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國泰人壽樂福人生變額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1 頁,共 14
國泰人壽樂福人生變額壽險
(祝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104 06 24 10402049830 (104.08.04 修正)
中華民國 10709 13 日依107060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2 0 7 0 1 日國壽字第 1 0 2 0 7 0 0 0 6
中華民國 103 03 01 日國壽字第 1 0 3 0 3 0 0 0 4
中華民國 104 04 01 日國壽字第 1 0 4 0 4 0 0 2 0
中華民國 104 0 7 01 日國壽字第 1 0 4 0 7 003 0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
額。惟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如該
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危險保額係指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再扣除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
三、保險金扣除額:係指要保人曾經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之總金額,本公司於計算危險保額時,須
自基本保額扣除該金額。
四、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
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淨危險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
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五、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所繳交之躉繳保險費,且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十萬元,最高不得逾投保
當時本公司所規定之上限。
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銷售、
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
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七、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九條約定
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保單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
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保險成本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之成(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表二)
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
並依第九條約定時點扣除。
九、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
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金額
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
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一、每月扣繳費用: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之保單理費及保險
成本保單管理費及保險成本於投資配置日前,本公司將自保險費中扣繳;其後每屆保單週月日
時,依當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繳之。
十二、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投資配置日前應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保單管理
費後的餘額。
十三、淨保險費本息:係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三家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
2 頁, 14
期存款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十四、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淨保險費本息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
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前述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
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如於前述日期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改以募集成立
日為投資配置日
十五、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自
動轉帳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本
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收款明細。
十六、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區分為下
二種標的:
(一)一般投資標的: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
(二)配息停泊標的:係指一般投資標的因第十四條約定之事由關閉或終止且要保人未選擇其他
一般投資標的時,本契約用以配置淨保險費本息及該經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轉出價值之投
資標的;或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不符合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以匯款方式給付之條件時,本契
約用以配置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之投資標的。
十七、資產評價日:係指個別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
公司之營業日。
十八、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該投資標的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
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九、淨值回報日:係指投資機構將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本公司之日。
二十、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
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一、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
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三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
額。
二十二、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三投資機構係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投資標的經理機構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及受委託投資機構,
或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二十四、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係指本公司於收益實際確認日所計算出,當日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收益分
配金額和撥回資產金額總和。
二十五、收益實際確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機構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或撥回資產,並確認當次收
益分配金額及其是否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日。
二十六、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七、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該月
之末日。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保險費之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者,或於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
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3 頁, 14
第六條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
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
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停效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
理費,並另外繳交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拒絕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及繳交
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保險費,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
十一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十二條第
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以後仍依約定扣
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
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且得
不退還已扣繳之費用,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或電子申請文件)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費用,其保險事故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
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或增加基
本保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到達的次
一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倘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第二十六條約定之申領文件,
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九條 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險成本,併同保單管理費,於保單週月日由保
單帳戶價值依當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除之。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
理費,依第二條第十二款約定自保險費中扣除。
第十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及各項費用之收取、給付各項保險金、當次收益分配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
金、部分提領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以下同)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淨保險費本息投資配置: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二、每月扣繳費用:本公司根據保單週月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4 頁, 14
三、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給付日前一營業日匯率
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根據收益實際確認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五、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間轉換:
(一)外幣對外幣:
以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
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
(二)外幣對新臺幣:
為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三)新臺幣對外幣:
為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
六、投資標的轉換費之扣除:本公司根據轉出投資標的中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
匯率平均值計算
七、第二條第二十一款之投資標的價值:本公司根據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
率平均值計算。
投資標的轉出及轉入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率計算方式之適用
