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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新醫療帳戶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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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新醫療帳戶終身保險
(住院醫療、手術醫療、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急診、緊急醫療運送、住院回診、長期住院生活補助、出院
療養、疾病身故或喪葬費用、疾病完全殘廢、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 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 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 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 到保
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險「疾病」之定義: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的疾病,詳
情請約條款。)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中華民國92年05月09日台財保字第0920750641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3770
中華民國95年9 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
(96.08.29修正)
中華民國92年12月25日國壽字第92120473
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國壽字第92120604號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國壽字第94120241號
中華民國96年 1月24日國壽字第96010385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國壽字第96120501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第四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 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 生之疾
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
院。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
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四條約定之疾病、傷害而住院診療、接受手術治療或身故、完全殘廢
時,本公司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
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 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因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九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約時,如有未到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
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本公司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四者中之一項保險金為給付。
二、被保險人依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所累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
險金日額」的一千二百倍。
第十一條 住院及門診手術次數之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必須住院二次以上時,如
其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 日期間隔未超過十四日 者,其各項保險金給付 限制,均視為同一次住 院辦
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必須接受二次(含)以上
手術項目相同的門診手術 時,如本次門診手術日 期與之前最近一次門診 手術日期間隔未超過十 四日
者,均視為同一次門診手術。
第十二條 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
院醫療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治療在三十日以內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治療在三十一日以上者,則按下列二目計得金額之總和給付「住院醫療保險
金」:
1.前三十日之部分係按前款約定方式計算。
2.自第三十一日起,則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被保險人自第
三十一日以後的實際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之實際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
限。
第十三條 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於住院期間或門診時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
施行手術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該手術項目的「手術等級」
所相對應的「手術保險金倍數」(如附表一)後計得之金額,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按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
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十四條 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治療者,除住院
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
或燒燙傷病房的日數,給付「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合計給付之實際住進加護病房及
燒燙傷病房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同一日內本公司僅就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
房給付。
第十五條 急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急診治療而住院或雖未住院但於急診室治療超過
六小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急診保險金」,但被保險人
同一次住院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 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所需,而以救護車緊急醫療運送至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
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給付「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但被保
險人同一次住院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七條 住院回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診斷而後住院治療者,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之
