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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三)新臺幣對外幣:
為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
六、投資標的轉換費之扣除:本公司根據轉出投資標的中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
匯率平均值計算。
七、第二條第十八款之投資標的價值:本公司根據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
平均值計算。
投資標的轉出及轉入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率計算方式之適用。
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情形,如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非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則以次一營業日為準。
第二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三家銀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一條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或
撥回資產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或撥回資產
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本公司應按投資機構實際分配方式,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匯款方式給付:投資機構以金錢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予本公司時,若收益實際確認日為同
一日,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後十五日內,將當次
收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元或要保人未提供
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當次收益
分配金額投資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如無配息停泊標的時,則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中尚未投入投
資標的之未投資金額。但要保人提供本公司特約銀行之匯款帳號者,不受前述一千元之限制,
本公司仍以匯款方式給付。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於收益實際確認日起算十五日內給付
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
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以日單利計算。
二、增加投資標的單位數:投資機構以投資標的單位數給付予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將其分配予要保人。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第二項第一款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並應通知要保人。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網際網路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並應於申請
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但要
保人申請轉換配息停泊標的時,本公司僅接受轉出之申請,不受理轉入之申請。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
並以該價值扣除投資標的轉換費後,於「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前六次申請轉換,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若要保人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
投資標的轉換者,同一保單年度內第七至第十二次申請轉換亦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超過上述次數的
部分,本公司每次將自轉換金額中酌收投資標的轉換費。
前項投資標的轉換費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投資標的轉換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
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但若投
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
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