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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月月享利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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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月月享利外幣
(年金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中華民國 103 11 03 日國壽字第 103110011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指依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年金之日。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將保單帳戶價
值由專設帳簿轉入一般帳簿內。
三、年金累積期間: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至少為五
年。
四、保證期間: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年金金額之利率
七、繳費別:分為定期繳費別與彈性繳費別二種。
八、保險費:指投保時及年金累積期間內,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為增加其保單帳戶
價值金額以本契約計價貨幣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之保險費(匯款費用應由要保人另外
支付予匯款銀行要保人頇將前述保險費全額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險費分為定期保
險費與彈性保險費二種。要保人選擇定期繳費別者,可繳交定期保險費及彈性保險費;要保人選擇
彈性繳費別者,只可繳交彈性保險費。本契約要保人第一次繳交之保險費不得低繳費當時本公司
所規定之下限(詳如附件二)累積總繳保險費最高不得逾本公司所規定之上限。
九、匯款費用:指匯出銀行、中間銀行及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十、定期繳費別:指要保人指定定期保險費的繳費別,分為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等四種。
十一、定期保險費:指依第十款定期繳費別,要保人每期應繳之保險費,並經記載於保險單者。
十二、彈性保險費:指要保人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後,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所繳交之非
定期保險費。
十三、淨保險費: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的餘額。
十四、淨保險費本息: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保管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本契
約計價貨幣活期存款利率,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十五保費費用: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相關行政費依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乘以保費費用(分為定期
保費費用率及彈性保費費用率)所得之金額定期保險費及彈性保險費之保費費用依繳費當時本公
司所訂定之保費費用率分別計算與收(費費用率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保費
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十六、部分提領費用: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給付部分提領金額時,應先扣除之
費用。本契約的部分提領費用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
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十七、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自動轉帳繳
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本公司應於
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收款明細。
十八、募集成立日:指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一般投資標的之委託投資帳戶於符合成立條件時,投資機構開
始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日
十九、投資標的:指本契約之投資分配項目(詳如附件一),區分為下列二種標的:
()一般投資標的: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
()息停泊標的:指一般投資標的因第九條約定之事由關閉或終止且要保人未選擇其他一般投資標
的時,本契約用以配置淨保險費本息及該經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轉出價值之投資標的;或當次收
益分配金額不符合第十一條所定以匯款方式給付之條件時,本契約用以配置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之
投資標的。
二十、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指本公司於收益實際確認日所計算出,當日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金
額和撥回資產金額總和
二十一收益實際確認日: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機構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或撥回資產,並確認當次收益
分配金額及其是否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日。
二十二、投資配置日: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淨保險費本息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
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日為本公司實
際收受保險費之日後的第一個評價,但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第一次投資配置日」為「第四
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評價日」,如契約撤銷期限屆滿時該投資標的尚未經
募集成立,改以募集成立日為投資配置日。
二十三、評價日:指個別投資標的之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頇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
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四、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其已發行在外之投資標的單
位總數所得之值。前述淨資產價值為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後之餘額。總負債
包含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之直接成本、必要費用、稅捐、經理費、保管費、管理營運費用及
其他法定費用。
二十五、淨值回報日:指投資機構將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本公司之日
二十六、保單帳戶: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之專屬帳戶,用以記錄其選擇之投資標的及
單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二十七、投資標的價值:指各項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保單帳戶內該投資標的單位數目所得之金額。
二十八、保單帳戶價值:指依第十三條約定之計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二十九、投資機構: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投資標的經理機、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受委託投資機構或
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三十、保管銀行: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頇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
之銀行為準。
三十一、三家銀行: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但若因故頇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三十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次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時開始。但被保險人於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
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可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繳納,但每次繳交之金額頇符合公司規定之額度範圍。要保
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約定交付方式,本公司應於收到保險費時,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六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接到通知後次一評價日
之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七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及各項費用之收取、給付年金、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保險單借款、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均以要保書所約定之本契約計價貨幣為貨幣單位,除
經本公司同意者外,應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為本契約計價貨幣,或轉出及轉入之投資標的為同一計價幣別,無匯率計算方式之
適用,其餘之匯率計算方式如下:
一、淨保險費本息投資配置:以投資配置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
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
、給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日前一營業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
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三、以匯款方式給付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以收益實際確認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
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但依
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本契約收益分配金額標準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
