 15 4.4
17 136.8 39.8 42.9 12.5 48 13 3.8 4.1 1.2
18 188.9 55 59.2 17.2 49 23.9 7 7.5 2.2
19 115.1 33.5 36.1 10.5 50 43.4 12.7 13.6 4
20 60.8 17.7 19.1 5.5 51 21.7 6.3 6.8 2
21 65.1 19 20.4 5.9 52 15.2 4.4 4.8 1.4
22 86.9 25.3 27.2 7.9 53 19.5 5.7 6.1 1.8
23 121.6 35.4 38.1 11.1 54 19.5 5.7 6.1 1.8
24 136.9 39.8 42.9 12.5 55 23.9 7 7.5 2.2
25 184.6 53.8 57.8 16.8 56 41.3 12 12.9 3.8
26 260.6 75.9 81.6 23.8 57 99.9 29.1 31.3 9.1
27 130.3 38 40.8 11.9 58 21.7 6.3 6.8 2
28 99.9 29.1 31.3 9.1 59 43.4 12.7 13.6 4
29 28.2 8.2 8.8 2.6 60 19.5 5.7 6.1 1.8
30 97.7 28.5 30.6 8.9 61 41.3 12 12.9 3.8
31 43.4 12.7 13.6 4
2.被保險人數 10~49 人(每萬保額)
超出勞保 勞保未付 超出勞保 勞保未付
編號 上限 下限 上限 下限 編號 上限 下限 上限 下限
1 60.6 19 19 5.9 32 50.5 15.8 15.8 5
2 266.7 83.5 83.6 26.2 33 30.3 9.5 9.5 3
3 446.5 139.8 139.9 43.8 34 70.7 22.1 22.2 6.9
4 240.4 75.3 75.3 23.6 35 97 30.4 30.4 9.5
5 36.4 11.4 11.4 3.6 36 141.4 44.3 44.3 13.9
6 606.1 189.8 189.9 59.5 37 135.4 42.4 42.4 13.3
7 305.1 95.5 95.6 29.9 38 129.3 40.5 40.5 12.7
8 569.9 178.4 178.6 55.9 39 206.1 64.5 64.6 20.2
9 357.6 112 112.1 35.1 40 36.4 11.4 11.4 3.6
10 212.2 66.4 66.5 20.8 41 28.3 8.9 8.9 2.8
11 44.4 13.9 13.9 4.4 42 90.9 28.5 28.5 8.9
12 88.9 27.8 27.9 8.7 43 288.9 90.5 90.5 28.3
13 64.7 20.2 20.3 6.3 44 97 30.4 30.4 9.5
14 62.6 19.6 19.6 6.1 45 40.4 12.7 12.7 4
15 22.2 7 6.9 2.2 46 50.5 15.8 15.8 5
16 52.5 16.4 16.5 5.2 47 44.5 13.9 13.9 4.4
17 127.3 39.8 39.9 12.5 48 12.1 3.8 3.8 1.2
18 175.8 55 55.1 17.2 49 22.2 7 7 2.2
19 107.1 33.5 33.6 10.5 50 40.4 12.7 12.7 4
20 56.6 17.7 17.7 5.5 51 20.1 6.3 6.3 2
21 60.6 19 19 5.9 52 14.1 4.4 4.4 1.4
22 80.8 25.3 25.3 7.9 53 18.2 5.7 5.7 1.8
23 113.2 35.4 35.5 11.1 54 18.2 5.7 5.7 1.8
24 127.4 39.8 39.9 12.5 55 22.2 7 7 2.2
25 171.8 53.8 53.8 16.8 56 38.4 12 12 3.8
26 242.5 75.9 76 23.8 57 92.9 29.1 29.1 9.1
27 121.2 38 38.1 11.9 58 20.2 6.3 6.3 2
28 92.9 29.1 29.1 9.1 59 40.4 12.7 12.7 4
29 26.3 8.2 8.2 2.6 60 18.2 5.7 5.7 1.8
30 90.9 28.5 28.5 8.9 61 38.4 12 12 3.8
31 40.4 12.7 12.7 4
3.被保險人數 50 人以上,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沒有「國泰人壽職業平安定期團體保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國泰人壽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