住院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住院及出院當日亦計入),因治療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於醫院接受
門診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實際門診日數
(不論被保險人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住院回診保險金」。
第十八條 長期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於醫院同一次住院治療達九十一天(含)以上者,除住
院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超過
九十一天(含)以上的住院日數,給付「長期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
第十九條 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並於醫院住院後出院療養者,除住院醫療保險金外,本
公司另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出院療
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出院療養保險金」給付之實際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第二十條 疾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的一千二百倍,給付「疾病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因疾病而身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
未到期保險費,併入疾病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者,其身故保險
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無效部分之已繳保險費予要保
人。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
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
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
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
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壹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貳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給付疾病身故保險金時,須扣除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十二條至第十
九條所累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
第二十一條 疾病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致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
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千二百倍,給付「疾病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因疾病致成附表二所列之殘廢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
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疾病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給付疾病完全殘廢保險金時,須扣除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十二
條至第十九條所累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二所列二種以上殘廢者,本公司只給付一種疾病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二十二條 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於事故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
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千二百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
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意外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者,其身故
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無效部分之已繳保險
費予要保人。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
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
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壹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貳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時,須扣除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十二條至
第十九條所累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
第二十三條 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於事故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
列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千二百倍,給付
「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之殘廢者,本公司另加計
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給付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時,須扣除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十二
條至第十九條所累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二所列二種以上殘廢者,本公司只給付一種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一)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門診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
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門診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初產婦超過20小
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2小時胎頭仍無
2.胎兒窘迫,係指下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
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檢查PH值少於7.20者。
3.胎頭骨盆對稱係指下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之骨盆腔腫瘤)致
影響生產者。
4.胎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時。
7.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
d.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本契約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