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致頇投資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者,非以本契約計價貨幣為計價幣別之投資標
的之收益分配,頇再以收益實際確認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後,依
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配息停泊標的之計價貨幣。
四、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間轉換:以「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三家銀行收盤買入
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資標
的之計價貨幣。
五、投資標的轉換費之扣除:以「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
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六、第十三條約定之投資標的價值:以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
臺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七、年金給付:以第一個年金給付日前一營業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
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如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非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則
以次一營業日為準。
第八條 匯款費用之負
本契約相關款項收付所產生之匯款費用,依下列方式分擔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復效保險費、要保人或受益人依第二十一條約定歸還本公司所返還之保單帳戶
價值或本公司所給付之未支領年金餘額、受益人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退還本公司所給付
之款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但收款銀行收取之匯款費用由
本公司負擔。
保人選擇以其設立於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且約定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險保險費者,
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三、本公司給付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二項、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之款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負
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匯款費用由收款人負但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匯款費用
概由本公司負擔
四、本公司給付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約定
之款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與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匯款費用皆由收款人負但收款銀行為
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非屬前項各款情形而產生之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匯款人負擔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
費用由收款人負擔。
第九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依下列約定辦理,本公司並依規定報主管機關:
一、本公司得提供新增之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關閉或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但應於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三十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
知要保人得於限期內辦理變更投資標的及分配比例。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依
本款約定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投資機構關閉或終止投資標的時,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機構之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
件通知要保人得於限期內辦理變更投資標的及分配比例。
關閉資標之該標的
出。
如配息停泊標的有關閉或終止之情事者,改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未來之配息停泊標的。
要保人如未於第一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投資標的已於要保人申請到達前關閉或終止,本公司得依下列
約定辦理:
一、一般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時:
本公司得逕剔除該關閉或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並就要保人最新指定之其餘一般投資標的配置比例
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來淨保險費本息或經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之轉出價值之投分配比
例;如要保人未指定其餘一般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得將相關金額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若配息停
泊標的,則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中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未投資金額
二、配息停泊標的關閉或終止時:
本公司得指定其他投資標的做為配息停泊標的,將終止之配息停泊標的轉出價值及依前款約定
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之金額配置投資標的。如合適之投資標的致本公司未指定者,依款及
額。
要保人因第一項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形發生,而於該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所為之轉換及部分提領,
該投資標的之轉換及部分提領不計入轉換次數及部分提領次數,亦不收取投資標的轉換費及部分提領費
用。
第十條 投資標的之轉
要保人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得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並應於申請書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
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但要保人申請轉換配息停泊標的時,本公司僅接受轉出之
申請,不受理轉入之申請。
本公司於收到前項申請後,依下列方式進行投資標的之轉換:
一、依各轉出投資標的之次一評價日之單位淨值及轉出比例或單位數,計算轉出金額。
二、依第七條第二項約定之匯率計算方式換算轉出金額並扣除投資標的轉換費(詳如附表一)後,再依
前述匯率計算方式換算為轉入各投資標的之金額。
三、將轉入金額於「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後,按各轉入投資標的之第一個評價日之單
位淨值,計算轉換單位數,轉入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本契約投資標的轉換費依要保人投保時與本公司之約定為準(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
資標的轉換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第十一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及給付
投資有可分配益或資產回資時,該投機構分配予本公司之益總
撥回額,依要人所資標值佔司投標的之比,將
資產分配予要保人。但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實際方式
之:
一、方式給付投資以金付收配或產予公司收益確認
同一日,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後十個營業日內,
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本契約收益分配金額
標準(詳如附件二)要保人未符合公司定之款帳,本司應收益確認
日之次一評價日,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投資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如無配息停泊標的時,則併
入保單帳戶價值中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未投資金額。但要保人提供本公司特約銀行之匯款帳號
者,不受本契約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限制,本公司仍以匯款方式給付。
二、增加投資標的單位:投構以的單數給公司本公將其予要
人。
前項第一款以匯給付歸責本公司之由致給付應加利息其利
算。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第二項第一款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並應通知要保人。
第十二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於評價時(如投資配置時、本契約終止、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投資標的申購或
轉換時),如遇有依該投資機構之規定,而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時,其單位淨值
該特殊情事消滅後之次一評價日之單位淨值為準。
本公司應於知悉前項特殊情事時,立即於網站公告之。
因投機構資標申購投資無可申購位數令變等不
公司,致司無保人定之的及申購投資標的,本於接
管機關或投資機構通知後一個營業日內於網站公告其處理方式。
第十三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本契約有效且為年金累積期間內,保單帳戶價值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前:
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第一次投資前一每月保管銀行當月第一個營
業日之本契約計價貨幣牌告活期存款利率,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之利息所得之金額。
二、「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及其後:
本契約要保人保單帳戶內所有投資標的價值與未投資金額之總和
本公本契效且累積間內單帳值等關重要事,按定方
知要保人。
第十四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本契且為累積,如積有戶價,要人得向本司提部分
其保單帳戶價值。要保人每次部分提領減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每次提領最低金額標準(如附
件二),且提領後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保單帳戶價值最低金額標準(詳如附件二)
