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契約所謂「指定醫院」係指勞保局自設或勞保局特約醫療院、所。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
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
第四條 保險費之計算
本契約之保險費係以「月投保薪資」按「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額度為基準予以分段計算,各段平均保險
費率如下﹕
一、「月投保薪資」超出「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額度之部份,其平均保險費率如名冊所載。
二、「月投保薪資」等於「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額度之部份,其平均保險費率如名冊所載。
三、本契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立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之職業類別及每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所算出的
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五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時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
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
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
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六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
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被保險人資格,其保險
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七條 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
員工參加保險時,必須在職從事正常工作。
員工因故於契約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時,得自恢復正常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內參加本保險;逾三十日申請參加
者,須提供健康證明文件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
第八條 被保險人的體格檢查
本保險為無體檢保險,但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員工體檢。
第九條 被保險人的異動及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同意後,自該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
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離職、退休、非因職業災害而身故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
資格自該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依本條規定加退保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加退保人數,按日數比例補繳或返還未滿
期之保險費。
第十條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