條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自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
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疾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致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符合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契約第二
十一條或第二十三條的約定給付。
因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因本條約定而未能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給付者,如有未到
期保險費,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
保險費無息退還應得之人。
第二十六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
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八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時,如經法院宣告死亡者 ,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
為準,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給付疾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 文
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 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
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 人
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 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 ,
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二十九條 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請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住院證明。申請「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者,須列明進、出加護
病房、燒燙傷病房日期;申請「急診保險金」者,應附急診診斷證明書;申請「緊急醫療運
送保險金」者,應檢具以 救護車緊急醫療運送之證明文件。(但要保人 或被保險人為醫師
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第三十條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疾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三十一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疾病完全殘廢保險金」或「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疾病完全殘廢保險金」或「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
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三十二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
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
額。
第三十三條 減少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但是減額後的住院醫療保險金日
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日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辦理減少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時,被保險人依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所累計申領
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將依減少之比例同時縮小。
第三十四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而致保險費有溢繳或短繳情事者,本公司與要保人應就其差額返還
或補繳,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第三十五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之各項醫療保險金、疾病完全殘廢保險金及意外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
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 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 註
或發給批註書。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份
保險金之受益人。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受益人。
本條第四、五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七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八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九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手術項目給付表(含皮膚創傷處置)
(本表所列手術項目參考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一、「手術項目給付表」中,各項手術之手術等級所對應之「手術保險金倍數」如下所列:
手術等級 10
手術保險金
倍數
1.25 10 20 30 40 50 60 80
二、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未載明於「手術項目給付表」所列之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
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 目之手術 等級 ,決定給 付倍 數。但該 項手 術若依據 本契 約除外責 任條款之
規 定不在賠償範圍內,或屬於手術以外之其他治療者,則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任。
三、A.皮膚 B.乳房 C.筋骨 D.呼吸器 E.循環器
F.造血與淋巴系統 G.消化器 H.尿、性器 I.內分泌器
J.神經外科 K.聽器 L.視器 M.牙齒
四、本契約「手術項目給付表」手術項目和各項手術之手術等級如下表所列:
手 術 項 目
手術
等級
A.皮膚(含
創傷處置
臉部腫瘤切除術 - 直徑小於1公分 2
臉部腫瘤切除術 - 直徑1∼2公分 3
臉部腫瘤切除術 - 直徑超過 2公分 4
臉部創傷縫合術(小) - 小於5公分 2
臉部創傷縫合術(中) - 5公分至10公分 3
臉部創傷縫合術(大) - 超過10公分 4
皮膚全層植補術 4
管形皮膚移植術 5
皮下肌肉或深部異物取出術 2
皮下腫瘤摘除術(小) - 小於10公分 2
皮下腫瘤摘除術(大) - 超過10公分 3
交指皮瓣移植術 3
多層皮膚移植 - 小於 10 BSA 3
多層皮膚移植 - 10-20 BSA 4
多層皮膚移植 - 超過 20 BSA 6
再植皮術 3
Z-形皮瓣 3
氬氣雷射治療 3
二氧化碳雷射手術 3
腋下汗腺切除術 二邊 3
皮膚惡性腫瘤切除及植皮術- 直徑小於2公分 6
皮膚惡性腫瘤切除及植皮術- 直徑超過2公分 7
聶肌瓣 6
咽部皮瓣手術 6
唇部阿比氏皮瓣手術 5
Exlander 皮瓣 手 6
交腳皮瓣移植術 6
交掌皮瓣移植術 5
交臂皮瓣移植術 6
顯微血管游離皮瓣手術 - 皮瓣式 7
顯微血管游離皮瓣手術 - 肌肉移植 7