本公接到提領次一價日標的淨值算部分提金額部分
費用(詳如附表一)給付。但如僅申請提領配息停泊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之部分提領不予收費,亦
不計提領。本報主機關調分提用,應於三個前通人;
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經部分提領後,將按部分提領金額等值減少
第十五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依借款當時中央銀行規定之借款額度
本公司約定之借款利率與借款額度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當未借款,超約保帳戶百分十時本公司應書面保人
未償款本過本單帳價值之九,本司應再以面通人償
款本保人於通翌日算二還時公司以保單帳價值。但
保人還借息,約累的未借款已超保單帳戶值時司將
扣抵面通保人人如於通翌日三十內償還不扣抵本息
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契約的未款本已超,未前項通知於本
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六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前項申請付與保當第一次後,日上起,
復其效力。
本契條約止效除復程序項約理外,如有前條項所保單
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第一期限滿時,效力行終契約有保帳戶價值,本主動退
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實際第二險費確認細後一個價日,依保人投資
及比例,將該筆金額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淨值予以配置。
第十七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投保滿五()後之一特定保單週年日作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
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保證期間,但變更
頇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頇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年金開始六十,將付內以書知要惟實年金容,
仍應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狀況為準。
第十八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
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
保險單借款本息),依據當時之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應給付之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應給付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最低年金金額標準(詳如附件二)時,本公司改依保單帳戶價值,
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一可領金額高於最高額標(詳如附件二)時,司應出部保單
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十九條 年金給付方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下列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付:險人給付始日者,司將金累積期屆滿單帳
(如有保險單借款,應先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付:險人給付始日者,司按約定計算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應按年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最
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前項變更年金給付方式之權利。
第二十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未支領年金餘額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年金開始故者本公還收領文之次一評日之戶價
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含)後身故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者,本公司應將未支領之年金
人。
本公司依前二項約定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前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要保人得將本公司所返還之金額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依據法
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日後若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身故
受益人得返還本公司所給付之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俾本公司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
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亦適用之。
第一項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齊第二二條約定之申領文件之次一評價日為準;第二項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則以本公司收齊第二十三條約定之申領文件時為準
第二十二條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之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自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三條 年金的申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之生存期間,每年支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
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年金受益人於保證期間,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自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年金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
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之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之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即予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
定。
第二十五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返還保險費或保單帳戶價值、以匯款方式給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依本契約約定未償款項或保險單借款本息者,本公司
得先抵償後給付
年金給付開始時,如有保險單借款本息尚未償還,本公司應就其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
款本息後之數額,重新計算應給付之年金。
第二十六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不在公司承保年齡之範圍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除返還當時保單帳戶價值,
並無息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予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之
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與應付之年金金額一併給付,並一次補足之。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之差額,
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之。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
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且不得低於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規定之法定週年利率。
第二十七條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頇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機構之
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
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機構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致生損害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者,
或其他與投資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即刻且持續向投機構進行追償。相
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二十八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九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之增刪,除第二條第十五款、第十六款、第三十款、第三十一款、第
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另有約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三十二條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三條 募集不成立之處
本契約一般投資標的因未達募集資本規模致募集成立,且本契約有其他一般投資標的時,本公
司得將應投資配置於該募集不成立之一般投資標之淨保險費本息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如本契
約無其他一般投資標的時,本公司應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全數返還予要保人,若投資機構返還本公
司之金額含有利息時,應將利息一併返還之。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金額予要保人時,本契約視為解除。
附件一:投資標的表
一、一般投資標的
()委託投資帳戶詳如國泰人壽委託國泰投信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一國泰
人壽委託施羅德投信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一國泰人壽委託摩根投信投資
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用心收益型)附件一國泰人壽委託聯博投信投資帳戶投資
標的批註條款(多元資產型)附件一及國泰人壽委託富達投信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
條款(全天候入息型)附件一。
()貨幣市場型基金(如下表)
投資標的名稱
簡稱(註一)
投資標的種類
計價
幣別
投資機構
收益分配
或撥回資產
(註二)
景順美元儲備基 A 股美元
景順美元儲備
基金(無配息)
貨幣市場型
美元
Invesco
Management S.A.