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情形,如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非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則以次一營業日為準。
第二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三家銀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一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
撥回資產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或撥回資產
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實際
之:
一、以匯款方式給付:投資機構以金錢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予本公司,若收益實際確認日為
,本公司收益分配於收益實將當
收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元或要保人未提供
本公司規,本公司認日之次個資產
金額投資標的,如時,則併中尚
的之未投人提供本匯款帳號限制
司仍以匯事由致未確認日起給付
應加計利按給付當險單借款二百
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以日單利計算。
增加投資標的單位資機構以投資標的單位數給付予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將其分配予要保人。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第二項第一款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並應通知要保人。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轉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網際網路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並應於申請
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但要
保人申請轉換配息停泊標的時,本公司僅接受轉出之申請,不受理轉入之申請。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
並以該價值扣除投資標的轉換費後,於「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
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前六次申請轉換,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若要保人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
投資標的轉換者,同一保單年度內第七至第十二次申請轉換亦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超過上述次數的
部分,本公司每次將自轉換金額中酌收投資標的轉換費。
前項投資標的轉換費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投資標的轉換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
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5 頁, 14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但若投
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
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
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
人。
標的重新開啟轉入資標除禁止轉
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如配息停泊標的有關閉或終止之情事者,改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未來配息停泊標的。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後十
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
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
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辦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一、一般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時:本公司得逕剔除該關閉或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並就要保人最新指
定之其餘一般投資標的配置比例重新計算相對百分以作為未投資金額及經終止之一般投資標
的之轉出價值之投資分配比例;如要保人未指定其餘一般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得將相關金額配置
於配息停泊標的
二、配息停泊標的關閉或終止時:本公司得指定其他投資標的做為配息停泊標的,並將終止之配息停
泊標的轉出價值及應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之金額配置於該投資標的。
因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之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
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第十五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
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
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 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七、其他於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中記載之情事。
要保人依第三十二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
之一,致投資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
算可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保險金或依要保
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告知要保人或立即於網站公告之。
因投資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
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
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投資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六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內,本公約定或電個月通知其保
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6 頁, 14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
八、期末之保險金額、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第十七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評
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加計已收而未到期的保險成本之和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
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
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第十八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且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
一、本公司按第二十二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
二、本公司按第二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按第二十四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十九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
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
元。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金額之限制,並應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比例。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收到件後一個支付額扣後之
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經部分提領後,將按部分提領金額等值減少,本公司將於部分提領後重新計算
險金扣除額。
第二十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二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準,並依二十三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
單帳戶即為結清;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
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並依第二十三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二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以該週年日次
7 頁, 14
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並加計自被保險人身故
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溢收之保險成本,併入身故保險金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
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如有
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
戶價值,則按約定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日依受益人檢齊申請喪葬費用保險金
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第四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四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第四項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六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九條所約定之時效,
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
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並加計自被保險人身故
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溢收之保險成本後,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四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並經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本
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並加計自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
溢收之保險成本,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二十八條約定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九條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
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
評價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並加計自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次一保
單週月日起溢收之保險成本後,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五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六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七條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九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
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8 頁, 14
因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致成完全失能而提出前項申請者,前項第二款文件改為
能診斷書。
第二十八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失能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