顯微血管游離皮瓣手術 - 骨移植 8
顯微血管游離皮瓣手術 - 腸系膜移植 8
顯微血管游離皮瓣手術 - 小腸移植 8
顯微血管游離皮瓣手術 - 游離筋膜瓣移植 7
顯微血管游離皮瓣手術 - 游離功能性肌瓣移植 8
淺部創傷縫合處理(Wound treatment) - 傷口長10
分以下
1
淺部創傷縫合處理(Wound treatment) - 傷口長10
分以上
2
深部複雜創傷縫合處理(Debridment) -傷口長5公分
以下者
2
深部複雜創傷縫合處理(Debridment) -傷口長5-10
分者
3
深部複雜創傷縫合處理(Debridment) -傷口長10公分
以上者
4
B.乳 房
部份乳房切除術 - 單側 4
手 術 項 目
手術
等級
部份乳房切除術 - 雙側 5
單純乳房切除術 - 單側 4
單純乳房切除術 - 雙側 6
乳房腫瘤切除術 - 單側 3
乳房腫瘤切除術 - 雙側 4
乳癌根除術 - 單側 6
乳癌根除術 - 雙側 7
皮下乳房切除術 4
乳房腫瘤組織檢查切片術 2
C.筋 骨
骨開窗術 2
骨移植術(中) 2
骨髓炎之死骨切除術或蝶形手術及擴創術-包含指
骨、掌骨、蹠骨
3
骨髓炎之死骨切除術或蝶形手術及擴創術 - 包含脛
骨、腓骨、橈骨、尺骨、膝骨、骨盤
4
骨髓炎之死骨切除術或蝶形手術及擴創術 - 包含頭
骨、顱骨、胸部骨頭、股骨、肋骨、脊椎骨
5
矯正切骨術 4
骨片切取術 3
鼻骨骨折矯正手術 - 單純骨折 2
鼻骨骨折矯正手術 - 複雜骨折 3
鼻骨脫位閉鎖復位術 2
脊椎間板脫位症手術 - 腰椎 6
脊椎肋骨突起切除術 4
鎖骨部份摘除術 3
鎖骨全部摘除術 5
鎖骨骨折開放復位術 4
鎖骨骨折固定術 2
肋骨骨折固定術(膠布固定法) 1
肋骨切除術 4
肋骨部份切除術 3
胸壁無熱性膿瘍根治手術 3
四肢切斷術 - 大腿 4
四肢切斷術 - 下腿、上臂、前臂 4
四肢切斷術 - 腕、踝 4
四肢切斷術 - 指、趾 3
斷端成形術 - 大腿、下腿、上臂、前臂 3
斷端成形術 - 指、趾 2
股骨幹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6
股骨頸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 包含股骨粗隆間或股骨
粗隆週邊骨折
6
股骨頸骨折開放性復位術,帶肌肉血管骨移植 7
脛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6
橈骨、尺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4
肱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4
膝蓋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4
腕、跗、掌、蹠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4
指、趾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3
手 術 項 目
手術
等級
手、足骨摘除術 3
假關節手術 - 大腿骨 6
假關節手術 - 下腿骨、上臂骨、前臂骨 5
假關節手術 - 掌骨、蹠骨、鎖骨 4
大腿骨骨折徒手復位術 3
脊椎骨、盆骨骨折徒手復位術 3
下腿骨、上臂骨骨折徒手復位術 3
前臂骨骨折徒手復位術 3
腕骨骨折徒手復位術 3
踝骨骨折徒手復位術 3
掌骨骨折徒手復位術 2
蹠骨骨折徒手復位術 2
指、趾骨骨折徒手復位術 2
膝蓋骨(髕骨)位置重整術 5
脛骨結節切除術 3
急性化膿性關節炎切開術 - 股關節 5
急性化膿性關節炎切開術 - 肩關節、肘關節、腕關
節 、膝關節、踝關節
4
滑膜切除術或關節囊切除術 - 股關節 6
滑膜切除術或關節囊切除術 - 膝關節 5
滑膜切除術或關節囊切除術 - 肩關節、肘關節、腕
關節或踝關節
4
滑膜切除術或關節囊切除術 - 指趾 3
指、趾關節固定術 3
肘關節截斷術 4
腕關節截斷術 4
膝關節截斷術 4
踝關節截斷術 4
指、趾關節截斷術 2
股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5
肩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4
肘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4
膝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5
腕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3
踝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4
指、趾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2
胸鎖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4
肩鎖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4
股關節脫位徒手復位術 3
肩關節脫位徒手復位術 2
肘關節脫位徒手復位術 2
膝關節脫位徒手復位術 2
腕關節脫位徒手復位術 3
踝關節脫位徒手復位術 2
指、趾關節脫位徒手復位術 1
徒手關節授動術 3
板機指手術 3
肌炎手術 - 腰肌炎、臂肌炎或大腿肌炎 4
肌炎手術 - 其他部位 3
手 術 項 目
手術
等級
斜角肌切斷術 3
頸廔、頸囊摘出術 4
腱鞘囊摘出術、液囊腫瘤摘出術 3
腱、韌帶皮下斷裂縫合術 4
腱、韌帶皮下切斷手術 1
肌腱修補術 - 單腱 3
肌腱修補術 - 多腱 4
指關節側韌帶切除術 4
顴骨復位術 3
顴骨, 封閉性復位 3
顴骨, 開放性復位 - 簡單 4
顴骨, 開放性復位 - 複雜 5
顎骨、口蓋、舌良性腫瘤摘除術 2
顎骨骨折開放手術 - 單一骨折 4
顎骨骨折開放手術 - 複雜骨折 5
下顎骨斷離術 5
下顎骨切除術 - 邊緣切除 4
下顎骨切除術 - 部份切除 5
下顎骨切除術 - 半切除 5
下顎骨脫位復位術 3
下顎骨骨折復位術 - 簡單 4
上顎骨懸掛式鋼絲 4
上顎骨簡單開放性復位 4
上顎骨複雜開放性復位 5
眼底板開放性復位 - 矽板植入 4
眼底板開放性復位 - 自體植入 5
上下顎間鋼絲固定 5
顎關節強直解除術 5
頸部良性腫瘤切除 - 簡單 4
跟腱斷裂縫合術 4
臏骨韌帶斷裂縫合術 4
雙頭肌腱斷裂縫合術 4
四頭肌腱斷裂縫合術 4
肩旋轉袖破裂修補術 - 輕度 4
肩旋轉袖破裂修補術 - 重度 5
臀大肌,肩三角肌纖維化(攣縮)鬆弛術 4
肩峰成形術 3
脛骨粗隆骨軟骨炎切除術 4
臏骨半脫位外側放鬆術 4
臏骨軟骨軟化症造孔術 4
踝前脛腓韌帶修補術 4
踝前脛腓韌帶及跟腓韌帶修補術 4
踝前後脛腓韌帶及跟腓韌帶修補術 4
踝三角韌帶修補術 4
大腳趾外翻 3
大腳趾外翻(截骨術) 3
拇指基關節韌帶成形術 5
拇指基關節韌帶植入術 5
掌骨肌膜植入術 6
手 術 項 目
手術
等級
手部根蒂皮瓣移植術 3
根蒂皮瓣分離術 3
手部腫瘤切除術 3
甲床與手指重建術 4
瘢痕攣縮成形術(限有顯著運動限制者 4
骨廔抑制術 4
骨關節腫瘤摘除術 5
脊椎椎體搔爬術 6
脊椎間板脫位症手術 - 頸椎 7
脊椎間板脫位症手術 - 胸椎 7
骨盤半切斷術 7
上顎骨惡性腫瘍摘除術合併淋巴切除 6
上顎骨惡性腫瘍摘除術合併頸部清除術 7
下顎骨惡性腫瘍摘除術合併淋巴切除 6
下顎骨惡性腫瘍摘除術合併頸部清除 7
斷指再接手術 - 一隻手指 6
斷指再接手術 - 二隻手指 7
斷指再接手術 - 三隻手指 8
斷指再接手術 - 四隻手指 9
斷指再接手術 - 五隻手指 10
斷肢再接手術 8
趾至指斷指再接手術(一指)包括趾切斷及受植部位準
9
脊椎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7
骨盆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6
全股關節置換術 7
全肩關節置換術 6
全膝關節置換術 7
全肘關節置換術 6
全腕關節置換術 6
全踝關節置換術 6
全指、趾關節置換術 4
部份關節置換術 - 只置換股骨髁或脛骨高丘或半膝
關節
6
部份關節置換術 - 只置換髖臼或股骨或半股關節 6
股關節整型術 6
肘關節整型術 6
肩關節整形術 6
腕關節整形術 4
踝關節整形術 6
膝關節整形術 6
全指、趾關節、全掌指及蹠趾成形術 4
股關節固定術 7
肩關節固定術 6
膝關節固定術 6
肘關節固定術 6
腕關節或腕骨、掌骨關節固定術 4
踝關節固定術 6
股關節截斷術 7
手 術 項 目
手術
等級
肩關節截斷術 6
顎關節授動術 4
十字韌帶重建術 6
十字韌帶修補術 5
肌腱移植術 5
肌腱轉移或移位 5
肌腱放長術 3
肌腱黏連分離術 3
肌腱或韌帶修補 - 囊外 5
肌腱或韌帶修補 - 囊內 6
肌腱切開或筋膜切開 3
人工關節移除 - 股、肩、 5
人工關節移除 - 腕、踝 4
人工關節移除 - 指、趾 3
人工全髖關節再置換 7
人工全膝關節再置換 7
髖關節切除成形術 6
惡性骨瘤廣泛切除(一次) 7
惡性骨瘤二次廣泛切除 7
良性骨瘤刮除術及骨移植 6
軟組織惡性腫瘤廣泛切除 7
軟組織良性腫瘤切除術,大或深 6
上肢廣泛性肩關節截除術 7
跟鍵斷裂重建術 5
臏骨韌帶斷裂重建術 5
膝內外側韌帶修補術 5
