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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祿享年年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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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祿享年年終身保險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 3 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
(第 4 條、第 6 條至第 8 條、第 10 條、第 11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5 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9 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第 16 條至第 21 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22 條、第 23 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 25 條至第 27 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 28 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 31 條、第 32 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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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祿享年年終身保險
(給付項目: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之情形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1070627107060524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
下列期間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給付該保險單年度「生存保險金」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前一保險單年度屆滿之日。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
險人身故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或「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
()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申請展期定期保險之日。
「營業費用」指要保人申請變更本契約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本公司收取之
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與「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二者較小者為準。
四、「保險年齡」: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五、「保險單週年日」: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之翌日為第一保險單週年日,屆滿二年之翌日為
第二保險單週年(例如契約生效日10711則第一保險單週年日為10811第二保
險單週年日為10911日),以此類推。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致成完全失能程度或於每一保險單週年日(含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
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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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
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
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使續有前以書面方式止保
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墊繳利率計算(不
得超過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利息;要保人自應償付
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
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
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八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
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八第一項約定之保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如
保險單之解約金額附表。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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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身故日(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約定給付保險金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約定給付保單價值
備金)。
三、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約定給付保險金,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約定
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二條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生存保險
一、第一保險單週年日至第六保險單週年日:每元「保險金額」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
點四八(元以下無條件進位)乘以「單位數」所計得之金額
二、第七保險單週年日及以後:「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前項所稱「單位數」,係指將「保險金額」以每萬元換算一單位後所得之單位數額。
第十三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除依前條約
定給付生存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四點八倍,給付祝壽保險金。
第十四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
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且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
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
三、保險金額的三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五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ㄧ所列完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
確定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失能險金,且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
將不予退還: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滿後致成附表ㄧ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
診斷確定日,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
三、保險金額的三倍。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ㄧ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十六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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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七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時經法院宣告死亡者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
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
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
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
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八條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失能診斷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
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二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ㄧ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第十四條的約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ㄧ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ㄧ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
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者,本契約累
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三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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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四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
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五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六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
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附表。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不必再
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
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辦理。
第二十七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
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僅給付本契約第十四條及第十
五條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給付金額
為申請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二者之較大值扣除保險單
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
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之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申請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
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本契約之「繳
清生存保險」,其給付日期與原契約給付生存保險金之日期相,給付金額則按保險單之展期定期
保險金額附表計算。
前項情形,購買之「繳清生存保險」給付金額以原契約生存保險金百分之一百為限,如購買「繳清
生存保險」後尚有剩餘款額時,本公司應予退還。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
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辦理。
第二十八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限如附表二,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
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
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九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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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
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一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被保險人身故時,如
