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留學御守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甲型)
(突發疾病住院醫療、突發疾病門診醫療、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後,始生效力)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國壽字第104091076號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留學御守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甲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
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國泰人壽留學御守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中華民國境外」:指台、澎、金、馬以外,非由中華民國政府所管轄之範圍。
二、「突發疾病」: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起所發生突發且急性,需即時治療始能避免損及身體
健康之疾病。但不包括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受傷致成之疾病。
三、「醫院」:當地政府登記合格且合法經營之醫院。
四、「診所」:當地政府登記合格且合法經營之診所。
五、「住院」:指被保險人經當地政府登記合格且合法經營之醫院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
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六、「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指要保人與本公司就該項保險金給付,所約定之金額。
第三條 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於中華民國境外發生突發疾病而住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於中華民
國境外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的實際醫療費用,給付「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但同一疾病住院醫療保險
金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本契約保險單所記載之「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乘上「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
係數表」(詳附表)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
前項所稱「醫療費用」,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外住院,自住院第一日起至第三百六十五日止所實際發生之醫
療費用,包含病房費、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特別護士費以外之護理費、指定醫師、醫師指示用藥、
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掛號費及證明文件、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手術費、診療費、檢驗費、
治療材料費及醫療器材使用費。
第四條 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於中華民國境外發生突發疾病,並經當地政府登記合格且合法經營
之醫院或診所門診治療者,本公司就其於中華民國境外的實際醫療費用,給付「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
金」。但同一次門診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本契約保險單所記載的「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乘上「海外
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詳附表)之調整係數的千分之五。
第五條 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於中華民國境外發生突發疾病,並經當地政府登記合格且合法經營
之醫院或診所急診治療者,本公司就其於中華民國境外的實際醫療費用,給付「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
金」。但同一次急診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本契約保險單所記載的「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乘上「海外
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詳附表)之調整係數的百分之一。
第六條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本附加條款第三條至第五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門診或急診治
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門診或急診治療或診所門診、急診治療者,致各項醫療費
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 100%給付,惟仍以前述各項保險
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第七條 除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