膝內外側韌帶重建術 6
踝前脛腓韌帶重建術 5
踝前、脛腓韌帶、跟腓韌帶重建術 6
踝前、後脛腓韌帶及跟腓韌帶重建術 6
踝三角韌帶重建術 5
半月軟骨部分切除 6
復發性肩關節前脫臼,開放性復位及關節囊成形術 6
前胸椎骨融合,經胸腔,無內固定物 7
前胸腰椎骨融合,經胸腹腔,無內固定物 7
腰椎前融合,經後腹腔或腹腔,無內固定物 7
前胸椎融合併內固定 7
前胸腰椎融合併內固定 7
前腰椎融合併內固定 7
後側脊椎融合併內固定 7
拇指基關節置換術 5
區域掌肌膜切除術 3
島狀根帶皮瓣 5
游離骨骼肌肉移植術 7
拇指重建手術 7
掌側板關節成形術 5
人工肌鍵植入術 4
遠端橈尺關節重建術 5
近關節肩岬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4
手 術 項 目
手術
等級
髖臼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6
骨骼外固定器裝置術 3
股骨頭壞死鑽洞手術 5
開放性或閉鎖性肱骨內外踝骨折的開刀治療 5
骨整形術 - 縮短 6
骨整形術 - 延長 6
橈骨頭切除術 4
關節鏡手術 - 關節鏡探查手術,併施行滑膜切片,
灌洗,清創
3
關節鏡手術 - 關節鏡下關節面磨平成形術,打洞,
游離體或骨軟骨碎片取出手術
6
骨內固定物拔除術 - 骨盆,髖骨,肱骨, 股骨, 尺骨,
橈骨
3
骨內固定物拔除術 - 脊椎 5
骨內固定物拔除術 - 其他部位 3
D.
呼吸器
鼻息肉切除術- 孤立性 2
鼻息肉切除術 - 多發性 3
鼻甲電燒灼 2
粘膜下中隔矯正術 4
全部或部份鼻甲切除 3
上頷竇切開術 3
冷凍手術 2
鼻咽切片 1
上頷竇切開術,單側 4
上頷竇與篩竇切開術 5
竇廔管修復術 2
鼻內篩骨竇手術 4
多竇副鼻竇手術 6
全副鼻竇切除術 6
術後頰囊腫摘出術 4
淚囊鼻腔造廔術 4
鼻粘連解除術 1
鼻中膈鼻道成形術 - 單側 5
鼻中膈鼻道成形術 - 雙側 6
鼻部軟組織切片 1
鼻中膈膿瘍或血腫引流 2
鼻內膿瘍或鼻側軟骨血腫引流 1
粘膜下鼻甲切除術 - 單側 4
粘膜下鼻甲切除術 - 雙側 5
鼻竇探查術 3
萎縮性鼻炎手術 - 單側 3
淚囊鼻腔造孔術及小管留置 4
口竇廔管修補術 4
下鼻甲成型術 4
經鼻外篩竇切除術 5
鼻中膈穿孔縫合術 3
鼻中膈造形術 4
一般鼻甲黏膜切除術 3
手 術 項 目
手術
等級
鼻成形術 6
翼管神經切除術 6
鼻腫瘤切除並植皮 5
前額竇切除術 6
上頷骨切除術 - 部份 5
上頷骨切除術 - 全部 6
經軟顎鼻咽探查術 5
鼻內惡性腫瘤切除術 5
後鼻孔閉鎖症開放術 5
上頷篩竇骨蝶骨根本手術 6
腫瘤切除從額竇 5
腫瘤切除從上額竇 4
腫瘤切除從篩竇 5
鼻後孔成形術 - 經鼻 4
鼻後孔成形術 - 經口 7
Denker's(鄧克爾氏) 手術 6
鼻咽腫瘤切除術 6
Killian(基林 恩 氏) 手 術 6
蝶竇手術 4
鼻與顎囊腫切除 6
經鼻鼻後孔閉塞修補 2
經鼻中膈鼻後孔閉塞修補 1
經上顎鼻後孔閉塞修補 4
顱顏合併手術 7
脫手套法正中顏面手術 6
鼻骨折開放性復位 6
經外側篩竇切除修補腦脊髓液鼻漏 5
鼻竇內視鏡撿檢查及切片 - 單側 2
鼻竇內視鏡撿檢查及切片 - 雙側 3
內視鏡功能鼻竇手術 - 單側 5
內視鏡功能鼻竇手術 - 雙側 6
經外側前額竇及篩竇切除術 5
經外側前額竇及篩竇切除術及粘膜骨膜瓣重建術 7
前額竇骨成形術 6
前額竇骨成形術及脂肪填塞 6
前額竇開窗術 6
鼻鈕扣放置術 5
側鼻切開腫瘤摘除術 5
喉直達鏡並切片 3
喉直達鏡並做聲帶或會厭軟骨腫瘤切除或剝去 3
聲帶內Teflon注射 3
喉管成形術 - 單純性 4
喉管成形術 - 複雜性 6
氣管永久造孔術含植皮 4
機能性喉頭軟骨整形術 - 單純性 4
機能性喉頭軟骨整形術 - 複雜性 6
喉切開術 5
甲狀軟骨切開術 5
喉正中切開術 5
手 術 項 目
手術
等級
全喉切除術不含頸部淋巴切除 7
全喉切除術同時併行頸部淋巴切除 8
全喉切除術同時併行氣管食道分路手術 7
喉部份切除術 -水平式 7
喉部份切除術 -垂直式(側方或前方 6
頸淋巴腺根除術 6
杓狀軟骨截除術 6
經內視鏡做杓狀軟骨切除 5
聲帶上部份喉切除術 6
氣管膺復重建 7
喉膺復重建 6
喉咽切除術 7
機能性喉頭軟骨整形術 - 兩型性 5
懸壅顎咽成形術 6
環咽肌切開術 6
咽部皮瓣手術 6
氣管造口整形術 6
甲狀舌骨囊腫切除 4
胸壁切除術 3
開胸探查術 5
胸骨或肋骨骨折開放復位手術 4
經胸迷走神經切斷術 5
胸腺切除術 6
密閉式引流術 2
開放式引流術 4
胸廓擴創術 2
探查式肺切開術 4
肺單元切除術 6
肺楔狀或部份切除術 6
氣管、支氣管、細支氣管異物除去術 3
氣管支氣管傷修補術 6
氣管支氣管傷再造術 7
胸壁切除術及肌肉移植術 6
胸腔成形術 - 第一期 5
胸腔成形術 - 第二期 4
胸腔成形術 - 第三期 3
肺膜剝脫術 7
胸膜外肺鬆解術(剝離術) 5
胸膜內肺鬆解術(剝離術) 5
全肺切除及胸廓成形術或支氣管成形術 7
肺葉切除及胸廓成形術或支氣管成形術 7
肺全切除術 7
球填充術 5
空洞成形術 5
支氣管廔管閉鎖術 6
肺合併臟器切除 7
肺袖式切除 7
重次開胸手術 2
門脈減壓術 6
手 術 項 目
手術
等級
E.循環器
探查性心包膜切開術 6
心包膜穿刺放液術 2
心包膜切除術 7
心臟縫補術 6
探查性開心術:包括移除異物 7
心內腫瘤切除及繞道手術 7
經胸切開術裝置或置換永久性心內節律器及心肌電極 7
插入或置換永久性節律器 5
經靜脈插入暫時性電極 4
瓣膜成形術 8
主動脈瓣或二尖瓣或三尖瓣之置換手術 8
兩個瓣膜換置 8
三個瓣膜換置 9
心室動脈瘤之修補 8
Valsalva-sinus 廔管之修補手術 8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一條血管 8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二條血管 9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三條血管 10
腔靜脈回流右心房異常之修補手術 8
二尖瓣擴張術 7
心內膜切片 4
心外膜切片 4
心臟摘取 7
心臟植入 10
施行循環器手術時合併施行體外循環手術者加計 5
動脈栓塞物切除術 5
經動脈導管之栓塞物切除術 5
靜脈血栓切除術 5
動脈內膜切除術 7
血管探查 3
血液透析用之血管插管(自靜脈到靜脈 2
動靜脈之血管插管 - Scribner 3
血管吻合術 6
動脈縫合 6
頸動脈之結紮 3
股靜脈結紮 3
骼靜脈的結紮與分離 3
長隱靜脈於隱-股交接處的結紮和分離 3
長或短隱靜脈的結紮,分離和完全剝出 - 單側 3
長或短隱靜脈的結紮,分離和完全剝出 - 雙側 4
長及短隱靜脈的結紮,分離和完全剝出 - 單側 4
長及短隱靜脈的結紮,分離和完全剝出 - 雙側 5
頸靜脈結紮 2
根除性筋膜下剝出(如Luinton法)有或無皮膚移植 4
小隱靜脈在隱-膝膕靜脈交接處的結紮和分離 2
其他小靜脈曲張之縫合,結紮或剝除 2
肺動脈栓塞切除術 7
頸 (肢體)動靜廔管之切除移植及直接修補,右繞道手 6
手 術 項 目
手術
等級
胸(腹)部動靜廔管之切除移植及直接修補手術 7
肺動脈結紮 7
主動脈 - 肺動脈開窗之修補手術 7
頸動脈體瘤切除術 6
術後出血或栓塞探查術 - 頸部 4
術後出血或栓塞探查術 - 胸部 4
末稍血管修補及吻合術 5
F.造血與淋巴系統
脾臟切除術 5
脾臟修補術 5
部份脾切除術 5
自體脾再植 5
脾腎靜脈分流術(包含脾摘除) 6
淋巴腺活體切片 2
結核性淋巴腺炎廔管切除 -淺部 2
結核性淋巴腺炎廔管切除 -深部 3
腋下淋巴腺腫切除術 3
腋窩淋巴腺清除術 5
腹股溝淋巴腺腫切除術 2
腹股溝淋巴腺腫根治清除術 5
骨盆腔淋巴腺切除術 4
後腹膜腔淋巴根除術 7
髖鼠蹊部淋巴根除術 - 單側 5
髖鼠蹊部淋巴根除術 - 雙側 6
縱膈囊腫或腫瘤切除 7
縱膈膜切開術 4
由胸部穿過肋膜進入取出異物 6
橫膈摺疊術 6
經由腹腔之橫膈赫尼亞之修補 6
經胸廓進入橫膈赫尼亞之修補 5
外傷性急性橫膈赫尼亞之修補 6
由頸部進入縱膈腔切開術合併探查或引 4
由胸部進入縱膈腔切開術合併探查或引 5
由胸骨切開進入縱膈腔切開術合併探查或引流 6
由頸部進入取出異物 4
由胸骨切開進入取出異物 6
由胸腹部合併進入橫膈赫尼亞之修補 7
骨髓移植術
6
G.消化器
口腔瘤切除,包括淋巴節切除 6
蝦蟆腫切開術 1
蝦蟆腫切除術 2
舌部份∕楔狀切除術 4
舌修補術 3
顎扁桃摘出術 - 兩側 3
舌扁桃切除術 3
顎、咽扁桃切除術 3
冷凍扁桃腺手術 2
手 術 項 目
手術
等級
下頷腺切除術 4
口腔黏膜切片 1
口腔瘤切除,包括頸部淋巴清除術 7
舌癌摘出術,包括淋巴節切除及頸部清除術 7
舌骨上區清除術 6
耳下腺腫瘤切除術 6
舌半切除術 5
舌全切除術 6
內上頷動脈結紮 4
腮腺切除術,全葉摘除 6
腮腺切除術,切除 5
口腔底部整體切除術 6
口腔腺瘤切除術 6
食道肌切開術 6
食道憩窒切除術 6
食道內腔置管術 6
食道胃底改道術 7
食道胃底吻合術 6
食道胃改道術 6
逆行食道擴張術 2
食道、胃廔管縫合術 5
食道切除術 7
食道切除再造術 8
食道切開術 7
食道瘤及囊腫切除術 6
食道再造術 7
食道裂傷修補術 7
食道癌摘除術(含淋巴節清掃) 8
食道靜脈瘤曲張結紮,經胸或經腹 7
食道靜脈瘤曲張結紮, 脾臟切除併近心端胃血管去除
-經胸
7
食道靜脈瘤曲張結紮, 脾臟切除併近心端胃血管去除
-經腹
7
