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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國泰人壽團體癌症健康保險附約(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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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癌症健康保險附約(SF)
﹝給付項目癌症身故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出院後在家療養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准:84.03.22 台財保第 841489632
最新修訂文號:
核准文號:104.05.27 金管保壽字第 10400048420
中華民國 104 8 4 日依 104 6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備查文號:104.07.01 國壽字第 104070102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附約之保險責任,自生效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
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附約之訂定及構成】
本團體癌症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
請,經本公司同意,以主契約之被保險人為本附約之被保險人,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復效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
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本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
二、「被保險人」,係指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團體成員。
三、「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
)
、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
)
、依法成立之士、農、工、商、漁、林、牧業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
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
)
、債權、債務人團體。
(
)
、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組成之團體。
(
)
、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四、癌症」,係指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
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
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且經醫院對固定組織所作的病
理檢查診斷確定者為準。
五、「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
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或類似之醫療處所
六、「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2
七、「住院」,係指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但不民健康保五十稱之日間精神法第稱之
間留院。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
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
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之當日午夜十二時起生效以主契約當年
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附約生效日後第九十一日起開始。
被保險人於附約有效期間內且於上述保險責任開始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為罹患癌症者本公
司始負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如在保險責任開始日以前,經診斷罹患癌症時,本公司無息返還已收的保險費,並解
除該被保險人之保險效力。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
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與主契約的保險費一併交付。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經醫院診斷罹患癌症,本公司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癌症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
所引起之發症手術給付
「癌症身故保險金」(請參閱附表一
二、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
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依其實際住院日
數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請參閱附表一)
三、癌症出院後在家療養保險金:
3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符合第二項的
約定接受住院治療後本公司按實際在家療養日數給付「癌症出院後在家療養保險金」,但
次給付日數最高以實際接受癌症住院日數為限。(請參閱附表一)
四、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
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接受放射線治療者本公司按實際接受放射線治療日數給付「癌症放
射線醫療保險金(請參閱附表一)
五、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
因或癌症引起的併發症,接受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之外科手術者,每次外科手術本公
司按附表一計算給付「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請參閱附表一)
六、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
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而至醫院接受門診治療者,本公司按實際接受門診治療日數給付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請參閱附表一﹞
【保險費的計算
本附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率乘投保單位額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期間內因投保
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平均保險費率」是按定本附約或續時,依要保人之危險程及每一被保險人的
年齡、各項給付之投保單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投保單位總和計算
【附約的停效與復效】
主契約力停止時,本附約效力亦時停止。本附約停效後,要保人得在主契約有效期間內,
填妥復效申請書申請復效。
申請復時,應檢具被保險人之檢報告書,惟停效日起二個月內申請效者,得以健
知書代替。
前項之效申請,於獲本公司同並經繳付按日比例計算之當期未滿期險費後,自當
