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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結構型保險商品保險單借款批註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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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結構型保險商品保險單借款批註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中華民國 95 03 15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008700
中華民國 95 09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96.08.31 修正)
99 09 01 99090013
101 10 01 101100007
第一條 適用範圍與效力
本「國泰人壽結構型保險商品保險單借款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附件所列之本公
司投資型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者,應優先適用本批條款,本批註條款未
約定者,適用本契約之相關約定。
第二條 保險單借款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百分之六之上限範圍內,依借款當時與本公司約
定之借款利率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
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
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本契約累積未償還
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總和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之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之翌日起停止效
力。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部分提領)或返還保帳戶價值時,得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款
息後給付。
【附件】:本批註條款適用之商品明細
一、國泰人壽富貴保本投資鏈結壽險(甲型)
二、國泰人壽新富貴保本投資鏈結型保(甲型)
國泰人壽結構型保險商品保險單借款批註條款
費率表:
本批註無費率表,由公司吸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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