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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新樂轉守護長期照顧終身保險
(長期照顧復健、長期照顧、祝壽、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保險費豁免)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 0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依 107 年 06 月 0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依 108 年 04 月 0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依 108 年 06 月 13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3333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依 108 年 11 月 2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37599 號函修正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103年08月15日國壽字第103081317號
中華民國104年07月01日國壽字第104070101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二、「傷害」: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醫師」: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六、「專科醫師」: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且經衛生福利部甄審合格,領有復健科、
神經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證書者之執業醫師。
七、「長期照顧狀態」: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下列之生理功能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
二項情形之一者。
(一)生理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
量表診斷判定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s)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
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二)認知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為持續失智狀態(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
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如附表一所列項目),且依臨床失智量表
(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CDR)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 CDR 大於或等於 2 分,
非各分項總和)者。
八、「免責期間」: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算,持續達九十日之期
間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