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條約定應給
付之期限。
第二十九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二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
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
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第三十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
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一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當次收益分配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
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本、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
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二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
之四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
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
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
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三條 不分紅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四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9 頁, 14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如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前述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改按原扣繳
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失能保險金或喪葬
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或按照原扣繳的保險
成本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
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
險成本的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扣除短繳保險
成本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
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的
利率計算。
第三十五條 基本保額的變更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檢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經本公司同意後依相關辦法申請增
基本保額。
第三十六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 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
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身故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之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機構之
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
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
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
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八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九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第二十二款、第十條第
五項、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
第三十六條及附表一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
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10 頁,共 14
第四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11 頁,共 14
附件一:投資標的表
一、 一般投資標的
詳如國泰人壽委託聯博投信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一、國泰人壽委託貝萊德投信投
資帳資標註條款一及泰人委託貝萊投信帳戶投資批註(
長收益型)附件一。
二、 配息停泊標的(註一)
投資標的名稱
簡稱(註二)
投資標的種類
計價
幣別
投資機構
收益分配
或撥回資產
(註三)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
國泰台灣貨幣市
基金
貨幣市場型
新臺幣
國泰證券投資信
股份有限公司
註一:要保人申請轉換配息停泊標的時,本公司僅接受轉出之申請,不受理轉入之申請。
註二:本契約之要保書、銷售文件或其他約定書,關於投資標的名稱之使用,得以「簡稱」代之。
註三:投資標的是否有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係以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資人須知所載為準。
12 頁,共 14
附表一:本契約相關費用
一、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或%
一、保費費用
未達 50
2.5%
50 ()500
2%
500 ()以上
1.8%
二、保險相關費
1.保單管理費
每月新臺幣 100 逐月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
2.保險成本
詳如附表二,每年收取的保險成本原則上逐年增加
三、投資相關費
1.投資標的申購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費
(1)共同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
(2)資帳戶:反應在投標的值中如各
標的批註條款。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投資標的經理費並應於三個月
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
知。
3.投資標的保管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轉換費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 6 次轉換,免收投資的轉
換費若要保人透過網際網路方式申請投資標的轉換者
一保單年度內第 7 至第 12 次申請轉換亦免收投資標的轉換
費。超過上述次數部分本公司每次將自出金額中扣除
新臺幣 500 之投資標的轉換費。但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關閉
或終止之情形發而於該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所為之
或僅申請轉出配息停泊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之轉換不
入轉換次數,亦不收取投資標的轉換費。
6.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為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時所扣除之費用,按下列公式計算:
請辦理次資產價日之保配息停泊
標的價值」×「該保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1
3%
2
2%
3 年及以後
0%
2.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率非為零之保單年度:
「部分提領金額扣除配息停泊標的提領金額」×「該保單
年度解約費用率」
(2)用率為零保單年度辦理分提領時可享
同一單年內四次免費部分提之權;超過四次的
部分本公司將自每次部分提領之金額中扣除1,000
部分提領費用。
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形發生而於該投資標的
關閉或終止前所為之部分提領僅申請提領配息停泊標的
該投資標的不計入部分提領次數亦不收取部分提領
用。
五、其他費用
無。
二、 投資型壽險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請參考本公司網站之商品說明書內容:
https://www.cathayholdings.com/life/web/pages/Productinvest.html
13 頁,共 14
附表二:保險成本費率表
(單位:新臺幣/每年每萬淨危險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6.768
3.096
58
106.560
53.055
16
9.144
3.528
59
116.496
58.986
17
11.340
3.897
60
127.422
65.637
18
11.592
4.329
61
139.392
72.909
19
11.745
4.617
62
152.478
80.694
20
11.817
4.770
63
166.752
88.938
21
11.835
4.824
64
182.349
97.803
22
11.808
4.797
65
199.413
107.478
23
11.763
4.725
66
218.097
118.170
24
11.709
4.635
67
238.545
130.077
25
11.682
4.563
68
260.928
143.406
26
11.691
4.536
69
285.435
158.292
27
11.763
4.590
70
312.282
174.879
28
11.907
4.743
71
341.667
193.302
29
12.159
5.004
72
373.815
213.705
30
12.537
5.337
73
408.924
236.232
31
13.068
5.742
74
447.309
261.144
32
13.770
6.192
75
489.267
288.711
33
14.670
6.687
76
535.113
319.194
34
15.750
7.218
77
585.144
352.872
35
16.974
7.785
78
639.693
390.033
36
18.333
8.379
79
699.174
431.064
37
19.809
9.009
80
764.001
476.388
38
21.366
9.666
81
834.606
526.401
39
23.040
10.377
82
911.412
581.526
40
24.849
11.160
83
994.878
642.204
41
26.820
12.024
84
1085.499
709.002
42
28.980
13.005
85
1183.824
782.514
43
31.356
14.103
86
1290.375
863.325
44
33.939
15.363
87
1405.692
952.047
45
36.756
16.803
88
1530.297
1049.283
46
39.789
18.441
89
1664.730
1155.771
47
43.056
20.313
90
1809.495
1272.249
48
46.575
22.419
91
1965.132
1399.473
49
50.373
24.723
92
2132.163
1538.181
50
54.504
27.153
93
2311.047
1689.129
51
59.022
29.646
94
2502.027
1852.965
52
63.972
32.148
95
2705.301
2030.364
53
69.417
34.632
96
2921.031
2221.983
54
75.420
37.260
97
3149.424
2428.470
55
82.062
40.221
98
3390.453
2650.320
56
89.415
43.722
99
3643.335
2887.281
57
97.551
47.943
14 頁,共 14
附表三、完全失能程度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
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
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失咀嚼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動,除流
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失言語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
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
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國泰人壽樂福人生變額壽險要保書(2)
104.07.01 國壽字第 104070030 號備查 104.10.01 國壽字第 104100020 號備查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
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保險本商有虛不實法情由本
及負人依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保單條款,消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把握保單契約銷之時(收到保單翌起算
十日內)
※要保人可透過免費服務電話(0800-036-599)或本公司網站(www.cathayholdings.com/life、總公司、分公司及通訊
處所提供之電腦查閱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本商品非存款商品,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本投資型保險商品除投資部分外,保險保障部分依保險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5)
1.