胃食道內管留置(胃賁門癌或食道癌) 6
胃切開術 - 探查性 4
胃切開術 - 異物移除 4
幽門肌肉切開術(Fredet-Ramstedt型手術) 5
胃活體切片 - 經口 2
胃活體切片 - 經由剖腹術 5
胃潰瘍或腫瘤的局部切除 5
胃全部切除術 7
胃造廔術及幽門成形術 5
次全或半胃切除術 - 無迷走神經切除 6
次全或半胃切除術 - 伴有迷走神經切除 7
迷走神經切斷術加幽門成形術 6
幽門成形術 5
胃十二指腸造口吻合術 5
胃空腸造口吻合術 5
胃小腸造口吻合術 5
手 術 項 目
手術
等級
胃空腸造口吻合術(伴有迷走神經切斷術) 6
胃造口術 4
十二指腸縫合術(十二指腸潰瘍穿孔的縫合) 5
胃縫合術(胃潰瘍穿孔及胃部傷口的縫合) 5
胃十二指腸造口再修正併或不併迷走神經切除 6
胃切除後因出血而再剖開 5
胃造口閉口 5
十二指腸造口術 4
十二指腸腫瘤切除 5
十二指腸憩室切除或內翻 5
十二指腸廔管閉合 5
十二指腸阻塞 5
高度選擇性迷走神經切斷術 5
迷走神經切斷術 5
胃賁門及食道切除再造術 7
胃全部切除術併行脾或部份胰切除 7
胃根除手術 7
胃空腸造口再修正 6
殘留胃竇切除術 6
胃隔間術 7
經十二指腸括約肌成形術 7
胃折疊術 5
胃固定術 (胃扭結) 5
消化道華達壺腹切開術EPT 6
腸粘連分離術 5
腸粘連分離術 - 併行腸減壓 5
腸粘連分離術 - 併有腸切除及吻合 6
腸外置術(Mikulicz切除) 5
腸套疊之還原 4
腸套疊還原及腸切除和吻合 6
腸套疊還原及腸造口或結腸造口 6
良性腸病灶切除術 5
邁克氏憩室切除術 5
小腸切除術加吻合術 6
結腸部分切除術加吻合術 6
根治性半結腸切除術加吻合術,升結腸 7
降結腸切除術加吻合術 7
降結腸切除術併行吻合術及淋巴節清掃 7
結腸半全切除術 - 併行迴腸或盲腸造口吻合術 7
結腸半全切除術 - 併行迴腸造口 7
結腸全切除術併行直腸切除術及迴腸造 7
結腸造口或腸造口矯正 5
腸縫合術 4
蹄形小腸或結腸造廔管關閉 5
雙囊小腸或結腸造廔管關閉 5
經由剖腹術行小腸或結腸造廔管關閉併行腸切除及吻
6
腸造口術(包括結腸、空腸、永久性小腸) 4
小腸廔管關閉術 - 小腸與皮膚(或與小腸) 6
手 術 項 目
手術
等級
小腸廔管關閉術 - 小腸與結腸 5
小腸廔管關閉術 - 其他器官或包括合併症 6
結腸廔管關閉術 - 結腸與皮膚 colocutaneous 5
結腸廔管關閉術 - 胃與結腸(不包括胃切除) 5
結腸廔管關閉術 - 胃與結腸(包括胃切除) 6
結腸廔管關閉術 - 結腸與其他器官或合併症 6
腸吻合術 - 小腸與小腸(十二指腸)吻合術 5
腸吻合術 - 迴腸與結腸吻合術,有間路法 5
腸吻合術 - 由小腸閉鎖或狹窄引起 5
小腸穿孔縫補術 4
腸系膜之縫合及修補 4
小腸瘜肉切除術 5
小腸折廔術 4
管腸造口或管盲腸造口 4
迴腸人工造廔關閉術 6
闌尾膿瘍之引流 3
闌尾切除術 4
闌尾廔管關閉 5
直腸周圍膿腫之切除引流 3
直腸活體組織切片 2
直腸裂傷或損傷之修補 5
直腸固定術 5
根治性直腸切除術(含骨盆腔淋巴腺切除術) 8
Hartmann氏直 腸 手 7
經直腸大腸息肉切除術 4
直腸脫出根治手術(經會陰接近及吻合) 5
直腸脫出手術(腹部會陰接近及吻合) 7
薦骨與尾骨腫瘤切除 - 良性 4
直腸上皮絨毛腺腫廣泛性切除術或癌症局部切除 6
直腸狹窄整形術 4
復原性直腸切除以及直腸,肛門吻合術 8
復原性大腸直腸切除迴腸儲存袋以及迴腸肛門吻合術 8
直腸膀胱廔管切除術 6
直腸癌腹部會陰聯合切除術 8
乙狀結腸及直長腸切除後 Pull through 方法行直腸
肛門吻合術
8
直腸切除術 Turnbull-cutait 術後(第二期)校正 7
經尾骨由直腸後部切開行良性病灶切除(Kraske)方法 6
經尾骨由直腸後部切開行直腸段切除並吻合(Kraske)
方法
6
皮下廔管切開術 1
皮下括約肌切開術 2
大腸纖維鏡息肉切除術 4
經肛門取出直腸異物 3
皮下廔管切除術 3
肛門括約肌切開術 2
肛門裂縫切除術或潰瘍切除術 3
隱窩切除術 - 單一 2
隱窩切除術 - 多數 3
手 術 項 目
手術
等級
外痔完全切除術 3
內外痔部份切除術 3
肛門乳突切除術 - 單一 2
肛門乳突切除術 - 多數 3
內外痔完全切除術 5
肛門廔切除或切開術併痔瘡切除 4
外痔血栓切除 2
肛門狹窄整形術 4
肛門括約肌失禁整形術 4
APR術後Karlex海棉除去術 2
肛門止血術 3
痔結紮 2
肛門重建或整形術以S形蒂狀移植 5
提肛肌折疊術 5
楔狀活體切片(剖腹探查術) 4
肝部分切除術 6
肝區域切除術 - 一區域 6
肝區域切除術 - 二區域 7
肝區域切除術 - 三區域 8
肝囊腫或肝膿瘍引流或造袋術 5
縫肝術(肝損傷縫合,小於5公分) 6
縫肝術及總膽管或膽囊之引流術 6
縫肝術(複雜肝損傷之縫合或大於5公分) 6
肝動脈結紮 5
肝腸吻合 6
肝門靜脈分流術 7
Warren氏 分流 術 7
右肝葉切除術 7
左肝葉切除術 7
擴大右肝葉切除術 8
擴大左肝葉切除術 8
切肝取石術 6
膽囊造廔術 5
膽囊截石術(經十二指腸) 5
膽囊切除術 6
總膽管空腸吻合術 6
膽囊消化管吻合術 5
總膽管全切除術 7
總膽管切開及T形管引流 6
總膽管切開摘石術及T形管引流 6
膽管成形術 7
膽道組織檢查切片術 3
總膽管十二指腸吻合術 6
肝外膽管成形術 7
肝廔管縫合術 6
腹腔鏡膽囊切除術 7
胰臟膿瘍或胰炎引流術 5
胰組織檢查切片 5
胰臟腫瘤或囊腫切除或摘除術 6
手 術 項 目
手術
等級
胰臟尾端部分切除術 6
胰臟體部分切除術 6
胰廔切除術 6
胰囊腫至腸胃道之內部直接引流吻合術 6
胰囊腫至腸胃道之Y型內部吻合術 7
胰臟結石去除術 6
胰臟次全切除術 7
胰臟全切除術 7
Whipple 氏胰、十二指腸切除術 9
胰臟空腸吻合術 7
胰囊腫造袋術 6
腹壁膿瘍引流術 2
腹壁腫瘤切除術 - 良性 3
腹壁腫瘤切除術 - 惡性 6
腹壁疝氣修補術 - 併腸切 6
腹壁疝氣修補術 - 無腸切 5
鼠蹊疝氣修補術 - 併腸切 6
鼠蹊疝氣修補術 - 無腸切 4
腰椎疝氣修補術 4
腹腔內膿瘍引流術治療急性穿孔性腹膜 4
膈下膿瘍引流術 4
骨盆腔膿瘍引流術 - 經腹 4
骨盆腔膿瘍引流術 - 經肛 4
剖腹探查術 4
腹腔良性腫瘤切除術 5
後腹腔良性腫瘤切除術 6
腹腔內異物卻除術 4
後腹腔剖腹探查術 5
腹腔惡性腫瘤切除術 6
後腹腔惡性腫瘤切除術併後腹腔淋巴腺摘除術 7
腹腔靜脈分流術 6
臍尿管或廔管切除術與部分膽囊切除術 5
腹壁損傷修復術 - 簡單 5
腹壁損傷修復術 - 廣泛性 6
腹壁縫合裂開剜臟術,第二次縫合 5
H.尿、性器
腎周圍或腎臟腫瘤之引流術 4
腎盂切開探查引流或切除 5
腎臟切片手術 3
腎切除術 5
腎部份切除術 6
腎囊切除術 - 單側 5
根治性腎切除術併行淋巴清掃術 6
腎袋狀成形術 5
腎臟固定術 - 固定式懸掛 4
腎臟造廔術(手術) 5
腎內取石及腎盂取石術 5
腎鹿角石取石術 6
腎縫合術 5
手 術 項 目
手術
等級
腎盂成形術 5
腎盂造廔術 5
經皮腎結石取石術 6
經PCN腎臟鏡術 5
腎臟移植 7
輸尿管除(取)石術 - 上或下1∕3 輸尿管 6
輸尿管除(取)石術 - 中1∕3 輸尿管 5
輸尿管切除術,包括膀胱袖口 5
輸尿管成形術 - 單側 5
輸尿管成形術 - 雙側 6
輸尿管剝離術 - 單側 5
輸尿管剝離術 - 雙側 6
輸尿管腎盂造口吻合術或重建術 5
輸尿管和輸尿管吻合術 5
輸尿管及對側輸尿管吻合術 6
輸尿管膀胱重建術 - 單側 5
輸尿管膀胱重建術 - 雙側 6
輸尿管小腸吻合術 - 單側 5
輸尿管小腸吻合術 - 雙側 6
輸尿管乙狀結腸造口吻合術 6
以腸管取代全部或部分輸尿管,包括腸管吻合術-單
6
以腸管取代全部或部分輸尿管,包括腸管吻合術-雙
7
輸尿管皮膚吻合術 - 單側 5
輸尿管皮膚吻合術 - 雙側 6
表皮輸尿管廔管閉合術 5
輸尿管膀胱廔管閉合術 6
輸尿管迴腸皮膚吻合術 5
輸尿管插管術 2
輸尿管狹窄內擴張術 2
輸尿管鏡活體切片 2
輸尿管鏡取石術及碎石術 - 單純內視鏡操作方式 4
輸尿管鏡取石術及碎石術 - 併用超音波或電擊方式 6
輸尿管鏡取石術及碎石術 - 併用雷射治療方式 5
腹部會陰尿道懸吊術 6
膀胱抽吸 1
膀 胱 造 口 術 - Open method 4
膀 胱 造 口 術 - Trocar method 3
膀胱造口閉合 3
膀胱取石術 4
單純膀胱頸切除 4
膀胱憩室之切除(單個或多發性者) 5
膀胱腫瘤之切除 - 內視鏡 5
膀胱腫瘤之切除 - 手術 5
膀胱部分切除術 4
膀胱全部切除術 - 無人造膀胱 6
膀胱全部切除術 - 有人造膀胱 7
膀胱全部切除術併淋巴節切除 - 無人造膀胱 6
手 術 項 目
手術
等級
膀胱全部切除術併淋巴節切除 - 有人造膀胱 7
膀胱成形術或膀胱尿道成形術 5
膀胱尿道成形術併單側或雙側輸尿管膀胱吻合術 6
膀胱頸尿道前固定術或尿道固定術 4
膀胱縫合術 4
膀胱陰道廔管閉合術,由腹部開刀 6
膀胱子宮廔管閉合術,包含子宮切除術 5
膀胱腸管成形術,包含腸吻合 6
皮膚膀胱造口術 5
膀胱尿道鏡伴有輸尿管切開術 3
膀胱尿道鏡及輸尿管取石 3
經尿道膀胱頸切開術 4
碎石取出術、簡單(在膀胱內壓碎並除去) 3
碎石洗出術複雜性或大結石 4
尿失禁手術 - 經腹 4
尿失禁手術 - 經陰道 3
子宮膀胱脫垂合併尿失禁手術 5
間質性膀胱炎膀胱尿道鏡擴張術 2
尿道結石(異物)除去術 2
尿道狹窄修補手術 - 前段尿道 4
尿道狹窄修補手術 - 後段尿道 6
尿道整形術 - 包括陰莖或陰囊轉換 5
尿道整形術 - 重複 6
外尿道口息肉切除術 1
尿道造廔術 3