二、配息停泊標的(註三)
投資標的名稱
簡稱(註一)
投資標的種類
計價
幣別
投資機構
收益分配
或撥回資產
(註二)
富達基金 II-美元貨幣基金
富達美元貨幣
基金
貨幣市場型
美元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註一:本契約之要保書、銷售文件或其他約定書,關於投資標的名稱之使用,得以「簡稱」代之。
註二:投資標的是否有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係以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頇知所載為準。
註三:要保人申請轉換配息停泊標的時,本公司僅接受轉出之申請,不受理轉入之申請。
附件二:本契約各項金額標準:
一、依第二條第八款之約定,第一次繳交保險費之下限如下表:
美元
5,000
二、依第十一條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時,依本契約計價貨幣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如下表:
本契約計價貨幣
美元
收益分配金額標準
(外幣/)
50
三、依第十四條之約定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依本契約計價貨幣每次提領最低金額標準及保
單帳戶價值最低金額標準如下表:
本契約計價貨幣
美元
每次提領最低金額標準
(外幣/)
50
保單帳戶價值最低金額
標準(外幣/)
5,000
四、依第十八條之約定給付年金時,依本契約計價貨幣最低年金金額標準與最高年金金額標
準如下表:
美元
700
40,000
附表一:本契約相關費用
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本契約計價貨幣元或%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保費費用(註:定期保險費及彈性保險費之費用頇分別計算)
()定期保險費
所繳定期險費額」×「定期保費費用率契約的定
費用如下
定期保險費數額
美元
未達 15
15 ()以上
定期保費費用率
4.75%
4.5%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保費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
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彈性保險費
所繳彈性險費額」×「彈性保費費用率契約的彈
費用如下
彈性保險費數額
美元
未達 15
15 ()以上
彈性保費費用率
4.75%
4.5%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保費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
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二、匯款費用:詳參條款第八條
款項種類
匯出、中間費用
收款費用
交付保險費或復效保險歸還
額、退還本公司所給付之款項
保戶負擔
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給付當次收
益分配金額一次給付年金
年金餘額
本公司負擔
保戶負擔
給付解約金部分提領保險單
借款分期給付年金或提前給付
年金
保戶負擔
保戶負擔
三、投資相關費用
()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完全不收取。
()投資標的經理費
已反應在投資標的淨值中。
()投資標的保管費
已反應在投資標的淨值中。
()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完全不收取。
()投資標的轉換費
同一保單年度內前六次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若要保人透過網際網
路方式申請投資標的轉換者,同一保單年度內第七至第十二次亦免
收投資標的轉換費。超過上述次數的部分,本公司每次將自轉出金
額中依下表金額扣除。但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形發生
而於該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所為之轉換,或僅申請轉出配息停泊
者,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數,不收資標轉換
本契約計價貨幣
美元
投資標的轉換費
(外幣/)
15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投資標的轉換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
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
人。
()其他費用
目前本公司無收取其他費用。但依各該投資標的之相關規定,於
要保人違反短線交易限制時,投資機構可向要保人收取短線交易
費用,相關費率概以當時各該公開說明書所記載者為準。除短線
交易費用外,依各該投資標的之最新公開說明書,另約定有其他
應收取費用或法定費用者,則概以當時各該公開說明書所記載者
為準。
各投資標的之最新公開說明書可至「境外基金觀測站」或所屬
投資機構網站閱覽。
四、後置費用
()解約費用
無。
()部分提領費用
1.辦理部分提領時,可享有同一保單年度內四次免費部分提領之
權利;超過四次的部分,本公司將自每次部分提領之金額中依
下表金額收取。
本契約計價貨幣
美元
部分提領費用
(外幣/)
30
