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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樂福人生變額壽險
(祝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104.08.04 修正)
中華民國 107 年09 月13 日依 107年06 月0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號函修正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102 年 0 7 月 0 1 日 國 壽 字 第 1 0 2 0 7 0 0 0 6 號
中華民國 103 年 03 月 01 日 國 壽 字 第 1 0 3 0 3 0 0 0 4 號
中華民國 104 年 04 月 01 日 國 壽 字 第 1 0 4 0 4 0 0 2 0 號
中華民國 104 年 0 7 月 01 日 國 壽 字 第 1 0 4 0 7 003 0 號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國 壽 字 第 1 0 7 1 0 0 0 5 6 號
中華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 國 壽 字 第 1 0 8 0 6 0 0 7 9 號
中華民國 109 年 01 月 01 日 國 壽 字 第 1 0 9 0 1 0 0 8 9 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
額。惟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如該
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再扣除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
三、保險金扣除額:係指要保人曾經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之總金額,本公司於計算淨危險保額時,須
自基本保額扣除該金額。
四、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
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淨危險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
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五、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所繳交之躉繳保險費,且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十萬元,最高不得逾投保
當時本公司所規定之上限。
六、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
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
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七、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九條約定
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
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八、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之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表二)。
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
並依第九條約定時點扣除。
九、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
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
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
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
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
通知。
十一、每月扣繳費用: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之保單管理費及保險
成本。保單管理費及保險成本於投資配置日前,本公司將自保險費中扣繳;其後每屆保單週月日
時,依當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