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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添富年年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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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添富年年終身保險
(生存、祝壽、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98 7 15 日國壽字第 98070473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第四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附表一「每萬
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所計得之金額
附表一之「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第一至第二十保險單年度內:按每萬元保險金額,自第一保險單年度起,每年以年複利百分之六遞
增所計得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惟最高僅遞增至第二十保險單年度為止。
二、第二十一及之後各保險單年度:均以第二十保險單年度之「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營業費用」,係指要保人申請變更本契約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本公司所收
取之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與「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二者較小者為準。
第五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
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
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
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
墊繳利率計算(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利息;但要
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
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
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七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後,自翌日上
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
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本公司不得拒絕
其恢復效力。
本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恢復效力。
第三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
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的利率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
金額如保險單之解約金額附表。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公司給付本契約第十二條祝壽保險金、第十三條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第十四條完全殘廢保險金之
一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契約生效日起每屆滿一週年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
生存保險金:
一、第一至第十九次:給付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四。
二、第二十次以後:給付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八。
第十二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除依前條約定給付
生存保險金外,並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第十三條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將按身故日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
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
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止,所應繳保險費總
額的一點一倍扣除應按第十一條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
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
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
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
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
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
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十四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按殘廢診斷確定日時下
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
效日起至「被保險人殘廢診斷確定日」或「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止,所應繳
保險費總額的一點一倍扣除應按第十一條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之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
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五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六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時,如經法院宣告死亡者,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準,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
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三
條約定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
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七條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廿一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
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本契約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廿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契約第十四條
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本條約定而免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廿二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
人。
第廿三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
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廿四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一)之約定處理。
第廿五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
保險金額如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附表。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不必再繼續
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除「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中有關「按日數比
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約定外,其餘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單上所記載之
保險金額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依本條約定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契約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所稱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
單價值準備金」及「應繳保險費總額」,均改按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計算。
第廿六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
金」給付項目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中有關「按
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約定將不適用,「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
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申請展期定期保險當時「當年度保險金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或
「應繳年繳化保費總額的一點一倍扣除應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金額」三者之最大值扣除保險單借款
