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
第二十五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
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
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除第二十
七條所約定之限制外,其「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有關「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約定亦不適用,
其餘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改以減額繳清保險
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
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保單紅
利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
息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
額的百分之一」或「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最低解約
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二十六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
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生命末期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給付項目之「展期定
期保險」,除第二十七條所約定之限制外,其「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第
一級殘廢保險金」有關「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
付約定亦不適用,身故或喪葬費用、第一級殘廢之給付金額改按辦理展期當
時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
餘額為準。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
被保險人年齡到達九十九歲的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
期保險至被保險人年齡屆滿九十九歲之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則
於要保人辦理展期當時退還其超過之款額。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
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保單紅
利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
息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
額的百分之一」或「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最低解約
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二十七條 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後契約權利之限制
本契約改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後,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第
三、四項的權利亦行喪失,其紅利給付方式以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儲存
生息的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