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保人,但費用調降者,不在此限。
十九、每月扣繳費用:指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之管理費。於第一次投
資配置日前,本公司將自保險費中扣繳;其後每屆保單週月日時,依當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
的價值比例扣繳之。
二十、解約費用:指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時,應先扣除之費用(計算標準詳請參考附件二)。本契約解約費
用率依投保時之約定為準。本公司得於附件二之上限範圍內調整解約費用率,並於三個月前通知
要保人,但費用率調降者,不在此限。
二十一、部分提領費用:指本公司給付部分提領金額時,應先扣除之費用(計算標準詳請參考附件二)。
本契約部分提領費用依投保時之約定為準。本公司得於附件二之上限範圍內調整部分提領費
用,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費用調降者,不在此限。
二十二、無償部分提領:指要保人每一保單年度第一次向本公司申請部分提領時,依本契約約定得免扣
除部分提領費用之部分。其金額最高為本公司受理申請後,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內各投資標
的價值乘以給付前一營業日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之百分之十(該比率本公司得調
整之,惟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比率調升者,不在此限)。
二十三、保證期間: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二十四、年金給付開始日:指依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年金之日。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將保單帳
戶價值由專設帳簿轉入一般帳簿內。
二十五、預定利率: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年金金額之利率。該利率得參考中
央銀行公布之最近一月之十年期中央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酌定,但不得為負數。
二十六、年金金額: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應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十七、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二十八、三家銀行: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九、到達年齡:指依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第三條
第三條第三條
第三條
計價貨幣
計價貨幣計價貨幣
計價貨幣
本公司依本契約所為相關款項之收付(例如:收取或返還保險費、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給付年金、解約金
或部分提領金額、保險單借款) 以新臺幣為之。
第
第第
第四
四四
四條
條條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次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被保險人於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
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
第第
第五
五五
五條
條條
條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
第第
第六
六六
六條
條條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及額度限制、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及額度限制、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及額度限制、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及額度限制、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彈性繳納本契約第二期以後之保險費,但每次繳交之金額須符合本契約所規定之上、下限,且
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總繳保險費累積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千萬元。要保人繳納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
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收取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本契約的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支付每月扣繳費用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交
付保險費,自通知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第第
第七
七七
七條
條條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繳交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本契約效力。
前項所指保險費,選擇定期繳費別者,其金額為依定期繳費別所定一期定期保險費;選擇彈性繳費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