2.
1.本人 2.父母子女
3.配偶 8.其他( )
出生日期
民國
年齡
(10)
職位
電子郵件
(9)
□□□
被保險人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請勾選)?□是,□否 如勾選是者,請提供。
(4)
□同上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請勾選「同上」
除住所欄位外其餘基本資料可免填
出生
日期
民國
職位
電子郵件
□同被保險人電子郵件地址
(9)
同被保險人戶籍地
2. 1.信函 ((www.cathayholdings.com/life))
0. 1. ()
貴公司之各項通知,
()所為住()所。
(7)
(8)
給付方式
姓名
關係
(被保險人之)
比率()
/順位編號
姓名
關係
(被保險人之)
比率()
/順位編號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比率
□順位
姓名
ID
姓名
ID
姓名
ID
姓名
ID
□比率
□順位
姓名:
ID
姓名:
ID
聯絡地址:
□同要保 □同被保險
郵遞區號:□□
話:
聯絡地址:
□同要保人 □同被保險
郵遞區號:□□
電話:
姓名:
ID
姓名:
ID
聯絡地址:
□同要保 □同被保險
郵遞區號:□□
話:
聯絡地址:
□同要保人 □同被保險
郵遞區號:□□
電話:
備註:二人以上之受益人請勾選給付方式,勾選依順位給付者,請詳填給付順位之編號;若勾選依比率給付者,
請詳填欲分配之百分比(%)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如係身分別之指定及如有要保人不同意填寫或未填寫受益人之聯絡地址及電話之情形
則以要保人最後所留之聯絡方式,作爲日後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之通知依據。
※若依契約條款規定無該項保險金時,雖於受益人欄填寫受益人姓名仍不生效力。
躉繳保險費
仟萬
佰萬
拾萬
仟萬
佰萬
拾萬
萬元
5.匯款 1.特約金融機構/郵局轉帳
(採用特約金融機構/郵局轉帳繳費者,請另附轉帳授權書)
是否申請附加「國泰人壽投資型保險第一次投資配置日批註條款」? 1. 2. (勾選者視為”否”)
契約費用項目
一、保費費用:
「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 × 「保費費用率」。本契約保費費用率如下:
保險費金額
未達 50
50 ()~500
500 ()以上
保費費用率
2.5%
2%
1.8%
二、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每月新臺幣 100 ,逐月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
2.保險成本:詳如保單條款之附表二,自應扣繳之保單年度起,每月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
三、投資相關費用:
1.投資標的經理費:
(1)共同基金:詳細內容請參閱商品說明書。
(2)委託投資帳戶:已反應在投資標的淨值中,每年收取:
國泰人壽委託貝萊德投信投資帳戶-穩健收益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
制來源可能為本金)1.1%
國泰人壽委託聯博投信投資帳戶-股債平衡收益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
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1.2%
國泰人壽委託貝萊德投信投資帳戶-成長收益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
制來源可能為本金)1.15%
2.投資標的轉換費:一保單年度內前六次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若要保人透過網際網路方式申請
投資標的轉換者,同一保單年度內第七至第十二次申請轉換亦免收投資標的
轉換費。超過上述次數的部分,則自每次轉出金額中扣除新臺幣 500 之投
資標的轉換費。但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形發生,而於該投資標
的關閉或終止前所為之轉換,或申請轉出配息停泊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不計
入轉換次數,亦不收取投資標的轉換費。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申請辦理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配息停泊標的價值」×「該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1
2
3年及以後
解約費用率
3
2
0
2.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分提×
費用率」
(2)解約費用率為零之保單年度辦理部分提領時可享有同一保單年度內四次免費部分提領之權
超過四次的部分本公司將自每次部分提領之金額中扣除新臺幣1000部分提領費用。
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形發生而於該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所為之部分提領,或僅申
請提領配息停泊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之部分提領不計入部分提領次數,亦不收取部分提領費用
五、立即投資費用:選擇附加「國泰人壽投資型保險第一次投資配置日批註條款」者,另依下列方式
計算金額收取立即投資費用:
(要保人繳交之第一次保險費-本契約約定相關費用)×0.07%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保單管理費投資標的經理費投資標的轉換費解約費用及部分提領費
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將依下列比例投資於您所選定的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代碼
