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給付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以收益實際確認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
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但依第十一條第
四項約定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本契約收益分配金額標準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
號,致頇投資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者,非以本契約計價貨幣為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
回資產,頇再以收益實際確認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後,依同日三
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配息停泊標的之計價貨幣。
四、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間轉換:以「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三家銀行收盤買入
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資標
的之計價貨幣。
五、投資標的轉換費之扣除:以「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
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六、第十三條約定之投資標的價值:以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
臺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七、年金給付:以第一個年金給付日前一營業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
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如投資標的轉出及轉入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或前項第四款以外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為本契約計價貨
幣者,無匯率計算方式之適用。
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如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非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則以次一營業日為準。
第八條 匯款費用之負擔
本契約相關款項收付所產生之匯款費用,依下列方式分擔: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復效保險費、要保人或受益人依第二十一條約定歸還本公司所返還之保單帳戶
價值或本公司所給付之未支領年金餘額、受益人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退還本公司所給付
之款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但收款銀行收取之匯款費用由
本公司負擔。
二、要保人選擇以其設立於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且約定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險保險費者,
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三、本公司給付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之款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費用由收款人負擔。但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匯款費用
概由本公司負擔。
四、本公司給付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約定
之款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與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費用皆由收款人負擔。但收款銀行為
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非屬前項各款情形而產生之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匯款人負擔;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
費用由收款人負擔。
第九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依下列約定辦理,本公司並依規定報主管機關:
一、本公司得提供新增之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關閉或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但應於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三十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
知要保人得於限期內辦理變更投資標的及分配比例。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依
本款約定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投資機構關閉或終止投資標的時,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機構之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
件通知要保人得於限期內辦理變更投資標的及分配比例。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或終止後,禁止轉入;投資標的一經終止,保單帳戶內該投資標的之價值將強制轉
出。
如配息停泊標的有關閉或終止之情事者,改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未來之配息停泊標的。
要保人如未於第一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投資標的已於要保人申請到達前關閉或終止,本公司得依下列
約定辦理:
一、一般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時:
本公司得逕剔除該關閉或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並就要保人最新指定之其餘一般投資標的配置比例
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來淨保險費本息或經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之轉出價值之投資分配比
例;如要保人未指定其餘一般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得將相關金額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若無配息停
泊標的,則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中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未投資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