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泰人壽富利多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年金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6日國壽字第101060001號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國壽字第101120007號
中華民國102年07月01日國壽字第102070024號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國壽字第102110010號
中華民國103年04月15日國壽字第103040021號
中華民國103年10月01日國壽字第103100005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指依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年金之日。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將保單帳戶價
值由專設帳簿轉入一般帳簿內。
三、年金累積期間: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至少為五
年。
四、保證期間: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年金金額之利率。該利率得參考最近一月
之美國十年期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酌定,但不得為負數。
七、保險費:指要保人於投保時,以美元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之躉繳保險費(匯款費用應由
要保人另外支付予匯款銀行,要保人頇將前述躉繳保險費全額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且
繳交金額不得低於兩萬美元,最高不得逾投保當時本公司所規定之上限。
八、保費費用: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相關行政費用,依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乘上保費費用率所得之金額。
本契約的保費費用率詳如附表一。
九、匯款費用:指匯出銀行、中間銀行及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十、淨投資保險費: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的餘額。
十一、淨投資保險費本息: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保管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
美元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將淨投資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
額。
十二、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自動轉帳繳
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本公司應於
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之。
十三、投資配置日: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淨投資保險費本息轉換為投資標的計
價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日為「根據第
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評價日」。
十四、投資標的:指下列二種標的(詳如附件一):
(一)一般投資標的: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
(二)配息停泊標的: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或要保人未
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本契約用以配置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之投資標的。
十五、評價日:指個別投資標的之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頇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十六、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其已發行在外之投資標的單位
總數所得之值。前述淨資產價值為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後之餘額。總負債包含
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之直接成本、必要費用、稅捐、經理費、保管費、管理營運費用及其他法
定費用。
十七、保單帳戶: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之專屬帳戶,用以記錄其選擇之投資標的及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