申領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者,本公司將給付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
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生存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之受益人,於得申領該保險金前身故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以要保人為該保險金之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三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四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一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五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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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ㄧ:完全失能程度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係指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
者。
而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附表二:各保險單年度可借金額上限表
保險單年度
可借成數
可借金額上限
1
60%
可借金額上限=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 可借成數
25
70%
6
90%
7 年及以後
95%
國泰人壽祿享年年終身保險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元保額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15
8,025
8,025
16
8,025
8,025
17
8,026
8,026
18
8,026
8,026
19
8,027
8,027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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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8,384
8,371
65
8,490
8,480
註:個人件費率計算公式(月繳第一次需繳 2 個月保費)
半年繳=年繳費率×0.520 ───┐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
四捨五入至整數位再乘以
保險金額即為應繳保費
對「(停售)國泰人壽富貴年年終身壽險 (JE)」有興趣
對「(停售)國泰人壽富貴年年終身壽險 (JE)」有興趣對「(停售)國泰人壽富貴年年終身壽險 (JE)」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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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漾安心住院醫療終身保險
請問各位大大,「國泰人壽漾安心住院醫療終身保險」、「漾順心手術醫療終身」這份保險有受227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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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好運年年終身保險的相關問題
對「(停售)國泰人壽好運年年終身保險 (QT)」有興趣這張保險我今年繳完20年了 解約金將近20萬 我只知道每年都會匯給我5000塊 想請問那個預定利率2.7%的意思是每年解約金會成長2.7%嗎?我聽朋友說現在的美金都有4%如果只有2.7% 是不是解約 做新的儲蓄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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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安心無憂醫療終身保險
今年做了膽囊腹鏡手術,去之前有詢問板上大家都說這張不好可以刪除,但礙於已經繳了十年,覺得可惜,但因為一些私人因素與業務員有關,讓我有點不想再付錢!請問這張保險要留嗎?還是同樣的金額有更好的選擇呢?目前年繳是23679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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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主約 雙福年年 ・附約 新防癌終身-個人型
大家好,想請問父母在我小時候幫我投保的這個,內容寫 初次罹癌(部分商品含罹癌基因檢測)24萬初次罹患原位癌  0元假設我檢驗出來是原位癌,那麼初次罹癌有在此理賠範圍內嗎?麻煩各位專業人士解答了 🙏🏻🙏🏻內容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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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國泰人壽新真安順手術醫療終身保險 (L62)與(停售)國泰人壽超安心住院醫療終身保險 (FV1)
各位專家好,想請教家人的終身醫療保險,我有發現他的手術定義有限制2-2-7等健保條款,故不確定如手術「未在定義範圍」時,無法理賠手術費外,其他的住院手術療養保險金、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是否會理賠呢?我看條款不是很明白。謝謝大家!國泰人壽新真安順手術醫療終身保險 (L62) https://finfo.tw/products/L62-%E5%9C%8B%E6%B3%B0%E4%BA%BA%E5%A3%BD%E6%96%B0%E7%9C%9F%E5%AE%89%E9%A0%86%E6%89%8B%E8%A1%93%E9%86%AB%E7%99%82%E7%B5%82%E8%BA%AB%E4%BF%9D%E9%9A%AA-2018-09-13更新:(停售)國泰人壽超安心住院醫療終身保險 (FV1) 出院療養保險金定義不是很明白,有誰清楚呢?感謝!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住院後出院者,除住院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 另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住院日數,給付「出院療養保險 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出院療養保險金」之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https://finfo.tw/products/FV1-%E5%9C%8B%E6%B3%B0%E4%BA%BA%E5%A3%BD%E8%B6%85%E5%AE%89%E5%BF%83%E4%BD%8F%E9%99%A2%E9%86%AB%E7%99%82%E7%B5%82%E8%BA%AB%E4%BF%9D%E9%9A%AA-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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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jq條款
請問有大大能告知他特定手術的全部項目有那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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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富邦豐富年年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
請問這個保險好嗎在銀行買了這個保險投入300萬被女兒看到唸一堆有人能給我意見嗎證明我買的沒有錯如果不好的話也請跟我說趁現在還有十天的後悔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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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投保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台灣人壽真愛一世情終身壽險、台灣人壽長利養老保險、國泰人壽富貴年年終身壽險,想補足醫療險、重大傷病、失能險....等
43歲、女性、小家庭、學校內勤,家人幫忙投保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台灣人壽真愛一世情終身壽險、台灣人壽長利養老保險、國泰人壽富貴年年終身壽險,繳費都已期滿,知道有些還是不OK的終生險,想補足醫療險(含門診手術..等)、重大傷病、失能險....等 ,想從全球、南山人壽、台北富邦.、台壽、國泰壽...等保險中,找出最自己最合適的保險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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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南山癌症醫療終身保險附約
主約是20DDPL南山康寧終身壽險。乳癌一期,是否完全領不到一塊錢的理賠金?詢問營業員,回覆是適用新條例,只有原位癌或是二期以上重度才有理賠金。一期什麼都沒有?請問真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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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增富年年外幣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請問此保單已六年期滿第11年解約能拿8900回來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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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泰人壽新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LC)
請問有這份保單,如果做鼻中膈相關手術,只要有住院,是有辦法理賠的嗎?找不到這份保單的142項「特定手術」附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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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新終身醫療保險(20年期) (NPHI) 請益
南山人壽新終身醫療保險(20年期) (NPHI)日額 1000請問一下其中“身故給付 (所繳保險金總和*1.05)扣除(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總和) ”的身故是不管疾病死亡或自然死亡都會給給付嗎?如果附約醫療實支實付理賠也算在主約的"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總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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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國泰人壽漾鍾意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 (ZCH)現在停售了嗎?
如題請問國泰人壽漾鍾意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 (ZCH)現在停售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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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保險繳9年,覺得保障低,考慮續繳?或其他補強方式
我女兒今年10歲,她的保單如下:主約:國泰人壽新真安心住院醫療終身保險1000元附約:新全方位傷害保險附約新康愛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1單位新真全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主約:國泰人壽新安順手術醫療終身保險$1000元20年期,已繳9期,因為覺得終身保險似乎保障很低,考慮是否繼續繳?或建議更改附約?或有其他建議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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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險已繳9年了,但想新增更換其他保險。
各位大大你們好:因為今年有生寶寶,所以有研究了一下他的保險,順便研究我自己的保險,發現我每年繳費高,但保額卻很低,似乎對目前的我沒有什麼保障性,加上我的保單已繳9年了,有在考慮減額/解約三商,新增其他保險(全球、台壽),所以想詢問大家的意見,謝謝。條件:31歲,女可接受保費:3萬左右/年目前保險有:1、三商-102年買2、三商-105年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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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二十年繳費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NCR
手術醫療保險金 (特定癌症)20年前買的保單所謂的特定癌症項目表是否會隨國家疾病碼而更新?還是只針對當時條款上所列的特定癌症項目表理賠?三商美邦人壽好康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三商後期的特定癌症項目表有更新特定癌症與特殊部位癌症理賠項目請問過去的保單條款是否會同步更新癌症理賠項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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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鍾心滿滿重大傷病定期保險 (ZCI)繳費20年期,可以保障到85歲?
