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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團體飛翔世代大專院校醫藥與X光檢驗費用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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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飛翔世代大專院校醫藥 X 檢驗費用限額給
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醫藥及X光檢驗費用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中華民國 103 8 1 日國壽字第 103080007
中華民國 105 5 11 日國壽字第 105050005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國泰人壽團體飛翔世代大專院校醫藥與 X 光檢驗費用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
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國泰人壽團體飛翔世代大專院校學生保險(甲、
乙型)(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二、「醫藥及X光檢驗費用保險金限額」:指要保人與本公司就該項保險金給付,所約定之金額。
三、「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時之保險金給付比例」:指要保人與本公司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
康保險給付時,就本公司給付之保險金占被保險人實際支付各項費用,所約定之比例。本附加條款
之「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時之保險金給付比例」所約定之比例為 65% 100%,以經要保
人與本公司雙方同意並記載於書面之比例為準。
第三條 醫藥及X光檢驗費用保險金(不含疾病門診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經醫院
或診所診斷必須接受診療及X光檢驗且施行,本被保診療X光內所
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但同一事故醫藥及X光檢驗費用保險金給付最高以「醫藥及X光檢驗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第四條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醫藥及X光檢驗費用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診療及X光檢
;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接受診療及X光檢驗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
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各項費用之「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時之保險金給付比例」
給付,惟仍以「醫藥及X光檢驗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第五條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診療及X光檢驗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三條醫藥及X光
驗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診療及X光檢驗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三條醫藥及X光檢驗費用保險金
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
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
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七條 醫藥及X光檢驗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醫藥及X光檢驗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醫療費用收據及醫療費用明細。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八條 受益人
第三條醫藥及X光檢驗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給付醫藥及X光檢驗費用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醫藥及X光檢驗費用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
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國泰人壽團體飛翔世代大專院校醫藥與X光檢驗費
用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本險僅銷售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費率由
契約雙方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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