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結構型保險商品保險單借款批註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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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 95 年 03 月 15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008700 號
中華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
(96.08.31 修正)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99 年 09 月 01 日國壽字第 99090013 號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國壽字第 101100007 號
第一條 適用範圍與效力
本「國泰人壽結構型保險商品保險單借款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附件所列之本公
司投資型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者,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本批註條款未
約定者,適用本契約之相關約定。
第二條 保險單借款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百分之六十之上限範圍內,依借款當時與本公司約
定之借款利率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
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
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本契約累積未償還
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總和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之,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翌日起停止效
力。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部分提領)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得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款本
息後給付。
【附件】:本批註條款適用之商品明細
一、國泰人壽富貴保本投資鏈結壽險(甲型)。
二、國泰人壽新富貴保本投資鏈結型保險(甲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