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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新月月享利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年金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104年06月24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
(104.08.04修正)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103年11月03日國壽字第103110011號
中華民國104年04月01日國壽字第104040017號
中華民國104年05月25日國壽字第104050603號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國壽字第104120007號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國壽字第107120004號
中華民國108年06月27日國壽字第108060038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如有變
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
金之期間。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年金給付開始日
當時市場環境及最新公佈之法令依據訂定,但不得為負數。
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八、繳費別:分為定期繳費別與彈性繳費別二種。
九、定期繳費別:係指要保人指定定期保險費的繳費別,分為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等四種。
十、保險費:係指投保時及年金累積期間內,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為增加其保單帳
戶價值,將本契約計價貨幣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之保險費(匯款費用應由要保人另外支
付予匯款銀行,要保人須將前述保險費全額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保險費分為定期保險
費與不定期保險費二種。要保人選擇定期繳費別者,可繳交定期保險費及不定期保險費;要保人選
擇彈性繳費別者,只可繳交不定期保險費。本契約要保人第一次繳交之保險費不得低於繳費當時本
公司所規定之下限(如附件二),累積總繳保險費最高不得逾本公司所規定之上限。
十一、定期保險費:係指依第九款定期繳費別,要保人每期應繳之保險費,並經記載於保險單者。
十二、不定期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後,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所繳交
之非定期保險費。
十三、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
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
「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保費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
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四、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
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
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五、匯款費用:係指匯出銀行、中間銀行及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十六、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的餘額。
十七、淨保險費本息:係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保管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本
契約計價貨幣活期存款利率,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