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
延期間如保險單之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被保險人年齡到達九十九歲的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年齡到達
九十九歲的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本契
約之「繳清生存保險金」,其給付日期與原契約生存保險金相同,給付金額如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
金額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第廿七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
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
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仍
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廿八條 不分紅保險單
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廿九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
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
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三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卅一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卅二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三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卅四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險年度 1 2 3 4 5
保險金額 10,600 11,236 11,910 12,625 13,382
保險年度 6 7 8 9 10
保險金額 14,185 15,036 15,938 16,895 17,908
保險年度 11 12 13 14 15
保險金額 18,983 20,122 21,329 22,609 23,966
保險年度 16 17 18 19 20後(含)
保險金額 25,404 26,928 28,543 30,256 32,071
附表二:完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殘 廢 程 度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
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係指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
助者。
而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
等。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中足趾關節
第一趾關節
末關節
髖關節
國泰人壽添富年年終身保險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投保年齡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0
3416 2414 1912 3411 2410 1909
1
3372 2384 1888 3366 2378 1886
2
3374 2384 1888 3370 2381 1886
3
3375 2385 1890 3370 2382 1889
4
3378 2388 1891 3372 2382 1889
5
3380 2388 1891 3374 2382 1889
6
3380 2390 1891 3376 2385 1890
7
3383 2392 1892 3376 2388 1890
8
3386 2393 1893 3379 2388 1891
9
3386 2394 1895 3380 2390 1891
10
3391 2396 1896 3382 2390 1893
11
3392 2397 1896 3383 2391 1895
12
3395 2398 1897 3388 2395 1897
13
3396 2398 1898 3389 2395 1897
14
3400 2400 1901 3391 2396 1898
15
3401 2404 1901 3392 2396 1898
16
3403 2404 1901 3393 2396 1900
17
3405 2405 1903 3395 2401 1901
18
3406 2406 1903 3397 2401 1901
19
3408 2408 1905 3400 2401 1902
20
3409 2411 1906 3401 2404 1902
21
3413 2411 1906 3402 2404 1903
22
3413 2412 1907 3403 2405 1904
23
3415 2414 1908 3406 2406 1906
24
3418 2415 1910 3407 2408 1906
25
3419 2416 1913 3409 2408 1908
26
3422 2416 1913 3411 2408 1908
27
3424 2420 1913 3414 2411 1909
28
3426 2422 1914 3416 2413 1910
29
3429 2423 1916 3416 2415 1910
30
3433 2427 1917 3421 2416 1913
31
3436 2427 1918 3422 2417 1915
32
3439 2431 1919 3425 2420 1915
33
3441 2435 1921 3426 2422 1916
34
3447 2438 1923 3430 2424 1918
35
3450 2440 1924 3433 2428 1919
36
3454 2443 1926 3434 2429 1920
37
3459 2448 1928 3439 2433 1923
38
3464 2448 1928 3440 2434 1923
39
3467 2456 1933 3444 2435 1925
40
3474 2458 1935 3448 2437 1926
41
3478 2463 1937 3453 2440 1928
42
3486 2468 1939 3456 2444 1931
43
3492 2474 1940 3459 2448 1931
44
3500 2479 1943 3464 2450 1933
45
3506 2486 1948 3469 2454 1935
46
3512 2494 1952 3475 2460 1938
47
3524 2500 1954 3479 2464 1939
48
3533 2509 1960 3485 2470 1942
49
3540 2516 1991 3492 2474 1970
50
3552 2528 1996 3499 2482 1974
51
3565 2534 2003 3504 2484 1981
52
3577 2546 2008 3514 2492 1984
53
3590 2557 2012 3522 2500 1987
54
3602 2571 2096 3531 2509 1989
55
3619 2586 2112 3542 2516 1994
56
3637 2595 3551 2526
57
3653 2614 3559 2534
58
3673 2631 3571 2546
59
3695 2655 3586 2559
60
3717 2671 3600 2571
61
3743 3616
62
3774 3633
63
3809 3653
64
3849 3674
65
3888 3700
註:個人件費率計算公式(每次所繳主附約合計保費不得低於 2000 元,但辦理金融轉帳則不受每次最低保費限制。月繳第一次
需繳 2 個月保費) -半年繳=年繳費率×0.52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乘
以保險金額即為應繳保費)
國泰好運年年終身保險的相關問題
對「(停售)國泰人壽好運年年終身保險 (QT)」有興趣這張保險我今年繳完20年了 解約金將近20萬 我只知道每年都會匯給我5000塊 想請問那個預定利率2.7%的意思是每年解約金會成長2.7%嗎?我聽朋友說現在的美金都有4%如果只有2.7% 是不是解約 做新的儲蓄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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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富邦豐富年年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
請問這個保險好嗎在銀行買了這個保險投入300萬被女兒看到唸一堆有人能給我意見嗎證明我買的沒有錯如果不好的話也請跟我說趁現在還有十天的後悔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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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增富年年外幣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請問此保單已六年期滿第11年解約能拿8900回來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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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 年年發還本終生保險(XWA1) 10年期繳10年
對「(舊版)富邦人壽年年發還本終身保險 (XWA1)」有興趣繳完10 年退保 會退多少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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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主約 雙福年年 ・附約 新防癌終身-個人型
大家好,想請問父母在我小時候幫我投保的這個,內容寫 初次罹癌(部分商品含罹癌基因檢測)24萬初次罹患原位癌  0元假設我檢驗出來是原位癌,那麼初次罹癌有在此理賠範圍內嗎?麻煩各位專業人士解答了 🙏🏻🙏🏻內容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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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南山癌症醫療終身保險附約
主約是20DDPL南山康寧終身壽險。乳癌一期,是否完全領不到一塊錢的理賠金?詢問營業員,回覆是適用新條例,只有原位癌或是二期以上重度才有理賠金。一期什麼都沒有?請問真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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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人富年年美元利率變動型好嗎?
