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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十一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
或撥回資產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或撥回
資產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本公司應按投資機構實際分配方式,以下列方式為
之:
一、以匯款方式給付:投資機構以金錢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予本公司時,若收益實際確認日為
同一日,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後十五日內,將當次
收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元或要保人未提供
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之次一資產評價日,將當次收益分配
金額投資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如無配息停泊標的時,則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中尚未投入投資標的
之未投資金額。但要保人提供本公司特約銀行之匯款帳號者,不受前述一千元之限制,本公司仍
以匯款方式給付。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於收益實際確認日起算十五日內給付者,應加計
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
者取其大之值以日單利計算。
二、增加投資標的單位數:投資機構以投資標的單位數給付予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將其分配予要保
人。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第二項第一款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並應通知要保人。
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網際網路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
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但要保人申請轉換配息停泊標的時,本公司僅接受轉出之申請,不受理轉入之申請。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
並以該價值扣除投資標的轉換費後,於「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前六次申請轉換,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若要保人以網際網路方式申
請投資標的轉換者,同一保單年度內第七至第十二次申請轉換亦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超過上述次
數的部分,本公司每次將自轉換金額中酌收投資標的轉換費。
前項投資標的轉換費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投資標的轉換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
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但若投
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
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
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
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
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後十
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
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
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辦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一、一般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時:本公司得逕剔除該關閉或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並就要保人最新指
定之其餘一般投資標的配置比例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投資金額及經終止之一般投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