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樂活照護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老年住院日額提前給付保險金)
(老年住院日額提前給付保險金累計給付總額上限為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15 日國壽字第 102030396 號
第一條 附加條款的附加與效力
本「國泰人壽樂活照護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
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國泰人壽樂活照護終身保險」(以下簡稱為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二、「傷害」: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住院」: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
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
稱之日間留院。
四、「住院日數」: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實際全日住進急性病房或慢性病房(含加護病房及燒燙傷
病房)之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計算之,但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
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
第三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且其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長期看護及生存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後,因疾病
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得向本公司申請老年住院日額提前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按本附加條款之約定
給付。
第四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加條款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
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
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加條款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本附加條款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加條款效力亦同時停止。本契約未復效者,本附加條款亦不得復效;其復效
程序及限制準用本契約有關「本契約效力的恢復」之約定辦理。
第六條 附加條款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加條款。
前項附加條款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加條款時,如有未到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
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第七條 附加條款的終止(二)
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