https://www.kgilife.com.tw/zh-tw/product-overview/personal/life-refund/apmapl最近業務員來學校推銷這份期繳型保單,因為是舊客戶還有多享有3%的優惠加原本1%的優惠總共4%,會用美金4000元是因為薪資帳戶給我們學校老師一個月存1萬元利息給1.33%的利息。她說這活動只到三月底,很多公教人員把一個月存給銀行拿來存這邊,利息也比較多~我個人的看法是因為不分紅,穩穩地領息,不過要自己換匯的時候注意匯差。業務員說這個保單是以美金進出,所以要先辦一個外幣帳戶,扣款也是扣美金,第六年給的生存保險金也是美金給我。等到我要用錢自己再換匯,所以個人覺得風險在於"匯率"部份!不知道各位先進覺得這份保單如何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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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保險詢問
想請問要幫媽媽保保險(57/11/20,可以選擇哪些方案(身上沒保險媽媽目前有規則服用降血壓藥物BMI大約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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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新終身醫療保險(20年期) (NPHI) 請益
南山人壽新終身醫療保險(20年期) (NPHI)日額 1000請問一下其中“身故給付 (所繳保險金總和*1.05)扣除(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總和) ”的身故是不管疾病死亡或自然死亡都會給給付嗎?如果附約醫療實支實付理賠也算在主約的"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總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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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終生保險問題保險問題
大家好因為最近才知道家人從小幫我買了一個20年終生保險,保險是國泰人生的富利年年終身保險,目前已經繳了15年剩下5年期滿仔細研究一下保險的內容好像保障沒有足夠,保險手冊我也有點搞不清楚規則,想詢問如果期滿後是否可以把之前繳的錢全額取出解約,然後再去購買更適合自己的保險,這樣的方法是可行或是更好的方案嗎?主要不懂的地方是期滿後解約會有違約金嗎? 或是說是可以把之前繳的錢全額拿回嗎?感謝各位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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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國泰人壽保單保障內容30歲已投保5年
            繳費年 保障期  已繳保費  保費變動                                                    保額 A.   L62   20     終身       拿回          平準             繳費20年     保障到終身     700元 B.  FV1   20     終身       拿回          平準             繳費20年     保障到終身     700元 C.  CQ1 每年   80歲      不拿回      變動(每5年)  繳費到80歲  保障到80歲      1千 D.  CV   每年   80歲      不拿回      變動(每5年)   繳費到80歲  保障到80歲   計畫M10    日額1000元E.   XK1 每年   75歲      不拿回       平準             繳費到75歲  保障到75歲    10 萬F.   XK4 每年   75歲      不拿回       平準             繳費到75歲  保障到75歲      5萬 G.  X58   20     終身      不拿回       平準              繳費20年     保障到終身 H.  AGC  20     85歲      不拿回       平準             繳費20年     保障到85歲       7千  I.   CB5   20     70歲      不拿回       平準             繳費20年     保障到70歲     100萬 我想請問上述我兒子投保國泰人壽的險種, 針對我列的保障期/保費變動/繳費年限/保障年限...等等, 我的理解有沒有錯誤? 另外如果目前想再加保, 可以加保那些不足的險種(不要投資理財的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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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投保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台灣人壽真愛一世情終身壽險、台灣人壽長利養老保險、國泰人壽富貴年年終身壽險,想補足醫療險、重大傷病、失能險....等
43歲、女性、小家庭、學校內勤,家人幫忙投保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台灣人壽真愛一世情終身壽險、台灣人壽長利養老保險、國泰人壽富貴年年終身壽險,繳費都已期滿,知道有些還是不OK的終生險,想補足醫療險(含門診手術..等)、重大傷病、失能險....等 ,想從全球、南山人壽、台北富邦.、台壽、國泰壽...等保險中,找出最自己最合適的保險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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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40初次保險建議
目前年近40大關,上有老下有小,覺得應該要有個保險保障一下避免家庭受影響參考了版上多篇建議,初步評估下列組成,預估每年可支出約40K~50K1.富邦+全球+遠雄2.富邦+全球3.台新+遠雄想請問1.有查到遠雄有些理賠爭議,不曉得在這方面是否還建議2.針對上述組合,是否有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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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漾安心住院醫療終身保險
請問各位大大,「國泰人壽漾安心住院醫療終身保險」、「漾順心手術醫療終身」這份保險有受227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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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這是媽媽幫我從104年買的國泰人壽
主:新真安心醫療終身壽險,保額2000元,20年附:新關懷保險費豁免附約(95)保額0主:真安順手術醫療終身保險,保額3000元,20年附:新全方位傷害保險附約(死殘)保額550萬新全方位附約乙傷害醫療限額,保額10萬永健住院日額,保額2000元新好骨力傷害保險附約,保額63萬新關懷保險費豁免附約(95)保額0不知道在保什麼?覺得保費太高,已繳了10年,會建議怎麼調整?縮小保額?或是解約認賠?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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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女保單請益(終身,已繳滿20年)
