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第二條第二十六款之投資標的價值:本公司根據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
率帄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帄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情形,如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非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則
以次一營業日為準。
第三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三家銀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頇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條 匯款費用之負擔
本契約相關款項收付所產生之匯款費用,依下列方式分擔: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復效保險費或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退還本公司所給付之款項時,匯
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但收款銀行收取之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二、要保人選擇以其設立於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且約定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險保險費者,
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三、本公司給付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之款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費用由收款人負擔。但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匯
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四、本公司給付第七條第五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之款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與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費用
皆由收款人負擔。但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非屬前項各款情形而產生之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匯款人負擔;收款銀行收取
(
或扣除
)
之匯款
費用由收款人負擔。
第十一條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或
撥回資產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或撥回資產
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本公司應按投資機構實際分配方式,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匯款方式給付:投資機構以金錢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予本公司時,若收益實際確認日為同
一日,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後十五日內,將當次收
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如附件二)或
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之次一資產評價日,將
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投資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如無配息停泊標的時,則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中尚未
投入投資標的之未投資金額。但要保人提供本公司特約銀行之匯款帳號者,不受本契約收益分配
金額標準之限制,本公司仍以匯款方式給付。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於收益實際確認日起
算十五日內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
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以日單利計算。
二、增加投資標的單位數:投資機構以投資標的單位數給付予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將其分配予要保
人。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第二項第一款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並應通知要保人。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網際網路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
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但要保人申請轉換配息停泊標的時,本公司僅接受轉出之申請,不受理轉入之申請。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
並以該價值扣除投資標的轉換費後,於「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前六次申請轉換,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若要保人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
投資標的轉換者,同一保單年度內第七至第十二次申請轉換亦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超過上述次數的
部分,本公司每次將自轉換金額中酌收投資標的轉換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