投資比例
(5%
100
%
%
%
%
%
%
%
%
%
%
重要事項告知書
ㄧ、各項費用
請參閱第三頁之「契約費用項目」
二、投資標的及其可能風險
1. 關於本商品所連結之投資標的請參閱條款之附件一。
2. 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
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商品說明書。要保人及受益人必
須承擔投資之法律匯率利率投資標的相關市場變動及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之信用等風險。
3. 保單帳戶價值可能因費用和投資績效變動,造成損失或為零;本公司不保證本保險將來之收益。
4. 本保險不提供未來收益分配、撥回資產或保本之保證。本商品所連結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
產可能由投資標的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5. 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
三、重要條款摘要及重要內容說明
1. 本保險「投資配置日」請參閱保單條款第二條記載【若申請附加「國泰人壽投資型保險第一次投資
配置日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請參閱本批註第三條記載】
2. 本保險「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請參閱保單條款第十六條記載。
3. 本保險「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請參閱保單條款第十九條記載。
4. 本保險「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請參閱保單條款第三十二條記載。
5. 本保險要保人對於本契約撤銷、終止之方式及限制請參閱保單條款第四條及第十七條記載。
6. 本保險契約效力的恢復請參閱保單條款第七條記載。
7. 本保險各項保險金之申請方式及限制請參閱保單條款第二十條至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記載。
8. 本保險投資標的之變更方式及限制請參閱保單條款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記載。
9. 本保險「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請參閱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記載。
10.本保險之基本保額、受益人及要保人住所之變更請參閱保單條款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
八條記載。
11.投資標的經理費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由本公司或各投資機構收取。若依各該投資標的之最新
公開說明書,另約定有其他應收取費用或法定費用者,則概以當時各該公開說明書所記載者為準。
※若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 70 請勾選確認下列事項□本人(要保人及被保險)
已充分了解本商品並願意承擔投資風險。
被保險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險人年齡未達 70 歲,或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時可免簽名)
(要保人請於下方:要保人簽名欄位處簽名)
□本人已瞭解本保險商品之重要事項
□本人已同意投保
(請勾選並於下方簽名欄親自簽名確認)
要保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簽名: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要保人未成年者)
日期:中華民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面各欄內請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自以「」表示告知(11)
被保險人:身高□□□公斤
(2)腦中風(腦出血腦梗塞)腦瘤腦動脈
血管瘤腦動脈硬化症癲癇肌肉萎縮
症、重症肌無力、智能障礙(外表無法明
顯判斷者)、巴金森氏症、精神病。
(3)肺氣腫支氣管擴張症塵肺症肺結核
(4)內結石、、肝
(GPTGOT 值檢驗值有異常情形者)
(5)腎臟炎、腎病症候群、腎機能不全、尿
毒、腎囊胞。
(6)視網膜剝離或出血、視神經病變。
(7)癌症(惡性腫瘤)
(8)血友病白血病貧血(再生不良性貧血
地中海型貧血)、紫斑症
(9)糖尿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肢端肥大症
腦下垂體機能亢進或低下、甲狀腺或副
甲狀腺功能亢進或低下
(10)紅斑性狼瘡、膠原症。
(11)愛滋病或愛滋病帶原。
1 0
1.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
治療、診療或用藥?(12)(14)
1 0
2.過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
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亦可提供
檢查報告代替回答)(12)(13)
1 0
3.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
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1)酒精或藥物濫用成癮、眩暈症。
(2)道、胃、二指腸潰瘍或血、潰瘍
大腸炎、胰臟炎。
(3)肝炎病毒帶原、肝膿瘍、黃疸。
(4)慢性支氣管炎、氣喘、肺膿瘍、肺栓塞。
(5)痛風、高血脂症。
(6)青光眼、白內障。
1 0
4.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
日以上?(12)(15)
1 0
6.