尿道憩室手術 - 前(後)部尿道 4
尿道內切開術 2
直視下尿道切開術 3
尿道破裂手術 - 後段尿道 5
尿道破裂手術 - 前段尿道 4
陰莖切片 1
陰莖部份切除術 4
陰莖全部切除術 5
陰莖惡性腫瘤切除術 6
陰莖惡性腫瘍切除術同時併行淋巴腺清除術 7
陰莖重度創傷修補術 4
陰囊水腫切除術 3
陰囊異物移除 2
陰囊切除術 3
睪丸切片 - 單側切開 1
睪丸切片 - 雙側切開 2
睪丸切除術 - 單側 3
睪丸切除術 - 雙側 4
睪丸固定術 - 單側 4
睪丸固定術 - 雙側 5
睪丸受傷之縫合或修補 3
睪丸惡性腫瘤高位切除術 3
睪丸惡性腫瘤高位切除術併後腹腔淋巴切除術 6
副睪丸切除術 - 單側 3
手 術 項 目
手術
等級
副睪丸切除術 - 雙側 4
輸精管副睪丸吻合術 - 單側 4
輸精管副睪丸吻合術 - 雙側 5
輸精管切開單側或雙側 2
精囊全摘除術 5
精索切除 3
精索靜脈瘤手術 3
精索靜脈高位結紮術 3
前列腺切片 - 控取式 2
前列腺切片 - 切開式 3
前列腺根治術 6
被膜下前列腺切除術 5
恥骨下前列腺切除術 5
經尿道前列腺切除術 7
經尿道前列腺切片術 3
前列腺膿瘍切開引流 3
會陰膿腫切開引流(非產科) 2
會陰修補 2
廣泛性外陰膿瘍引流術 3
巴氏腺囊腫造袋術 2
巴氏腺囊切除術 2
女陰切除術 4
女性包皮切除術 2
簡單陰蒂切除術 2
廣泛陰蒂切除術 3
處女膜切開術 2
根治女陰切除術 7
陰道切開術,探查或骨盆腔膿腫引流 2
陰道囊腫切除術 2
陰道中膈切除術 3
陰道後穹窿切開術 2
陰道縫合術:縫合陰道損傷(非產科) 2
陰道會陰縫合術:縫合陰道及會陰損傷 , (非產科) 3
前側陰道縫合術 3
後側陰道縫合術 3
前後側陰道縫合術 4
前後側陰道縫合術:包含腸膨出修補術 4
從腹腔進入陰道固定術 4
麻醉下之陰道擴張術 2
子宮直腸後穹隆內視鏡檢查 3
腹腔鏡手術 3
陰道切除術 - 陰道部份切 4
陰道切除術 - 陰道全部切 5
陰道閉合術 4
人工陰道重建術 (陰道狹窄或陰道缺失) - 無皮膚移
5
人工陰道重建術 (陰道狹窄或陰道缺失)-有皮膚及大
腸等移植
6
直腸陰道廔管封閉術 5
手 術 項 目
手術
等級
直腸陰道廔管修補術 5
尿道陰道廔管修補術 4
膀胱陰道廔管修補術 4
子宮頸切除術 3
子宮頸整形術 3
子宮頸縫合術 3
子宮頸殘餘部擴張刮除術 2
子宮頸楔狀切除術 3
子宮頸切斷術 3
子宮頸蒂瘤切除術 1
殘餘子宮頸切除術 3
子宮頸部份切除術 3
診斷性子宮頸擴張刮除術(非產科) 2
子宮肌瘤切除術 5
子宮完全切除術 6
次全子宮切除術 5
骨盆腔粘連分離術 3
子宮懸吊術 4
子宮廣韌帶裂傷修補或切除術 3
子宮輸卵管造口吻合術 5
子宮縫合術 3
子宮整形術:子宮畸型復原(Strassman 式手術) 4
Spalding-Richardson 氏子宮脫出手術 4
廣泛性全子宮切除術 6
子宮頸癌全子宮根除術 7
陰道式子宮根治手術 (Schauta 式手術) 7
輸卵管切除術 4
輸卵管卵巢切除術 4
輸卵管整形術 4
卵巢切除術附加大網膜切除術 5
卵巢部份或全部切除術 4
卵巢囊腫切開引流術 4
卵巢膿瘍切開引流術 4
卵巢部份切片術 3
卵巢楔狀或雙面切除術 4
剖腹產術 5
妊娠前十二週流產刮宮術 2
妊娠超過十二週流產或死胎刮宮術 3
死胎之引產 - 3∼6個月 2
死胎之引產 - 超過6個月 3
死胎破取術 4
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電燒及切除 4
薦骨前神經截斷術 3
I.內分泌器
單側次全甲狀腺切除術 5
雙側次全甲狀腺切除術 6
甲狀腺囊腫或甲狀舌囊腫切除術 4
甲狀腺全葉切除術 6
頸部淋巴腺刮除術 - 單側 6
手 術 項 目
手術
等級
頸部淋巴腺刮除術 - 雙側 7
副甲狀腺切除術 5
根治性甲狀腺切除術(含單側頸部淋巴腺切除術) 7
腎上腺切除術 - 單側 6
腎上腺切除術合併後腹腔腫瘤切除 - 單側 6
腎上腺切除術合併後腹腔腫瘤切除 - 雙側 7
J.神經外科
腦微血管減壓術 7
椎弓切除術(減壓)- 二節以內 6
椎弓切除術(減壓)- 超過二節 7
顳下減壓術 - 單側 6
顳下減壓術 - 雙側 7
正中神經腕部減壓術 - 單側 4
正中神經腕部減壓術 - 雙側 5
側股皮下神經減壓術 - 單側 4
側股皮下神經減壓術 - 雙側 5
腦組織活體切片 6
凹陷性顱骨骨折之手術- 簡單骨 5
凹陷性顱骨骨折之手術- 開放骨 6
頭顱穿洞術(止血引流、穿刺檢查) 3
顱骨切除術 6
頭顱成形術 6
腦瘤切除 - 手術時間在4小時以內 7
腦瘤切除 - 手術時間在4∼8小時 8
腦瘤切除 - 手術時間在8小時以上 9
脊髓切斷術 7
後根切斷術 7
椎間盤切除術 - 頸椎 7
椎間盤切除術 - 胸椎 7
椎間盤切除術 - 腰椎 6
頸交感神經切除術 5
胸交感神經切除術 7
腰交感神經切除術 5
神經切斷術 3
神經分離術 4
神經移位 4
神經移植 6
椎弓整形術 6
末梢神經吻合術 6
顏面舌下神經吻合術 6
硬腦膜外血腫清除術 7
急性硬腦膜下血腫清除術 7
慢性硬腦膜下血腫清除術 6
腦內血腫清除術 7
良性脊髓腫瘤切除術 7
惡性脊髓腫瘤切除術 7
脊椎內脊髓內腫瘤切除術 7
脊椎融合術-前融合 1.無固定物 6
脊椎融合術-前融合 2.有固定物 7
手 術 項 目
手術
等級
脊椎融合術-後融合 1.無固定物 6
脊椎融合術-後融合 2.有固定物 7
腦膜或脊髓膜突出修補術 7
頭皮腫瘤 4
腦室腹腔分流手術 6
水腫症腦室心房分流手術 6
腦室體外引流 3
歐氏貯囊置放手術 3
腰椎蜘蛛網膜下-腹腔分流手術 5
腰椎腦脊髓液池體外引流 3
腦脊髓液分流管重置 6
癲癇症腦葉切除術 9
經由蝶竇之腦下垂體瘤切除 7
頸動脈栓塞術 5
頸動脈結紮術- 急性結紮 4
頸動脈結紮術- 漸進性 1.血流遮斷器置入 4
頸動脈結紮術- 漸進性 2.血流遮斷器取出 5
頸動脈內膜切除法 6
顱內外血管吻合術 7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 動靜脈畸
1.小 型 (D≦ 2.5cm) (1)表 淺 8
1.小 型 (D≦ 2.5cm) (2)深 部 9
2.中 型 (2.5cm< D≦ 5cm) (1)表 淺 9
2.中 型 (2.5cm< D≦ 5cm) (2)深 部 10
3.大 型 (D>5cm) 10
脊椎腔內動靜脈畸型切除術- 二節以內 8
脊椎腔內動靜脈畸型切除術- 超過二節 9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 - 腦血管瘤 1.無病徵的 8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 - 腦血管瘤 2.有病徵的 9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 - 腦血管瘤 3.巨大的 10
面神經痙攣 - 酒精阻斷 2
面神經痙攣 - 選擇性神經切除術 4
神經瘤或神經纖維瘤切除術 3
顱骨縫線早期封閉症手術 - 簡單的縫合線顱骨咬除 5
顱骨縫線早期封閉症手術 - 顱骨分割法 6
高頻熱凝療法 4
顱內壓監視置入 5
立體定位術 - 切片 7
立體定位術 - 抽吸 7
立體定位術 - 放射同位素置放 8
立體定位術 - 功能性失調 8
經內視鏡胸交感神經切斷術 5
臂叢神經修補 7
K.聽 器
耳介膿瘍或血腫切開引流術 2
外耳道異物除去術,使用耳道鏡 1
外耳道異物除去術,使用耳道鏡,並有麻醉 2
T.D.傳統耳膜切開術 2
耳前廔管或囊腫切除術 2
手 術 項 目
手術
等級
外耳道普通創傷縫合術 2
鼓膜切開術 1
外耳道腫瘤顯微鏡切除術 5
外耳道惡性腫瘤切除術 6
外耳道閉鎖症手術 6
外傷性耳成形術 6
外耳道成形術 6
耳膜成形術 6
中耳耳茸摘出術 3
顯微鏡下鼓膜切開術,併鼓室通氣管插 2
鼓室探查術 4
鼓膜成形術 5
鼓室成形術 - 不包括乳突鑿開術 6
鼓室成形術 - 包括乳突鑿開術 7
聽小骨重建術 6
乳突鑿開術 - 簡單式 5
乳突鑿開術 - 修正式 6
耳性顱內合併症手術 6
耳性硬腦膜外膿瘍切開術 5
鐙骨截除及修補 6
鐙骨鬆動術 4
耳後廔孔縫合術 2
內耳全摘除術 6
內淋巴囊減壓術 6
迷路開窩術 6
迷路切除術 6
聽神經腫瘍切除術(經耳的) 7
顳骨錐部切除術 6
顳骨全切除術併乳突鑿開術 6
耳病性暈眩手術 6
半規管造窗術 5
L.視 器
眼球剜出術 3
眼球內容物剜除術 3
眼球傷口之修補 - 鞏膜穿 3
眼球傷口之修補 - 角、鞏膜穿孔 4
角膜切開術 3
角膜穿刺 2
翼狀贅肉簡單切除合併角膜切除 3
翼狀贅肉複雜切除合併角膜切除 4
角膜縫線拆除術(顯微鏡下) 1
角膜縫合術 4
角膜周邊切開術 2
角膜鞏膜緣環鑽術 2
角膜崁頓異物摘除 1
角膜切除術 4
表層角膜晶體移植術 6
角膜移植術 6
半層角膜移植術 6
手 術 項 目
手術
等級
輪部移植術 4
前房異物取出術 4
診斷性前房水抽吸 2
前房穿刺治療玻璃體脫出 2
前房隅角穿刺 3
前房角切開術 4
前房空氣注入術 2
眼前房血塊清除 3
青光眼鞏膜切開術 4
艾 利 阿 特 氏 (Elliot's)手 3
拉 哥 若 茲 氏 (Lagrange's)手 術 3
後鞏膜切開術併液體吸出 4
後鞏膜切開術 - 合併磁鐵吸除眼異物 5
後鞏膜切開術,非磁性吸除眼異物 5
眼球穿傷,鞏膜任何方式切除及修復 6
鞏膜切除併植入或扣壓 6
鞏膜覆蓋術 3
鞏膜表面異物除去術 2
鞏膜切除術 3
虹膜切開術 3
虹膜粘連分離術 5
睫狀體冷凍治療 3
睫狀體透熱法 3
小樑切開術 5
