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廿六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
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
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除第二十八
條所約定之限制外,其「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有關「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
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約定亦不適用,其餘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改
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
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
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原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最低
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廿七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
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生命末期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給付項目之「展期定期保險」,除第二十八條所約定之限制外,其「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
廢保險金」有關「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約定亦不適用,身故或喪葬費用、
完全殘廢之給付金額為申請展期當時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
息後之餘額為準。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被保險人年齡到
達九十九歲的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年齡屆滿
九十九歲之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則於要保人辦理展期當時退還其超過之款額。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
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
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原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最低
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廿八條 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後契約權利之限制
本契約改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後,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第三、五項的權利亦行喪失,其紅
利給付方式以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二款儲存生息的方式辦理。
第廿九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
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
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三十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為分紅保險單,但保險單紅利的部分並非本契約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規定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以 本保險單計算 保險費所採用 的預定附加費
用率、預定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及預定死亡率(台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之死亡率)為基礎,
以每一保險契約之貢獻比例為原則(詳附件,如有修訂者,改以本公司網站(www.cathaylife.com.tw)
所公告之分紅保險單紅利分配辦法為依據),計算該保單年度之紅利。
前項保險單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 保人於繳費期 滿前未通知本 公司選擇繳費
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二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二、儲存生息:以本公司宣告之儲存生息利率,依複利方式 累積至要保人 請求時給付, 或至被保險人
身故、完全殘廢、年齡到達九十九歲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前項宣告之儲存生息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 日牌告二年期 小額定期儲蓄 存款之固定利
率之平均值。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三項 給付方式。同 一保險單年度 有一次以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