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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國泰人壽新悠活年年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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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新悠活年年終身保險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3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
(第4條、第6至第8條、第10條、第11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5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9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第16條至第22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23條、第24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26條至第28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29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32條、第33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34條)
國泰人壽新悠活年年終身保險
(生存、祝壽、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中華民國10484日依104624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函修
中華民國101 9 5 101090006
中華民國102 1 1 102010004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營業用」請變保險展期本公
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與「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二者較小者為準。
二、「保險年齡」: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三、「生存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投保時由要保人於要保書上選擇一特定保險年齡,作為生存保險金
開始給付年齡。
四、「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以本契約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下
列期間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給付「祝壽保險金」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繳費期間屆滿日。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
險人身故日、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或「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
五、「保險單週年日」: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之翌日為第一保險單週年日,屆滿二年之翌日為
第二保險單週年日(例如契約生效日為10111日,則第一保險單週年日10211日,第二保
險單週年日為10311日;效日101229日,則以102228日為單週
年日),以此類推。
六、「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致成完全殘廢程度或自保險年齡到達生存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之保
險單及之一保險單日(年齡達一五歲保險)仍生存者本公
依照本契約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
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
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
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墊繳利率計算(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並應於墊繳日
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
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
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八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
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約定之保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的利率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
金額如保險單之解約金額附表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
二、被保險人身故。
三、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四、本公司因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約定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而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二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
一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生存保險金。
第十三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
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外,另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給付祝壽保險金。
第十四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公司大者,
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故者退
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十六
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滿
金。
「加計利本契年複
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訂立本契陷,
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司),不七條遺產
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險公司投()約,
內,依各葬費險金
有二家以法區要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五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被保險人附表一
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成附
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者,
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前項「所載金
之保險費基礎本契預定利率,依
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或先後致成附表一完全完全殘廢保險
金。
第十六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七條 失蹤處理
期間司根
準,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
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
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
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繳保險費加計利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
保險繳之
除。
第十八條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
費加計利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六
二項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
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本條約定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第三項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第二十五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
墊繳的保險費)或
額。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
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六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第三項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
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
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附表。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保人
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
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理。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則
本公司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所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之總額」與「躉繳保險費加計利
息」中之較大者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二條之約定。
前項所稱「躉繳保險費」,係指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