語、咀嚼、四肢機能障害。
1 0
5.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
師治療、診療或用藥?(12)(14)
(1)(指收縮壓 140mmHG
90mmHG 以上)狹心症心肌梗塞心肌肥
厚、心內膜炎、風濕性心臟病、先天性心
臟病、主動脈血管瘤。
7.女性被保險人回答:
(1) 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乳腺炎乳漏
、子宮內膜異位症、陰道異常出血而
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2) 是否已確知懷孕?如是,已經幾週?
1 0
1-7●姓名、●病名(外傷者,含受傷部位)、●就診醫
院、●大約就診期間、●診療過程(門診或住院)、●有無手術、●治療結果及目前狀況。
一、本人(被保險人)同意貴公司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相關之健康檢查、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
二、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貴公司就本人之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之範圍
內,有為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三、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貴公司將本要保書上所載本人資料轉送產、壽險公會建立電腦系
統連線並同意產壽險公會之會員公司查詢本人在該系統之資料以作為核保及理賠之參考
各該公司仍應依其本身之核保或理賠標準決定是否承保或理賠不得僅以前開資料作為承保或理
賠之依據。
※本要保書告知事項均經本人確認,如有虛偽,不實或不盡之情事者,願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訂立契約時要
保人(包括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保險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如有為或為不實
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之規定,接受
貴公司解除,絕無異議
※本人於填寫要保書時□已審閱 □未審閱 貴公司所提供之「要保書填寫說明」「重要事項告知書」「保險
單條款」、本保險投保人須知暨保費繳付相關規定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
※貴公司招攬人員□是 □否 已出示投資型商品合格招攬資格證件,並提供保單條款、說明書供本人參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險人簽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關係________
(/)(18)
__________________ 關係________
中華民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須知暨保費繳付相關規定
同。
使
保險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價值時,要保人可以在適當條件下申請部
繳付保險費達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可以在保單帳戶價值40
%之上限範圍內,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詳見保單條款記
載)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撤
前述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保險契約自
始無效,保險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
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
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淨保險費本息轉換為投資標
的計價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前述投資配置日係
滿若附加「國泰人壽投資型
保險第一次投資配置日批註條款」者,投資配置日變更為本公司實
際收受第一次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日後的第一個評價日;如於前述日
期該投標的尚未立,集成投資配置日。
十、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
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其身故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說明:()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
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
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
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開內容在保單條款都有詳細規定,可以參閱。
十一、本保險商品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說明: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適用於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之本(外)國
壽保險業在我國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但不包括下列契約:
(一)未經我國法令許可之保險業在國內所銷售之保險契約。
(二)國內壽險業之國外(總)分支機構在國外銷售之保險契約。
(三)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部分。
(四)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銷售之勞退企
業年金保險契約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
險人或受益人契約可依金融
護法規定先向保險收受申訴之日起三
為適當之處理處理覆申申訴受處理結
或保險業逾上理者申訴人得於收受處或期
滿之日起六十處理機構議。
一、保費繳付僅受理匯款或特約金融機構/郵局轉帳方式繳納。
二、淨保險費以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為起息日。
一、「業務員登錄證」?
