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時,業務員會主動出示登錄證,並告知其授權範圍;如未主動出示或告知,
應要求其出示並詳細告知。
說明: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
並告知授權範圍。」如業務員未主動出示或告知,要保人應向其提出要求以
確保本身之權益。
二、告知義務。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
同。
說明:因保險契約是最大誠信契約,所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要保時應將要保書及
體檢表內各項,以及保險公司指定醫師檢查健康狀況時之詢問事項,都需要
實實在在詳詳細細的說明或填寫清楚,不能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
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否則保險公司在契
約訂定後二年內可以解除契約;即使事故發生後亦不負賠償責任。
三、保險責任始期。
說明: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是自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開始,
保險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若在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已先
行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四、投保時,要保書應親自填寫及簽章,如本人不能書寫,得授權由家屬為之,但
應註明其經過;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會主動提供保險單條款,並於要保人交付保
險費後,出具正式收據。為知道你投保的內容,及維護你的權益,如業務員及
保險公司未主動提供時,請務必要求其提供。
五、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
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六、部分提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價值時,要保人可以在適當條件下申請部
分提領減少其保單價值。(詳見保單條款)
七、保險單借款:
說明:繳付保險費達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可以在保單帳戶價值40
%之上限範圍內,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詳見保單條款記
載)
八、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撤
銷保險契約。
前述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保險契約自
始無效,保險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
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
者,視為未撤銷,保險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九、投資配置日:
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淨保險費本息轉換為投資標
的計價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前述投資配置日係
指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若附加「國泰人壽投資型
保險第一次投資配置日批註條款」者,投資配置日變更為本公司實
際收受第一次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日後的第一個評價日;如於前述日
期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改以募集成立日為投資配置日。
十、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
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其身故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說明:(一)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
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
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
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前開內容在保單條款都有詳細規定,可以參閱。
十一、本保險商品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說明: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適用於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之本(外)國人
壽保險業在我國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但不包括下列契約:
(一)未經我國法令許可之保險業在國內所銷售之保險契約。
(二)國內壽險業之國外(總)分支機構在國外銷售之保險契約。
(三)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部分。
(四)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銷售之勞退企
業年金保險契約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
十二、因投保契約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
說明: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保險契約發生爭議時,可依金融消費者
保護法規定先向保險業提出申訴,保險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
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申訴人;申訴人不接受處理結果
者或保險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申訴人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
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保 費 繳 付 規 定
一、保費繳付僅受理匯款或特約金融機構/郵局轉帳方式繳納。
二、淨保險費以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為起息日。
一、「業務員登錄證」?
業務員登錄證係業務員所屬之保險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核發,為具有招攬投資型保險之資格證件,業務員招攬投資型保險
時,應出示登錄證,並詳細告知授權範圍。
二、什麼是要保書?
要保書是指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主要
內容包括: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地址、
電話、身分證字號;受益人姓名;要保事項;要保人、被保險人告
知及聲明事項、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簽章等。
三、誰來填寫要保書?
要保書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本人就有關內容親自填寫並簽章,未
經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及業務員均不得代
填寫或簽章。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需經其法定代理人
的同意,並於要保書上簽章。
四、什麼是「要保人」?
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
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其權利及義務為:
(一)權利:
1.指定各類保險金之受益人。 2.申請契約變更。
3.申請保單貸款。 4.終止契約。
(二)義務:
1.繳納保險費。
2.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變更及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
3.告知義務。
五、什麼是「被保險人」?
所謂被保險人,指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另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以十五足歲以下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
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返還投資型保險之保單帳戶價
值。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
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
扣除額之半數。
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有什麼關係?
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才可以訂立保險契約,而依保
險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
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七、什麼是「受益人」?
(一) 所謂「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
人。
(二) 受益人通常除有請求保險金之權利外,並可基於利害關係人之
身分代繳保險費。
(三)受益人之義務則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通知保險公司。
八、受益人怎麼指定?
受益人由要保人指定,人數無限制,中途得以變更,次數亦無限制。
九、要保書上要填寫什麼「地址」?有何重要性?
要保書中之地址包括被保險人戶籍地址、白天易晤地址、要保人住
所及收費地址,要被保險人均應確實填寫。其中住所地址是保險契
約所有文件之送達地址,若有變更時,要保人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十、要保書上的「年齡」如何計算?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的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出生年月
日,在要保書填明。
十一、什麼是「告知事項」?
告知事項主要為要保書中有關被保險人身體狀況等之詢問事項。
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
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
險發生後亦同。
十二、要保書中對健康狀況的告知義務年期或期間(「過去兩年」、「最近
兩個月」、「過去五年」等期間)如何認定?
以要保人填寫要保書所載之申請日期起回溯計算兩個月、兩年、
五年稱之。
十三、什麼是「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
(一)健康檢查結果異於檢查標準的正常值或參考值者。
(二)醫師要求或建議作進一步追蹤、檢查或治療者。
十四、什麼是「治療、診療或用藥」?
(一)治療:針對疾病、傷害等異常現象直接加以手術、用藥或物理
治療、心理治療等。
(二)診療:對於身體狀況有異常之問診、檢查或治療。
(三)用藥:服用、施打或外敷藥品。
十五、「住院七日以上」怎麼認定?
(一)自辦理住院手續當日至辦理出院手續當日止。
(二)前述計算方式,中間如遇有轉院等中斷住院之情形時,需連續計算
在內。
十六、對要保書中告知事項所列疾病名稱有疑問時,該怎麼辦?
(一)詢問診斷醫師。
(二)請洽本公司免費服務電話詢問。電話號碼為:(0800)036-599
十七、要保書還有什麼附件?
除了要保書本身之外,尚有投保人須知暨保費繳付相關規定、要保書填寫
說明、重要事項告知書及保險單條款樣張或影本等附件,提供給要保人及
被保險人於填寫要保書參考。
十八、什麼時候需要法定代理人簽章?
未滿二十足歲者訂立保險契約時,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但已婚
者,不在此限。
附註:本填寫說明僅供填寫參考,有關之權利義務,仍請詳閱契約條款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