2.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形發生而於該投資標的關閉
或終止前所為之部分提領,或僅申請提領配息停泊標的者,該
投資標的之部分提領不計入部分提領次數,亦不收取部分提領
費用。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
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無。
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一般投資標的
1.委託投資帳戶詳如國泰人壽委託國泰投信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二國泰
人壽委託施羅德投信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二、國泰人壽委託摩根投信投
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用心收益型)附件二、國泰人壽委託聯博投信投資帳戶
投資標的批註條款(多元資產型)附件二及國泰人壽委託富達投信投資帳戶投資標
的批註條款(全天候入息型)附件二。
2.貨幣市場型基金(如下表)
投資標的名稱
申購
手續費
最高經理(管理)
每年(%)
最高保管費
每年(%)
贖回
手續費
景順美元儲備基(無配息)
0.45
0.0075
()配息停泊標的
投資標的名稱
申購
手續費
最高經理(管理)
每年(%)
最高保管費
每年(%)
贖回
手續費
富達美元貨幣基
1.00
0.35
註:上述各項投資標的之經理(管理)費及保管費係以 103 8 月之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頇知
或各投資機構所提供之資料為準。惟各投資機構保有日後變更收費標準之權利,實際
/
準。
國泰人壽月月享利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年金現值因子例表
假設預定利率:1.5%
單位:美元/每美元生存年金
5
10
15
20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46.78
48.50
46.78
48.50
46.78
48.51
46.80
48.52
46.47
48.22
46.47
48.22
46.48
48.22
46.49
48.23
46.15
47.93
46.16
47.93
46.16
47.94
46.18
47.94
45.83
47.64
45.84
47.64
45.85
47.64
45.87
47.65
45.51
47.34
45.51
47.34
45.53
47.35
45.55
47.36
45.18
47.04
45.19
47.04
45.20
47.05
45.22
47.06
44.85
46.73
44.85
46.73
44.87
46.74
44.89
46.75
44.51
46.42
44.52
46.42
44.53
46.43
44.56
46.44
44.17
46.11
44.18
46.11
44.20
46.12
44.22
46.13
43.82
45.79
43.83
45.79
43.85
45.80
43.88
45.81
43.47
45.46
43.48
45.47
43.50
45.48
43.54
45.49
43.11
45.13
43.13
45.14
43.15
45.15
43.19
45.16
42.76
44.80
42.77
44.81
42.80
44.82
42.84
44.83
42.40
44.46
42.42
44.47
42.44
44.48
42.48
44.50
42.04
44.12
42.06
44.13
42.09
44.14
42.13
44.16
41.68
43.78
41.70
43.78
41.72
43.79
41.77
43.81
41.31
43.43
41.33
43.43
41.36
43.45
41.40
43.46
40.94
43.07
40.95
43.08
40.98
43.09
41.03
43.11
40.56
42.71
40.58
42.72
40.61
42.73
40.66
42.75
40.17
42.35
40.19
42.35
40.22
42.37
40.28
42.39
39.78
41.98
39.80
41.98
39.83
42.00
39.89
42.02
39.38
41.60
39.40
41.61
39.44
41.62
39.50
41.65
38.98
41.22
39.00
41.23
39.04
41.24
39.10
41.27
38.57
40.83
38.59
40.84
38.63
40.86
38.71
40.88
38.16
40.44
38.18
40.45
38.22
40.46
38.30
40.49
37.74
40.04
37.76
40.05
37.81
40.07
37.89
40.10
37.31
39.63
37.34
39.64
37.39
39.67
37.48
39.70
36.88
39.22
36.91
39.24
36.97
39.26
37.07
39.29
36.44
38.81
36.47
38.82
36.54
38.84
36.65
38.88
36.00
38.39
36.04
38.40
36.11
38.43
36.22
38.47
35.56
37.96
35.59
37.98
35.67
38.00
35.80
38.05
35.11
37.53
35.15
37.54
35.23
37.57
35.37
37.62
34.65
37.09
34.70
37.11
34.79
37.14
34.93
37.19
34.19
36.65
34.24
36.67
34.34
36.70
34.50
36.76
33.73
36.20
