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廿八條 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後契約權利之限制
本契約改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後,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第三、五項的權利亦行喪失,其
紅利給付方式以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二款儲存生息的方式辦理。
第廿九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
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比例(如附表二之百分比),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
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貣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
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貣停止。
第三十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為分紅保險單,但保險單紅利的部分並非本契約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規定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以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附加費
用率、預定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及預定死亡率(台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之死亡率)為基礎,
以每一保險契約之貢獻比例為原則(詳附件,如有修訂者,改以本公司網站(www.cathaylife.com.tw)
所公告之分紅保險單紅利分配辦法為依據),計算該保單年度之紅利。
前項保險單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
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二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二、儲存生息:以本公司宣告之儲存生息利率,依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
身故、完全殘廢、年齡到達九十九歲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前項宣告之儲存生息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三項給付方式。同一保險單年度有一次以上之
變更時,以最後到達本公司之書面通知的下一保險單年度貣,變更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保單
紅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處理。
若被保險人於保單年度中身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該保單年度經過期間
之日數比例計算該保單年度之保險單紅利。
若於保單年度中本契約停止效力、終止時,本公司將不給付該保單年度之保險單紅利。
若要保人於保單年度中申請復效者,則本公司按復效生效後該保單年度經過期間之日數比例計算該保
單年度之保險單紅利。
第卅一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
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國泰
世華銀行各月第一個營業日活期儲蓄存款年利率計算(不得低於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
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
第卅二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生命末期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