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新超輕鬆理財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
(年金給付,年金金額之給付以到達一百歲的生存期間內為限)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但分紅方式係依據保險單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計算應分配紅利,不適用其他分紅保險單
相關規範)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
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90年10月 9日台財保字第0900708619號
中華民國92年 5月21日台財保字第0920704832號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金管保二字第09402050940號
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金管保二字第09402094550號
核 備 文 號
中華民國91年1月15日國壽字第91010281號
中華民國91年9月 2日國壽字第91090008號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國壽字第94050316號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國壽字第94090181號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國壽字第95010298號
中華民國96年3月 7日國壽字第96030128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年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而訂定,最低不得為
負數,本公司每月一日宣告一次,同一保單年度內均適用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
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不得超過年金給付
日當月本公司之宣告利率,最低不得為負數。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
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