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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可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繳納,但每次繳交之金額及累積總繳保險費須符合本公司規定
之額度範圍(如附件二)。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約定交付方式,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
證。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依第二條第十三款約定加計利息後,於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
費之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二條第十五款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
該第二次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十四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第七條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繳交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
第十一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七條第
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
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八條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交付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應將該不定期保險
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十三款加計利息後,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於本
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其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九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及各項費用之收取、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給付當
次收益分配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要保書所約定之本契約計價貨幣(以下同)為貨幣單位。
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為本契約計價貨幣,無匯率計算方式之適用。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投資配置: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
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及償付解約
金、部分提領金額:
(一)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本公司根據第一個年金給付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
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
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給付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
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三)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根據收益實際確認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
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但依第
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約定致須投資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者,非以本契約計價貨幣計價之投資
標的之收益分配須再以收益實際確認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後,
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配息停泊標的之計價貨幣。
(四)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給付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
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三、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間轉換:以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買入
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
資標的之計價貨幣。
四、投資標的轉換費之扣除:以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
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五、第二條第二十二款之投資標的價值:本公司根據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
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情形,如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非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則
以次一營業日為準。
第三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三家銀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