業務員登錄證係業務員所屬之保險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核發,為具有招攬投資型保險之資格證件,業務員招攬投資型保險
時,應出示登錄證,並詳細告知授權範圍。
二、什麼是要保書?
要保書是指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主要
內容包括: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地址、
電話、身分證字號;受益人姓名;要保事項;要保人、被保險人告
知及聲明事項、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簽章等。
三、誰來填寫要保書?
要保書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本人就有關內容親自填寫並簽章,未
經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及業務員均不得代
填寫或簽章。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需經其法定代理人
的同意,並於要保書上簽章。
四、什麼是「要保人」?
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其權利及義務為:
()權利:
1.指定各類保險金之受益人 2.申請契約變更。
3.申請保單貸款。 4.終止契約。
()義務:
1.繳納保險費。
2.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變更及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
3.告知義務。
五、什麼是「被保險人」?
所謂被保險人指保險事故發生受損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另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以十五足歲以下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
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返還投資型保險之保單帳戶價
值。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
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
扣除額之半數
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有什麼關係?
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才可以訂立保險契約,而依保
險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
利益。
()本人或其家屬。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債務人。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七、什麼是「受益人」?
() 所謂「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
人。
() 受益人通常除有請求保險金之權利外,並可基於利害關係人之
身分代繳保險費。
()受益人之義務則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通知保險公司。
八、受益人怎麼指定?
益人由要保人限制,中變更無限
九、要保書上要填寫什麼「地址」?有何重要性?
要保書中之地址包括被保險人戶籍地址、白天易晤地址、要保人住
所及收費地址,要被保險人均應確實填寫。其中住所地址是保險契
所有文件之送變更時,應即知本
十、要保書上的「年齡」如何計算?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的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出生年月
日,在要保書填明。
十一、什麼是「告知事項」?
告知事項主要為要保書中有關被保險人身體狀況等之詢問事項。
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
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
險發生後亦同。
十二、要保書中對健康狀況的告知義務年期或期間「過去兩年」「最近
兩個月」「過去五年」等期間)如何認定?
以要保人填寫要保書所載之申請日期起回溯計算兩個月、兩年
五年稱之。
十三、什麼是「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
()健康檢查結果異於檢查標準的正常值或參考值者
()醫師要求或建議作進一步追蹤、檢查或治療者。
十四、什麼是「治療、診療或用藥」?
()治療針對疾病傷害等異常現象直接加以手術用藥或物理
治療、心理治療等。
()診療:對於身體狀況有異常之問診、檢查或治療
()用藥:服用、施打或外敷藥品。
十五、「住院七日以上」怎麼認定?
()自辦理住院手續當日至辦理出院手續當日止。
()前述計算方式,中間如遇有轉院等中斷住院之情形時,需連續計算
十六、對
()詢問診斷醫師。
()(0800)036-599
十七、要保書還有什麼附件?
除了要保書本身之外,尚有投保人須知暨保費繳付相關規定、要保書填寫
說明、重要事項告知書及保險單條款樣張或影本等附件,提供給要保人及
十八、什麼時候需要法定代理人簽章?
滿
附註:本
匯款帳號
現金存入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之指定帳戶 (帳號 001-01-004909-8)
以下由國泰人壽業務員填寫 國壽代號 CU5□□00 險別代號
單位代號
單位名稱
業務員 1簽名
(/
)
業務員 2簽名
(/
)
收件日期
單位代號
業務員 1
登錄字號
(執業證號)
業務員 2
登錄字號
(執業證號)
聯絡電話
◎國泰人壽核定
國泰世華銀行分行確認章
查詢事項
核定欄
經辦
審查科

沒有「國泰人壽樂福人生變額壽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國泰人壽

其他投資型保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