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職業平安定期團體保險
(死亡保險金、醫療定額保險金、殘廢保險金、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
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
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 77 年 5 月 9 日台財保第 770787917 號
中華民國 85 年 9 月 9 日台財保第 852369957 號
中華民國 85 年 9 月 10 日台財保第 852370068 號
中華民國 86 年 7 月 17 日台財保第 862397215 號
中華民國 87 年 9 月 28 日台財保第 871866181 號
中華民國 92 年 2 月 10 日台財保第 0920700941 號
中華民國 95 年 9 月 13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4481 號
中華民國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
(96.8.30 修正)
核 備 文 號
中華民國 91 年 3 月 13 日國壽字第 91030207 號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國壽字第 89120501 號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30 日國壽字第 90100518 號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19 日國壽字第 91120314 號
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29 日國壽字第 92120533 號
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21 日國壽字第 93120245 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 批註、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均
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
釋為原則。
本公司同意承保時,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作為承保之憑證,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
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員工」是指要保單位所聘僱領有固定薪金的正式員工,年齡在十四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且已參加
勞工保險迄仍繼續有效,並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的條件者。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要保單位參加本保險員工。
本契約所稱「職業災害」係指被保險人由於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
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而致員工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之事故,或其他經 台閩地區勞工保險
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審定為職業災害之事故,且已由勞保局予以給付者。
本契約所稱「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係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薪資之認定標準, 並按有效之分級表所對照
之金額記載於本契約者。
本契約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比照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之定義及解釋所核計並向本公司投保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平均月投保薪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給付事故發生當月前六個月(未滿半年以實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