33.78
36.22
33.89
36.26
34.06
36.32
33.26
35.74
33.32
35.76
33.44
35.81
33.62
35.88
32.80
35.28
32.86
35.31
32.98
35.35
33.18
35.43
32.32
34.82
32.39
34.84
32.52
34.89
32.73
34.97
31.85
34.35
31.92
34.37
32.06
34.43
32.29
34.52
31.37
33.87
31.45
33.90
31.60
33.96
31.84
34.05
30.89
33.39
30.98
33.42
31.14
33.48
31.39
33.59
30.41
32.90
30.50
32.93
30.67
33.00
30.94
33.12
29.92
32.40
30.02
32.44
30.20
32.51
30.49
32.64
29.43
31.90
29.53
31.94
29.73
32.02
30.03
32.16
28.93
31.40
29.04
31.44
29.25
31.53
29.58
31.68
28.43
30.89
28.55
30.93
28.78
31.03
29.13
31.20
27.93
30.37
28.06
30.42
28.30
30.53
28.67
30.71
27.43
29.85
27.56
29.91
27.82
30.02
28.22
30.22
26.92
29.32
27.06
29.39
27.34
29.51
27.77
29.73
26.41
28.79
26.56
28.86
26.85
29.00
27.31
29.24
25.90
28.26
26.06
28.33
26.37
28.48
26.86
28.74
25.38
27.72
25.56
27.80
25.89
27.97
26.41
28.25
24.86
27.17
25.05
27.26
25.41
27.44
25.97
27.75
24.34
26.62
24.54
26.72
24.92
26.92
25.53
27.26
23.82
26.07
24.03
26.18
24.44
26.39
25.09
26.76
23.29
25.51
23.53
25.63
23.96
25.87
24.65
26.26
22.77
24.95
23.02
25.08
23.49
25.34
24.22
25.77
22.24
24.38
22.51
24.53
23.01
24.81
23.80
25.28
21.71
23.82
22.00
23.97
22.54
24.28
23.38
24.79
21.18
23.25
21.49
23.42
22.07
23.75
22.96
24.30
20.65
22.68
20.98
22.86
21.60
23.23
22.56
23.82
20.12
22.10
20.48
22.30
21.14
22.70
22.16
23.35
19.59
21.53
19.97
21.75
20.68
22.18
21.77
22.88
19.06
20.95
19.47
21.19
20.23
21.65
21.39
22.42
18.53
20.37
18.98
20.63
19.79
21.14
21.01
21.96
18.01
19.79
18.48
20.07
19.35
20.62
20.65
21.52
17.49
19.21
18.00
19.52
18.92
20.11
20.30
21.08
16.97
18.63
17.51
18.96
18.50
19.61
19.96
20.65
16.45
18.05
17.03
18.41
18.09
19.11
19.63
20.24
15.94
17.47
16.56
17.86
17.68
18.62
19.31
19.84
15.43
16.89
16.09
17.31
17.28
18.14
19.01
19.45
14.92
16.30
15.63
16.76
16.89
17.66
18.72
19.07
14.41
15.72
15.17
16.22
16.52
17.20
18.43
18.71
13.91
15.14
14.72
15.69
16.15
16.74
18.16
18.37
13.41
14.56
14.28
15.16
15.79
16.30
17.91
18.04
12.91
13.98
13.84
14.63
15.44
15.86
17.66
17.72
12.42
13.40
13.40
14.11
15.10
15.44
-
-
11.93
12.83
12.98
13.60
14.77
15.04
-
-
11.44
12.26
12.56
13.10
14.45
14.64
-
-
10.95
11.69
12.14
12.61
14.14
14.26
-
-
10.46
11.13
11.74
12.12
13.84
13.90
-
-
9.98
10.57
11.33
11.65
-
-
-
-
9.50
10.01
10.93
11.18
-
-
-
-
9.01
9.46
10.54
10.71
-
-
-
-
8.53
8.90
10.15
10.26
-
-
-
-
8.04
8.35
9.75
9.81
-
-
-
-
7.54
7.79
-
-
-
-
-
-
7.04
7.23
-
-
-
-
-
-
6.53
6.66
-
-
-
-
-
-
5.99
6.07
-
-
-
-
-
-
5.44
5.48
-
-
-
-
-
-
國泰人壽月月享利外幣變額年金保險契約相關費用表
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本契約計價貨幣元或%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保費費用(註:定期保險費及彈性保險費之費用頇分別計算)
()定期保險費
定期費數額」×「定保費用率契約的定
用率如下
