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共 15 頁
國泰人壽月月有利變額壽險
(祝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加值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 107年09 月13 日依107年06月0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號函修正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106 年 01 月 10 日 國 壽 字 第 1 0 6 0 1 0 0 53 號
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05 日 國 壽 字 第 1 0 6 1 0 0 0 3 1 號
中華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 國 壽 字 第 107090 2 4 9 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國 壽 字 第 1 0 7 1 2 0 0 0 8 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
額。惟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如該
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本契約之基本保額。
三、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
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
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四、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所繳交之躉繳保險費,且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十萬元,最高不得逾投保
當時本公司所規定之上限。
五、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
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
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六、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之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表二)。
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
並依第九條約定時點扣除(以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者為限)。
七、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
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八、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
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
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九、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投資配置日前應扣繳之保費費用及保險成本後的餘額。
十、淨保險費本息:係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三家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
存款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十一、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淨保險費本息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
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前述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
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如於前述日期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改以募集成立
日為投資配置日。
十二、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信
用卡或自動轉帳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
之日;本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收款明細。
十三、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一,區分為下列
二種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