小樑切除術 5
光學性虹膜切除術 3
週邊虹膜切除術 3
Scheie氏手術(顯微鏡下手術) 4
虹膜鉗頓術 3
角鞏膜虹膜切除術 4
虹膜斷裂之復原 4
睫狀體分離術 4
全虹膜切除術 6
虹膜燒灼 3
虹膜囊腫切除術 5
虹膜牽張術 5
虹膜成形術 - 固定戳穿(顯微鏡下手術) 3
虹膜成形術 - 移植(顯微鏡下手術) 6
睫狀體脫出部份之切除 4
睫狀體活體切片 3
前粘連分離術 3
膜性白內障切開術 3
白內障線狀摘出術 4
白內障冷凍手術 4
復發性白內障手術 4
白內障切囊術 4
水晶體囊切開吸引術 4
水晶體囊外(內)摘除術 5
水晶體囊內(外)摘除術及人工水晶體置入術 6
手 術 項 目
手術
等級
囊外水晶體超音波吸引術 5
坦部水晶體切除術 6
人工水晶體植入術 - 第一次植入 2
人工水晶體植入術 - 第二次植入 4
人工水晶體植入術 - 調整 4
玻璃體內注射 2
光學性虹彩切除 3
前玻璃體切除術 3
眼前段再造術 4
瞳孔遮斷前玻璃體切開術 3
眼坦部玻璃體切除術 - 簡單 5
眼坦部玻璃體切除術 - 複雜 7
晶體切除術合併玻璃體切除術 6
移位晶體摘除合併玻璃體切除術 7
玻璃體吸引術 2
玻璃體移植術(包括鞏膜切開) 4
原發性玻璃體切除術 6
玻璃體內異物除去術 3
矽油排除術 2
磁鐵吸除眼內磁性異物(表面) 3
網膜透熱或冷凍法再附著術 5
網膜再附著術及排液術 5
視網膜變性或裂孔,冷凍治療法 3
磁鐵吸除眼內磁性異物(植床) 4
網膜剝離之表面鞏膜切除術 3
光線凝固治療 - 簡單 4
光線凝固治療 - 複雜 6
斜視矯正手術-放鬆及切除 - 一條 3
斜視矯正手術-放鬆及切除 - 二條或以上 4
眼肌移植術 4
眼肌腱縫合術 3
眼窩剖開探查術 4
眼窩剖開術 - 併膿瘍引流 4
眼窩剖開術 - 併異物或良性腫瘤切除 5
眼窩腫瘤切除術 - 經前方途徑 5
眼窩腫瘤切除術 - 經側方途徑 6
眼窩腫瘤切除術 - 經顱腔途徑 7
眼窩成形術 5
眼窩內容剜除術 5
眼窩減壓術 5
眼窩底修補術 4
眼窩病變切除併骨移植 5
眼瞼良性腫瘤切除術 1
眼瞼惡性腫瘤切除術 4
眼瞼瘤切除術合併眼瞼成形術 4
眼瞼下垂矯正術 4
眼瞼下垂懸吊術 4
外翻或內翻植皮術 4
眼瞼乙狀成形術 3
手 術 項 目
手術
等級
眼瞼外翻矯正手術 3
眼瞼內翻矯正手術 3
簡單眼瞼內翻手術 3
眼瞼裂傷之修補 3
眼緣縫合 3
眥成形術 2
眼瞼縫合術 3
眼瞼腫瘤冷凍術- 良性 2
眼瞼腫瘤冷凍術- 惡性 3
眼瞼下垂之上舉肌切除術 4
眼瞼成形術 3
眥部切開術 1
眼瞼皮縫合術 (外眼部) 1
Wheeler 氏手 術 3
瞼板腺除術 2
眼瞼眼球黏連分離術 3
眼球黏連分離併用粘膜移植 3
霰粒腫手術 2
眼瞼粘連分離術 3
結 膜 縫 合 Suture of conjunctiva一 次 1
結膜切片 1
結膜病灶切除 2
結膜病灶切除惡性,併粘膜移植 4
結膜成形術 - 有移植 4
結膜成形術 - 無移植 3
結膜瓣形成術 2
結膜良性腫瘤冷凍術 2
結膜惡性腫瘤冷凍術 2
翼狀贅肉切除術 - 初發 3
翼狀贅肉切除術 - 復發 4
結膜囊部份成形術 2
結膜囊全部成形術 3
皮膚及結膜成形術 4
穿透傷或二次性傷口縫合結膜移植 3
淚腺膿瘍引流 2
淚腺切除術 4
淚囊切除術 3
淚腺或淚囊腫瘤切除術 4
淚囊鼻腔造孔術 5
結膜淚囊鼻腔造孔術 5
淚管切開術 2
淚管廔管切除術 2
淚小管成形術 2
淚小管縫補 2
結膜淚囊切開術 4
淚器基本性修復 4
淚器後繼性修復 5
鼻淚管造口術 - 簡單 4
鼻淚管造口術 - 複雜 5
手 術 項 目
手術
等級
M.牙 齒
囊腫摘除術(小) - <2公分 1
囊 腫 摘 除 術 (中 ) - 2-4公 2
囊腫摘除術(大) - >4公分 3
口內軟組織腫瘤切除 2
軟組織切片 1
硬組織切片 2
囊腫造袋術 2
廔管切除術 2
腐骨清除術 - 簡單,1/3鄂以下 2
腐骨清除術 - 複雜,1/3鄂以上 3
口竇廔管修補術 2
神經撕除法 2
涎石切除術 - 在腺管中 2
皮瓣手術(小) - 4平方公分以下 2
皮瓣手術(中) - 4-16平方公分 3
皮瓣手術(大) - 16平方公分以上 4
單側踝狀突下截骨術或關節成形術 6
涎石切除術 - 在腺體內 3
踝狀突切除術 - 單側 4
造碟術及腐骨清除術 4
造碟術 2
踝狀突骨折手術復位術 - 單側 5
補鄂術 3
顴骨弓骨折整復術 3
顎骨折整復術 - 單一骨折 4
顎骨折整復術 - 複雜骨折 5
顎骨切除術、邊緣切除 4
顎骨切除術部份切除 5
顎骨切除術、半切除 5
顎骨重建術、骨移植 5
顎骨重建術、金屬夾板 4
骨瘤切除術 - 2公分以下 2
骨瘤切除術 - 2公分以上 3
唾液腺切除術 - 表淺或良 3
唾液腺切除術 - 惡性 4
末梢神經抽除術 3
下齒槽神經抽除術 4
顳顎關節脫臼手術整復 3
顎骨矯正手術 - 合併上、下顎骨切除術或Le Fort
III型 切 骨 術 6
顎骨矯正手術 - 單顎或二 5
顎骨矯正手術 - 一處 4
附表二:完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
註一、失明的認定
a.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b.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c.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以上不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
起居、步行、入浴等。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髖關節
第一趾關節
中足趾關節
末關節
國泰人壽新醫帳戶終身保險費
單位:元/每百元保額
男性
投保
15 20 15 20
0
2724 2148 2479 1950
1
2513 1964 2279 1777
2
2540 1985 2304 1795
3
2589 2023 2344 1827
4
2606 2038 2390 1862
5
2610 2041 2436 1899
6
2663 2084 2486 1939
7
2720 2130 2537 1980
8
2776 2175 2592 2023
9
2837 2224 2642 2063
10
2897 2272 2685 2097
11
2962 2324 2737 2139
12
3024 2373 2791 2182
13
3088
2425 2845 2226
14
3154 2478 2901 2270
15
3220 2531 2957 2315
16
3278 2578 2974 2329
17
3339 2626 3029 2373
18
3394 2669 3083 2417
19
3443 2708 3137 2460
20
3495 2749 3192 2504
21
3548 2791 3248 2549
22
3601 2834 3306 2595
23
3657 2878 3364 2642
24
3714 2924 3425 2691
25
3773 2972 3486 2740
26
3840 3027 3549 2791
27
3906 3081 3614 2844
28
3975 3138 3680 2899
29
4063 3211 3747 2954
30
4139 3276 3815 3010
31
4219 3343 3884 3067
32
4302 3415 3954 3126
33
4390 3491 4026 3186
34
4481 3570 4101 3249
35
4576 3653 4178 3315
36
4646 3716 4259 3384
37
4749 3808 4343 3457
38
4858 3904 4432 3533
39
4972 4007 4525 3614
40
5093 4115 4621 3698
41
5221 4231 4710 3776
42
5352 4350 4814 3867
43
5487
4474 4922 3962
44
5626
4603 5035 4061
45
5769 4736 5151 4165
46
5967 4916 5272 4274
47
6117 5059 5392 4383
48
6271 5207 5514 4495
49
6431 5361 5639 4612
50
6598 5524 5767 4732
51
6769 5692 5899 4858
52
6946 5868 6035 4987
53
7131 6053 6174 5122
54
7327 6251 6319 5263
55
7536 6463 6470 5410
56
7757
6628
57
7991
6795
58
8239
6974
59
8501
7168
60
8778
7380
註:個人件費計算公式(月繳第一次須繳 2 個月保費)
每次所繳主附約合計保費得低於 2000 元,但辦理金融轉帳則受每次最低保費限制
繳=繳費×0.52 ───┐
季繳費繳費×0.262 ───┼
月繳費繳費×0.088 ───┘
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乘以
保險額即為應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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