想在補足不足的部分,懇請各位專家提供建議,現年34歲,女性,會計近十年無申請理賠,無特殊就醫紀錄目前只投保三商人壽二十年繳費祥安終身壽險(20AWL)  50,0000二十年繳費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20NCRC)  計劃三 X 1單位意外身故及殘廢保險金(ADDR) 1,000,000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一無社保(AMRR)  20,000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DHIR)  1,000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HSRSA)  計劃A二十年繳費日額型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20HIW)  1,000二十年繳費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20SIW)   1,000二十年重大疾病及2、3級殘廢豁免保險費附約(20DWPR)  9000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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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女寶 保險規劃
預產期是11月中,目前陸續在研究新生兒保單,目前產檢都一切順利,初步規劃想要 新光+全球+富邦產物但有幾個項目想確認:1. 新光的 5DD 是否有加的必要?     這張附約是否主要是為了補足意外造成的醫療?已經有富邦產物是不是這項就可以不用?2. 規劃時是不是應該選擇XHO(保證續保)而不是 XHC(不保證續保)?    兩者保障內容差異如下:    XHO(保證續保)    病房費(日額):1,000 元    病房費(實支實付):4,000 元    住院雜費:40 萬    門診手術雜費:3 萬3. 想確認全球這三個附約在整體規劃中的定位與互補關係。XHC(補強型支實付):以住院實支為主,含病房、雜費、門診手術。NIR(日額型+手術):以住院日額 + 外科手術定額給付為主,並含「健康增值金」。XSB(手術險):專注於手術給付,住院/門診手術都有較高額度,用來補強手術費用缺口。再麻煩各位大師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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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富邦人壽富貴保本終身壽險(20年)的保障內容有哪些?
想請問富邦人壽富貴保本終身壽險(20年)的保障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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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年夫妻倆都想保保險
住在官田,希望明天10/18晚上下班之後可以規劃保險,新光+全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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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南山人壽20年限期繳費終身家庭防癌
想詢問有人有這支商品的條款嗎?<南山人壽20年限期繳費終身家庭防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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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保險繳9年,覺得保障低,考慮續繳?或其他補強方式
我女兒今年10歲,她的保單如下:主約:國泰人壽新真安心住院醫療終身保險1000元附約:新全方位傷害保險附約新康愛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1單位新真全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主約:國泰人壽新安順手術醫療終身保險$1000元20年期,已繳9期,因為覺得終身保險似乎保障很低,考慮是否繼續繳?或建議更改附約?或有其他建議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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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106年投保的十全大補兩全其美
富邦106年投保的十全大補兩全其美已繳8年,突然收到保險公司說不續保,建議轉保新十全大補增安心專案請問保險公司說不保就不保,客戶是盤子嗎?這個認定標準是什麼?保險公司最大?保險公司說的算?也不是全部保這個的保戶都不續保...沒有一視同仁?年齡39歲麻煩專業業務可以提供保戶的權益資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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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險已繳9年了,但想新增更換其他保險。
各位大大你們好:因為今年有生寶寶,所以有研究了一下他的保險,順便研究我自己的保險,發現我每年繳費高,但保額卻很低,似乎對目前的我沒有什麼保障性,加上我的保單已繳9年了,有在考慮減額/解約三商,新增其他保險(全球、台壽),所以想詢問大家的意見,謝謝。條件:31歲,女可接受保費:3萬左右/年目前保險有:1、三商-102年買2、三商-105年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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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安心無憂醫療終身保險
今年做了膽囊腹鏡手術,去之前有詢問板上大家都說這張不好可以刪除,但礙於已經繳了十年,覺得可惜,但因為一些私人因素與業務員有關,讓我有點不想再付錢!請問這張保險要留嗎?還是同樣的金額有更好的選擇呢?目前年繳是23679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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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繼續持有嘛?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10年期
你好,因為當時保險業務換人所以現在不太清楚購買的保險狀況。 請教各位老師大大,本人28Y女性,在109年(25Y)購買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10年期 ,保險金額56萬。 問題1:繳費到第幾年解約不會虧本? 問題2:10年期繳完,贖回的總金額是多少? 問題3:10期繳完,不贖回的話大概在幾歲後會有100萬? 問題4:建議繳完就贖回嗎?可以拿去存股之類。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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