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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門診手術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門診手術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依108年04月09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96年04月27日國壽字第 96040381號
中華民國 96年08月29日國壽字第 96080513號
中華民國 98年03月18日國壽字第 98030616號
中華民國 99年06月15日國壽字第 99060401號
中華民國102年05月01日國壽字第102050005號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門診手術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
附加於本公司團體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
前項所稱團體保險附約係指本公司國泰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甲、乙型)、國泰人壽
團體溫情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甲型)、國泰人壽團體溫情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乙型)、國泰人壽
團體全意住院醫療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國泰人壽團體溫心住院日額保險附約、國泰人壽團體住院日
額健康保險附約、國泰人壽團體新全意住院醫療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或國泰人壽團體住院日額增額給
付健康保險附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門診手術」,係指符合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ICD-9-CM)手術處置碼 01 至 16、
18 至 22 及 25 至 86 之手術處置(詳附表)。
本附加條款所稱「診所」,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設立並具備開業執照之診所。
第三條 門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
所記載該被保險人門診手術保險金額給付「門診手術保險金」。
第四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五條 門診手術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門診手術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