如主旨,保險業務員表示該保險只要繳費20年期,繳完20年後,之後不用再繳費,還可以保障到85歲(也就是到85歲以前罹患重大傷病皆可給付),是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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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全球的PHB加倍醫靠終身醫療健康保險(主約30年)這張好嗎
(目前已投保)於2022年10月投保生效 目前+附約保費26816元每年都會調高、目前年齡剛滿25歲,正在猶豫要不要退保去投保別張,這張全球優點是好在75歲後保障才足夠齊全,但75歲前…….很懊惱,想請問各位最近有沒有推薦的保單,還是認為全球加倍醫靠這張就繼續投保別退了(以下有提供個人目前所投保的保單項目)想求求各位大神又認為哪邊不足能給我點建議非常感謝🙏😭麻煩各位大神了年齡:25歲性別:女性身體狀況:無任何疾病/僅輕微貧血近兩月內無就醫紀錄BMI:20.2 (正常範圍)舊保單有理賠紀錄:近5-6年內印象僅有a流住院4-5日&複雜性拔智齒預算:目前所有保單加總約6-7萬 ,若刪減此張全球保單另外推薦一款新保單希望預算落在1萬5~2萬5全球主約PHB·加倍醫靠終身醫療健康保險(109.07起)全球附約:XPS·好安心手術醫療終身保險附約(105)(110.07起XAN·臻平安傷害保險附約XMR·傷害保險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XAH·個人傷害住院日額保險給付附加條款XDE·醫卡讚重大傷病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XWB·臻鑫久久豁免保險費健康保險附約(B型)XHB·實在醫靠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以下是我所有的保單主約缺什麼或哪家保單不好都歡迎給我建議😖非常感謝各位已投保的各家保險保單保單生效日⭕️主契約名稱.附約106ㆍ2017.12.21主約:DE·祝扶年年殘廢照護終身保險附約:WB·真意豁免保險費附約101ㆍ2012.11.27主約:AE,國寶得意年年增額終身壽險附約:WA國寶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附約89ㆍ2000.9.26主約:JG·得意還本終身壽險附約:AM·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個人型附約:B2·兒童傷害保險附約附約:BA·溫心住院日額保險附約89ㆍ2000.9.26主約:JO·鍾愛一生313終身壽險89ㆍ2000.9.26主約:JQ.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91.2002.10.22主約:MF.全福101終身壽險附約:B5新溫心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附約107.2018.9.27主約:LJ2.美滿致富增額終身壽險(106)附約:LJ2康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附約:HZ1金貼心豁免保險費附約111ㆍ2022.10.20主約:PHB·加倍醫靠終身醫療健康保險(109.07起)以下全附約:XPS·好安心手術醫療終身保險附約(105)(110.07起XAN·臻平安傷害保險附約XMR·傷害保險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XAH·個人傷害住院日額保險給付附加條款XDE·醫卡讚重大傷病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XWB·臻鑫久久豁免保險費健康保險附約(B型)XHB·實在醫靠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112.2023.3.23主約:NPC·意吉棒終身傷害保險以下全附約:RPA·意外傷害保險附約(110.12起)MR·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傷害醫療限額AHI·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傷害醫療日額(每計劃為500元保額)BRPA·有骨氣傷害保險附約(110.12起)WRE·滿天星豁免保險費附約(乙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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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有新光、台灣人壽舊保單,要在補強防癌及實支實付醫療,目前希望用既有的舊約附加附約。目前有的保單有台灣人壽安心120(已經繳了10年)、新光人壽 97年投保健康久久終身醫療健康保險保額(10百)、89年投保新長安終身壽險100萬、平安意外傷害附約、綜合保障附約、傷害住院日額附約、89年投保防癌健康終身保險50萬。若以安心120為主加愛滿溢的癌症附約、新光壽險為主加實支實付的附約ok嗎?或者有更好的選擇嗎?預算希望在2-2.5萬
對「新光人壽新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5)」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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