費、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第三項「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其利息計算方式,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計算自辦理減額
繳清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按本契約預定利率年複利計算;「減額
繳清保險金額所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之總額」,其利息計算方式,係以「減額繳清保險
金額所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為基礎,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
確定日止,按本契約預定利率年複利計算。
第二十八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
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生存保險金」、「祝壽
險金」給付項目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
之給付金額為申請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者之險單費本變更
後,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之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的保險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
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
險費,購買本契約之「繳清生存保險金」,其給付日期與原契約生存保險金相同,給付金額如保險
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金額附表。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
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的保險單週年日及購買本契約之「繳清生存保險金」,其給付日期與原契約生
存保險金相同,且其給付金額按原生存保險金之比例計算已達百分之一百時所需的躉繳保險費,則
於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退還其超過之款額。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理。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則
本公司改以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四第三項
第三十二條之約定。
前項所稱「躉繳保險費」,係指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借
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第四項「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其利息計算方式,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計算自辦理展期
定期保險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按本契約預定利率年複利計算。
第二十九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限如附表二,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
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
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條 不分紅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一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
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
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
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二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
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生存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之受益人於得申領該保險金前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要
保人為該保險金之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四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五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二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公司雙方書面
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六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完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係指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
者。
而上述「為維生活活動指食便始末、穿步行、入
等。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附表二:各保險單年度可借金額上限表
髖關
末關節
第一趾關節
中足趾關節
附表:各保險單年度可借金額上限表
可借金額上限
繳費期間內
可借成數
60%
70%
80%
90%
95%
繳費期滿後可借成數95%
可借金額上限=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 可借成數
國泰人壽新悠活年年終身保險年繳費率表(繳費年期:610)
單位:元/每萬元保額
投保
年齡
55 歲開始給付生存保險金
60 歲開始給付生存保險金
65 歲開始給付生存保險金
6 年期
10 年期
6 年期
6 年期
10 年期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4383
4382
2659
2659
3623
3622
2246
2246
3026
3026
1876
1876
1
4499
4498
2731
2731
3721
3720
2307
2307
3108
3108
1927
1927
2
4615
4614
2804
2803
3819
3818
2368
2368
3190
3190
1978
1978
3
4731
4730
2876
2876
3916
3915
2429
2429
3272
3271
2029
2029
4
4847
4846
2949
2948
4014
4013
2490
2490
3354
3353
2080
2080
5
4963
4962
3021
3020
4112
4111
2551
2551
3436
3435
2131
2131
6
5100
5099
3110
3109
4232
4230
2627
2626
3536
3535
2194
2194
7
5237
5236
3200
3198
4351
4350
2702
2702
3636
3635
2257
2257
8
5374
5372
3289
3288
4471
4469
2778
2777
3736
3734
2320
2320
9
5511
5509
3378
3377
4590
4589
2853
2853
3836
3834
2383
2383
10
5649
5646
3468
3466
4710
4708
2929
2928
3936
3934
2447
2446
11
5786
5783
3557
3555
4830
4827
3005
3003
4036
4034
2510
2509
12
5923
5920
3646
3644
4949
4947
3080
3079
4136
4134
2573
2572
13
6060
6056
3735
3734
5069
5066
3156
3154
4236
4233
2636
2635
14
6197
6193
3825
3823
5188
5186
3231
3230
4336
4333
2699
2698
15
6334
6330
3914
3912
5308
5305
3307
3305
4436
4433
2762
2761
16
6531
6526
4038
4036
5478
5474
3412
3410
4578
4574
2850
2848
17
6727
6722
4162
4159
5647
5643
3516
3514
4719
4716
2937
2936
18
6924
6918
4286
4283
5817
5812
3621
3619
4861
4857
3025
3023
19
7120
7114
4410
4406
5986
5981
3726
3723
5003
4998
3112
3111
20
7317
7310
4534
4530
6156
6150
3831
3828
5145
5140
3200
3198
21
7513
7506
4657
4654
6325
6319
3935
3932
5286
5281
3288
3285
22
7710
7702
4781
4777
6495
6488
4040
4037
5428
5422
3375
3373
23
7906
7898
4905
4901
6664
6657
4145
4141
5570
5563
3463
3460
24
8103
8094
5029
5024
6834
6826
4249
4246
5711
5705
3550
3548
25
8299
8290
5153
5148
7003
6995
4354
4350
5853
5846
3638
3635
26
8574
8564
5331
5325
7237
7228
4505
4500
6049
6041
3764
3760
27
8849
8837
5509
5502
7471
7460
4655
4649
6244
6235
3890
3885
28
9124
9111
5686
5678
7705
7693
4806
4799
6440
6430
4016
4011
29
9399
9384
5864
5855
7939
7926
4956
4949
6636
6624
4142
4136
30
9675
9658
6042
6032
8173
8159
5107
5099
6832
6819
4268
4261
31
9950
9932
6220
6209
8407
8391
5257
5248
7027
7014
4393
4386
32
10225
10205
6398
6386
8641
8624
5408
5398
7223
7208
4519
4511
33
10500
10479
6575
6562
8875
8857
5558
5548
7419
7403
4645
4637
34
10775
10752
6753
6739
9109
9089
5709
5697
7614
7597
4771
4762
35
11050
11026
6931
6916
9343
9322
5859
5847
7810
7792
4897
4887
36
11511
11457
7258
7213
9689
9664
6080
6066
8100
8078
5082
5070
37
11972
11889
7585
7511
10034
10005
6302
6285
8389
8364
5268
5253
38
12433
12320
7911
7808
10380
10347
6523
6503
8679
8650
5453
5437
39
12894
12752
8238
8106
10726
10688
6745
6722
8968
8936
5639
5620
40
13355
13183
8565
8403
11072
11030
6966
