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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國泰人壽樂活照護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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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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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樂活照護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老年住院日額提前給付保險金
老年住院日額提前給付保險金累計給付總額上限為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中華民國 102 3 15 日國壽字第 102030396
第一條 附加條款的附加與效力
本「國泰人壽樂活照護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
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國泰人壽樂活照護終身保險」(以下簡稱為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二、「傷害」: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住院」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
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
稱之日間留院。
四、「住院日數」: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實際全日住進急性病房或慢性病房(含加護病房及燒燙傷
病房)之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計算之,但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
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
第三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附加條款有效且其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長期看護及生存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後,因疾病
或傷害而住院療者,得向本公司申請老年住院日額提前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按本附加條款之約定
給付
四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加條款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
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
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加條款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五條 附加條款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加條款效力亦同時停止。本契約未復效者,本附加條款亦不得復效;其復效
程序及限制準用本契約有關「本契約效力的恢復」之約定辦理。
第六 附加條款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加條款
前項附加條款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加條款時,如有未到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
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七條 附加條款的終止(二)
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身故。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
本契約終止或因其他原因消滅。
四、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八條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附加條款有效且於其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
住院時,其老年住院日額提前給付保險,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老年住院日額提前給付保險金,倘被保險人係於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
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九條 老年住院日額提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附加條款有效且其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長期看護及生存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後,因疾病
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療者,本公司按「住院給付日額」乘以被保險人住院日數,給付「老年住
院日額提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險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老年住院日額提前給付保險金」之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
百六十五日為限。
第一項所稱「住院給付日額」,係依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計算。
十條 老年住院日額提前給付保險金的限制與扣
被保險人於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老年住院日額提前給付保險金之累計給付總額最高以契約保險
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為限
本公司給付老年住院日額提前給付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
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本契約申請減少保險金額時,如已給付之老年住院日額提前給付保險金累計總額已超過減額後保險金
額的百分之三十,本公司給付減額部之解約金時,將扣除之金額後,給付其餘額
不適用第十條第一項之約定
十一 本契約給付金額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本契約祝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
時,應先扣除已給付之老年住院日額提前給付保險金累計總額。
要保人就本契約申請保險單借款時,應先就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老年住院日額提前給付保
險金累計總額後,再依本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老年住院日額提前給付保險
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老年住院日額提前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初產婦超過
20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2小時
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
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值少於7.20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
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
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十三 老年住院日額提前給付保險金的申領文件
受益人申領「老年住院日額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
明)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
十四 受益人
老年住院日額提前給付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給付老年住院日額提前給付保險金時,以被保險人生存者為限。若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
年住院日額提前給付保險金前身故者,要保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停止給付,若
通知到達前本公司已給付者,本公司對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之給付僅依本附加條款條之約定為
之。
第十 本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含本附加條款)已給付之老年住院日額提前給付保險金累計總額、欠繳之保險費本息(包括
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本息)及保險單借款本息三者金額總和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
效力(含本附加條款)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及欠繳之保險費本息之日
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契約(含本附加條款)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國泰人壽樂活照護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每拾萬元主契約保額)
性別
男性
女性
繳費年期
年齡
55
歲滿期
60
歲滿期
65
歲滿期
70
歲滿期
55
歲滿期
60
歲滿期
65
歲滿期
15
27
20
14
10
28
21
16
16
28
21
15
10
29
22
16
17
30
22
15
10
30
23
17
18
31
22
16
11
31
24
17
19
32
23
17
11
33
25
18
20
34
24
17
12
34
26
19
21
35
25
18
12
36
27
20
22
37
27
19
13
37
28
20
23
38
28
19
13
39
29
21
24
40
29
20
14
41
30
22
25
42
30
21
14
43
32
23
26
44
32
22
15
45
33
24
27
46
33
23
15
47
35
25
28
49
35
24
16
49
36
26
29
51
36
25
17
52
38
27
30
54
38
26
17
55
40
28
31
57
40
27
18
58
42
30
32
60
42
29
19
61
44
31
33
64
44
30
20
64
46
32
34
67
46
32
21
68
48
34
35
72
49
33
22
73
51
36
36
78
52
35
23
79
54
37
37
84
54
37
24
85
56
39
38
92
58
38
25
92
60
41
39
100
61
40
26
100
63
43
40
109
66
43
27
109
68
46
41
119
71
45
29
119
73
48
42
132
77
48
30
132
79
51
43
148
83
50
32
148
86
54
44
166
91
53
34
166
93
57
45
188
99
58
36
188
101
61
46
-
108
62
38
-
111
66
47
-
121
67
40
-
123
71
48
-
135
73
42
-
137
77
49
-
152
80
45
-
154
84
50
-
172
87
48
-
175
91
51
-
-
96
52
-
-
100
52
-
-
107
57
-
-
111
53
-
-
119
62
-
-
124
54
-
-
135
68
-
-
139
55
-
-
153
74
-
-
158
56
-
-
-
81
-
-
-
57
-
-
-
91
-
-
-
58
-
-
-
102
-
-
-
59
-
-
-
115
-
-
-
60
-
-
-
131
-
-
-
1:個人件費率計算公式(月繳第一次須繳 2 個月保費)
每次所繳主附約與本附加條款合計保費不得低於 2000 元,但辦理金融轉帳及
自行繳費
不受每次最低保費限制。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2各繳別費率乘以主契約保險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即為應繳保費
元以下四捨五入即為繳別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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