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或生活照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或「生活照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或「生活照護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
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
險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七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二所列完全、第一級至第七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
公司按第十一條完全殘廢保險金及第十二條生活照護保險金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因本條約定而未能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附約累積達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十八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
人。
第十九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
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附約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八條附約終止(一)之約定處理。
第廿一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
保險金額如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
費,本附約繼續有效,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中有關「按日數比
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約定將不適用,其餘保險範圍與原附約同,但保險單上所
記載之保險金額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原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
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廿二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生活照護保險金」給付項目之
「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中有關「按日數比例
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約定將不適用,「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
險金」之給付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