6941
9258
9223
5824
5803
41
13816
13614
8892
8700
11417
11372
7187
7160
9547
9509
6009
5986
42
14277
14046
9219
8998
11763
11713
7409
7379
9837
9795
6195
6169
43
14738
14477
9545
9295
12109
12055
7630
7597
10126
10081
6380
6353
44
15199
14909
9872
9593
12454
12396
7852
7816
10416
10367
6566
6536
45
15660
15340
10199
9890
12800
12738
8073
8035
10705
10653
6751
6719
46
13730
13504
8737
8572
11246
11140
7150
7068
47
14659
14269
9401
9108
11788
11627
7549
7416
48
15589
15035
10065
9645
12329
12114
7948
7765
49
16518
15800
10729
10181
12871
12601
8347
8113
50
17448
16566
11393
10718
13412
13088
8746
8462
51
13953
13575
9145
8811
52
14495
14062
9544
9159
53
15036
14549
9943
9508
54
15578
15036
10342
9856
55
16119
15523
10741
10205
註:個人件費率計算公式(月繳一次需繳2 個月保)
半年繳=年繳費率×0.52 ───┐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
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乘以
保險金額即為應繳保費
國泰人壽新悠活年年終身保險年繳費率表(繳費年期:1520)
單位:元/每萬元保額
投保
年齡
55 歲開始給付生存保險金
60 歲開始給付生存保險金
65 歲開始給付生存保險金
15 年期
2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1855
1855
1491
1491
1567
1567
1259
1259
1308
1308
1051
1051
1
1906
1906
1532
1532
1610
1610
1294
1294
1344
1344
1080
1080
2
1956
1956
1573
1573
1653
1653
1329
1329
1380
1380
1109
1109
3
2007
2007
1615
1615
1695
1695
1363
1363
1415
1415
1139
1139
4
2057
2057
1656
1656
1738
1738
1398
1398
1451
1451
1168
1168
5
2108
2108
1697
1697
1781
1781
1433
1433
1487
1487
1197
1197
6
2173
2173
1748
1748
1836
1836
1476
1476
1533
1533
1233
1233
7
2237
2237
1798
1798
1890
1890
1519
1518
1578
1578
1269
1268
8
2302
2302
1849
1849
1945
1945
1561
1561
1624
1624
1304
1304
9
2367
2366
1899
1899
1999
1999
1604
1604
1670
1669
1340
1340
10
2432
2431
1950
1950
2054
2054
1647
1647
1716
1715
1376
1376
11
2496
2496
2001
2000
2109
2108
1690
1689
1761
1761
1412
1411
12
2561
2560
2051
2051
2163
2163
1733
1732
1807
1806
1448
1447
13
2626
2625
2102
2101
2218
2217
1775
1775
1853
1852
1483
1483
14
2690
2689
2152
2152
2272
2272
1818
1817
1898
1897
1519
1518
15
2755
2754
2203
2202
2327
2326
1861
1860
1944
1943
1555
1554
16
2843
2842
2276
2275
2401
2400
1922
1921
2006
2005
1606
1605
17
2931
2929
2348
2347
2476
2474
1984
1983
2068
2067
1657
1656
18
3019
3017
2421
2420
2550
2549
2045
2044
2130
2129
1709
1708
19
3107
3105
2493
2492
2624
2623
2106
2105
2192
2191
1760
1759
20
3195
3193
2566
2565
2699
2697
2168
2167
2255
2253
1811
1810
21
3282
3280
2638
2637
2773
2771
2229
2228
2317
2315
1862
1861
22
3370
3368
2711
2710
2847
2845
2290
2289
2379
2377
1913
1912
23
3458
3456
2783
2782
2921
2920
2351
2350
2441
2439
1965
1964
24
3546
3543
2856
2855
2996
2994
2413
2412
2503
2501
2016
2015
25
3634
3631
2928
2927
3070
3068
2474
2473
2565
2563
2067
2066
26
3761
3757
3030
3029
3178
3175
2561
2559
2655
2653
2139
2138
27
3888
3884
3132
3131
3285
3282
2647
2645
2745
2742
2212
2210
28
4015
4010
3235
3233
3393
3389
2734
2732
2835
2832
2284
2282
29
4142
4137
3337
3335
3500
3496
2820
2818
2925
2921
2356
2354
30
4269
4263
3439
3437
3608
3603
2907
2904
3015
3011
2429
2427
31
4395
4389
3541
3538
3715
3710
2993
2990
3104
3100
2501
2499
32
4522
4516
3643
3640
3823
3817
3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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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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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7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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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5
5488
5259
5082
5067
4299
4226
4249
4237
3453
3446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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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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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8
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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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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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9
4523
4510
4496
3674
3666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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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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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5
5551
5532
4779
4672
4641
4626
3785
3776
45
7503
7195
6514
6134
5707
5687
4939
4820
4772
4756
3895
3886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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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5
5226
5128
5058
4243
4174
47
6850
6592
5970
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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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0
4591
4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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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1
5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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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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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6
7001
6442
6198
5964
5288
5038
50
8564
7949
7517
6848
6554
6266
5636
5326
51
6910
6567
5984
5613
52
7267
6869
6332
5901
53
7623
7171
6681
6189
54
7980
7473
7029
6477
55
8336
7775
7377
6765
註:個人件費率計算公式(月繳一次需繳2 個月保)
半年繳=年繳費率×0.52 ───┐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
附表:個人壽險高保費保件保險費計算公式
單件主附約年繳化保費
折減比例
100,000~199,999
1%
200,000~299,999
1.5%
300,000~499,999
1.75%
500,000~以上
2%
註:僅本項折減可與他項折減合併累計計算。
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乘以
保險金額即為應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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