定期保險費數額
美元
未達 15
15 ()以上
定期保費費用率
4.75%
4.5%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保費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
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彈性保險費
彈性費數額」×「彈保費用率契約的彈
用率如下
彈性保險費數額
美元
未達 15
15 ()以上
彈性保費費用率
4.75%
4.5%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保費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
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二、匯款費用:詳參條款第八條
款項種類
匯出、中間費用
收款費用
交付保險費或復效保險歸還
額、退還本公司所給付之款項
保戶負擔
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給付當次收
益分配金額一次給付年金
年金餘額
本公司負擔
保戶負擔
給付解約金部分提領保險單
借款分期給付年金或提前給付
年金
保戶負擔
保戶負擔
三、投資相關費用
()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完全不收取。
()投資標的經理費
已反應在投資標的淨值中。
()投資標的保管費
已反應在投資標的淨值中。
()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完全不收取。
()投資標的轉換費
同一保單年度內前六次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若要保人透過網際網
路方式申請投資標的轉換者,同一保單年度內第七至第十二次亦免
收投資標的轉換費。超過上述次數的部分,本公司每次將自轉出金
額中依下表金額扣除。但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形發生
而於該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所為之轉換,或僅申請轉出配息停泊
,該投資標的,亦不收投資
本契約計價貨幣
美元
投資標的轉換費
(外幣/)
15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投資標的轉換費,並應於三個月前
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
人。
()其他費用
目前本公司無收取其他費用。但依各該投資標的之相關規定,於
要保人違反短線交易限制時,投資機構可向要保人收取短線交易
費用,相關費率概以當時各該公開說明書所記載者為準。除短線
交易費用外,依各該投資標的之最新公開說明書,另約定有其他
應收取費用或法定費用者,則概以當時各該公開說明書所記載者
為準。
各投資標的之最新公開說明書可至「境外基金觀測站」或所屬
投資機構網站閱覽。
四、後置費用
()解約費用
無。
()部分提領費用
1.辦理部分提領時,可享有同一保單年度內四次免費部分提領之
權利;超過四次的部分,本公司將自每次部分提領之金額中依
下表金額收取。
本契約計價貨幣
美元
部分提領費用
(外幣/)
30
2.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形發生而於該投資標的關閉
或終止前所為之部分提領,或僅申請提領配息停泊標的者,該
投資標的之部分提領不計入部分提領次數,亦不收取部分提領
費用。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
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無。
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一般投資標的
1.委託投資帳戶:詳如國泰人壽委託國泰投信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二、國泰
人壽委託施羅德投信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二國泰人壽委託摩根投信投資
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用心收益型)附件二、國泰人壽委託聯博投信投資帳戶投資
標的批註條款(多元資產型)附件二及國泰人壽委託富達投信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
條款(全天候入息型)附件二。
2.貨幣市場型基金(如下表)
投資標的名稱
申購
手續費
最高經理(管理)
每年(%)
最高保管費
每年(%)
贖回
手續費
景順美元儲備基(無配息)
0.45
0.0075
()配息停泊標的
投資標的名稱
申購
手續費
最高經理(管理)
每年(%)
最高保管費
每年(%)
贖回
手續費
富達美元貨幣基
1.00
0.35
註:上述各項投資標的之經理(管理)費及保管費係以 103 8 月之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頇知
或各投資機構所提供之資料為準惟各投資機構保有日後變更收費標準之權利實際收
取費用仍應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頇知之所載或投資機構通知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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