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團體遨遊世代門急診限額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門(急)診醫療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國壽字第104070108號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遨遊世代門急診限額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
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國泰人壽團體遨遊世代健康保險(甲、乙型)(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起(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
保之翌日起)以後所發生的疾病。
二、「傷害」: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
加保之翌日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醫師」: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證書,合法執業者。
六、「門(急)診醫療保險金限額」:指要保人與本公司就該項保險金給付,所約定之金額。
第三條 門(急)診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之翌日起)因
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急)診診療者,本公司按醫院或診所實際收取之門(急)診醫療費用
(包含診察、處方、醫藥、檢驗或X光檢查等之全部費用),給付「門(急)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次最
高給付金額以「門(急)診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第四條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第三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急)診診療;或前往
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接受門(急)診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
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100%給付,惟仍以前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第五條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接受門(急)診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接受門(急)診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