夜十二時起恢復效力,惟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附約的無效】
本附約訂立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本附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保
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司要保書書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如有隱匿或遺
漏不為明,或作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
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於要保人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據實說明,如
4
隱匿或漏不為說明或作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
解除其保險人資格,保險事故生後亦同。但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未說明之事實
不在此限。
前二項附約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的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異動】
第十一條
要保人所屬團體成員異動而申加保時,應以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自通到達
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團體成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
其保險效力終止
【附約的終止】
第十二條
本附約被保險人數少
人,或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時,公司得
本附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本附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終止。終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司仍負給付保
之責任。
第十三條
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返還當期未經過期
間之保險費。
【資料的提供】
第十四條
要保人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資料,詳錄被險人的姓名、性別、年、出生日期、
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五條
被保險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後要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保事故發生後三
內通知本公司並應於被保險人身故出院完成放射線治療或完成外科手術治療後三十日內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保險金之給付。
本公司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內給付之,逾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利息給付。但逾期
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六條
受益人申領「癌症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死亡診斷書
二、癌症診斷證明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5
第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出院後在家療養保險金」「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或「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癌症診斷證明書。
醫院出具的癌症住院醫療證明書或癌症放射線醫療證明書或癌症外科手術醫療證明書
或癌症門診醫療證明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被保險人經領取「癌症出院後在家療養保險金」,在該次「癌症出院後在家療養保險金」給付日
數期間再住院者,其未經過日數所領之「癌症出院後在家療養保險金」應由保險金中扣除。
【癌症診斷證明文件之限制】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醫師者所開具被保險人有關癌症的診斷證明不得作為申請保險金的文
件。
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得隨時向被保險人曾就醫之醫療院所查詢有關診斷紀錄及就醫情形。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九條
癌症身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更,以被保險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限。未指定受
者,其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
除癌症身故保險金外之其他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廿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
始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
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
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不得低於本公司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
【附約的續保】
第廿一條
要保人在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的兩週前通知公司續保,續保的始期原附約屆滿日
日零時為準。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第十二條第一項約定時,得不受理續保。
6
續約時,原被保險人不受第三條第三項中九十一天之限制。
【住所變更】
第廿二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經驗退費】
第廿三條
本附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於單年度終了時經本公司決算本保險年的保險費收入
費用、賠支出及歷年未沖抵之累虧損後仍有剩餘金額時,依該筆剩餘金額百分之
,於
保險期間屆滿時辦理經驗退費
【時效】
第廿四條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廿五條
本附約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增刪,除第十條另有約定外,非經要人與本公司雙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
第廿六條
本附約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在地地方法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住所在中華民
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7
國泰人壽團體癌症健康保險眷屬附加條款(SF)
﹝給付項目:癌症身故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出院後在家療養
保險金、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
保險金﹞
准:84.03.22 台財保第 841489632
最新修訂文號:
核准文號:104.05.27 金管保壽字第 10400048420
