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解約費用: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五條給付解約金時,應先扣除之費用(詳如附表一)。
二十一、部分提領費用: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給付部分提領金額時,應先扣除之費
用(詳如附表一)。
二十二、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指本公司於收益實際確認日所計算出,當日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金額總和。
二十三、收益實際確認日: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並確認當次收益分
配金額及其是否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日。
二十四、淨值回報日: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將其發行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本公司之日。
二十五、保管銀行: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頇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
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六、三家銀行: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但若因故頇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七、保險年齡:指依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保險費之金額時開始。但被保險人於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接到通知後次一評價日
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詳如附表一)後,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
得不通知要保人。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六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及各項費用之收取、給付年金、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或收益分配金額、保險單借款、返
還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均以美元(以下同)為貨幣單位,除經本公司同意者外,
應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淨投資保險費本息投資配置:以投資配置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
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
二、給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以給付日前一營業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
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美元。
三、給付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以收益實際確認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
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美元。但依第十條第三項約定當次收益分配金額
未達本契約收益分配金額標準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致頇投資配置於配息停
泊標的者,非以本契約計價貨幣為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頇再以收益實際確認日之三家銀
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後,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配
息停泊標的之計價貨幣。
四、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間轉換:以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
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資標的之
計價貨幣。
五、轉換費用之扣除:以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
新臺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美元。
六、第十二條之投資標的價值:以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
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