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月月享利變額年金保險
(年金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國壽字第 103040013 號
中華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國壽字第 103060315 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指依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年金之日。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將保單帳戶價
值由專設帳簿轉入一般帳簿內。
三、年金累積期間: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至少為五
年。
四、保證期間: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年金金額之利率。
七、繳費別:分為定期繳費別與彈性繳費別二種。
八、保險費:指投保時及年金累積期間內,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為增加其保單帳戶
價值金額所繳交之保險費。保險費分為定期保險費與彈性保險費二種。要保人選擇定期繳費別者,
可繳交定期保險費及彈性保險費;要保人選擇彈性繳費別者,只可繳交彈性保險費。本契約要保人
第一次繳交之保險費不得低於新臺幣(以下同)十五萬元,累積總繳保險費最高不得逾本公司所規定之
上限。
九、定期繳費別:指要保人指定定期保險費的繳費別,分為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等四種。
十、定期保險費:指依第九款定期繳費別,要保人每期應繳之保險費,並經記載於保險單者。
十一、彈性保險費:指要保人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後,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所繳交之非
定期保險費。
十二、淨保險費: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的餘額。
十三、淨保險費本息: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三家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
存款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十四、保費費用: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相關行政費用,依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乘以保費費用率
(
分為定期
保費費用率及彈性保費費用率
)
所得之金額。定期保險費及彈性保險費之保費費用依繳費當時本公
司所訂定之保費費用率分別計算與收取
(
保費費用率詳如附表一
)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保費
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十五、部分提領費用: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部分提領金額時,應先扣除之
費用。本契約的部分提領費用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
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十六、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信用
卡、自動轉帳或支票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或支票兌現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
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本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收款明細。
十七、募集成立日:指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一般投資標的之委託投資帳戶於符合成立條件時,投資機構開
始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日。
十八、投資標的:指本契約之投資分配項目(詳如附件一),區分為下列二種標的:
(一)一般投資標的: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
(二)配息停泊標的:指一般投資標的因第八條約定之事由關閉或終止且要保人未選擇其他一般投資標的
時,本契約用以配置淨保險費本息及該經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轉出價值之投資標的;或當次收益
分配金額不符合第十條所定以匯款方式給付之條件時,本契約用以配置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之投資
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