備查文號:104.07.01 國壽字第 104070102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附約之保險責任,自生效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
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本附加條款,依要保單位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國泰人壽團體癌症健康保險附約(SF)﹙以下簡
稱本附約﹚,並構成該附約保單之一部份。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之被保險人為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團體成員之眷屬。
「眷屬」,係指本附約被保險團體成員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前述各類眷屬之姓名等
相關資料應載明於本附約中。
「父母」,係指被保險團體成員戶籍登記之父母。
「配偶」,係指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與被保險團體成員存有合法婚姻關係者。
「子女」,係指被保險團體成員戶籍登記之子女。
【保險給付】
本附加條款眷屬之保險給付悉依本附約第三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
申請眷屬之保險給付,除依本附約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外應另檢具戶籍謄本或相關證明文
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未指定受益人
者,其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
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8
本附約癌症身故保險金外,其他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本附加條款之生效日】
本附約被保險團體成員同時為其眷屬投保本附加條款者,其眷屬部份之保險生效日與本附約生
效日同。
本附約效日後始具備眷屬身分者如經要保單位於卅日內完成加保手續,於該加保日翌日
時起開始生效。
本附約保險團體成員之眷屬未前項規定於三日內完成加保手續者,保險團體成員
費提繳每一投保眷屬之體檢報告書,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後,於加保翌日零時起生效。
【附加條款效力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眷屬的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一、本附約該被保險團體成員之保險效力終止時。
二、本附加條款第一條所定義之眷屬身分已不存在時。
眷屬的險效力因前項約定之原因終止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返還該眷屬部份之當期未經過
期間保險費。
【投保人數之比率限制】
為眷屬投保本附加條款之被保險團體成員人數與有眷屬之被保險團體成員人數之比低於百分
時,本公司得以書面通知要保單位終止本附加條款,並自終止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並
返還未經過期間之保險費;但不影響其終止前已發生之保險權益。
9
附表一:
每一單位之各項給付
癌症身故保險金
十萬元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每日五百元
癌症出院後在家療養保險金
每日二百五十元
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每日五百元
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每次一萬元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每日二百五十元
國泰人壽團體癌症健康保險附約(SF)總保費(承保之第一年度) 單位:
5~9(上限)
年齡組
每十萬元
癌症身故
保險金
每日伍佰
元癌症住
院醫療保
險金
每日貳佰
伍拾元癌
症出院在
家療養保
險金
每日伍佰
元癌症放
射線醫療
保險金
每次壹萬
元癌症外
科手術醫
療保險金
每日貳佰
伍拾元癌
症門診醫
療保險金
0-14
6.7
4.8
1.9
5.1
7.6
9.8
15-19
7.9
4.8
1.9
5.1
7.6
5.5
20-24
8.4
9.6
3.8
10.2
15.3
7.9
25-29
15.3
14.4
5.8
15.3
22.9
9.4
30-34
29.7
25.7
10.3
27.2
40.9
17.0
35-39
53.1
42.8
17.1
45.4
68.1
24.3
10-44
89.6
69.5
27.8
73.8
110.6
35.4
45-49
145.5
105.1
42.1
111.5
167.3
59.1
50-54
230.4
159.2
63.7
168.9
253.4
67.5
55-59
337.1
231.5
92.6
245.6
368.4
82.4
60-64
485.0
317.1
126.8
336.4
504.7
106.4
65-70
692.5
416.1
166.4
441.4
662.2
142.4
71-75
988.9
545.8
218.3
579.1
868.7
147.5
76-80
1412.0
716.4
286.5
760.1
1140.1
147.5
10~49 (上限)
齡組
保險金
險金
險金
療保險金
療保險金
0-14
6.2
4.5
1.8
7.1
9.1
15-19
7.3
4.5
1.8
7.1
5.1
20-24
7.8
8.9
3.6
14.2
7.3
25-29
14.2
13.4
5.4
21.3
8.8
30-34
27.6
23.9
9.6
38.0
15.8
35-39
49.4
39.8
15.9
63.4
22.7
10-44
83.3
64.7
25.9
102.9
33.0
45-49
135.4
97.8
39.1
155.7
55.0
50-54
214.4
148.2
59.3
235.8
62.8
55-59
313.6
215.4
86.2
342.8
76.7
60-64
451.3
295.1
118.0
469.6
99.0
65-70
644.4
387.2
154.9
616.2
132.5
71-75
920.2
507.9
203.2
808.4
137.3
76-80
1313.9
666.6
266.6
1060.9
137.3
5~49 (下限)
年齡組
保險金
險金
險金
保險金
療保險金
療保險金
0-14
1.8
1.3
0.5
1.4
2.1
2.7
15-19
2.2
1.3
0.5
1.4
2.1
1.5
20-24
2.3
2.7
1.1
2.8
4.2
2.2
25-29
4.2
4.0
1.6
4.2
6.3
2.6
30-34
8.2
7.1
2.8
7.5
11.3
4.7
35-39
14.7
11.9
4.7
12.6
18.9
6.7
10-44
24.7
19.3
7.7
20.4
30.7
9.8
45-49
40.2
29.1
11.7
30.9
46.4
16.3
50-54
63.7
44.1
17.6
46.8
70.2
18.6
55-59
93.1
64.1
25.7
68.0
102.1
22.8
60-64
134.0
87.8
35.1
93.2
139.8
29.4
65-70
191.3
115.3
46.1
122.3
183.4
39.3
71-75
273.2
151.2
60.5
160.4
240.7
40.8
76-80
390.1
198.5
79.4
210.6
315.9
40.8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費率由附約雙方洽訂。
國泰人壽團體癌症健康保險附約總保費 (承保之第二年度()以後) 單位:
5~9 (上限)
年齡組
每十萬元
癌症身故
保險金
每日伍佰
元癌症住
院醫療保
險金
每日貳佰
伍拾元癌
症出院在
家療養保
險金
每日伍佰
元癌症放
射線醫療
保險金
每次壹萬
元癌症外
科手術醫
療保險金
每日貳佰
伍拾元癌
症門診醫
療保險金
0-14
8.9
6.4
2.6
6.8
10.2
13.1
15-19
10.5
6.4
2.6
6.8
10.2
7.4
20-24
11.2
12.8
5.1
13.6
20.3
10.5
25-29
20.4
19.2
7.7
20.3
30.5
12.5
30-34
39.6
34.2
13.7
36.3
54.5
22.6
35-39
70.8
57.1
22.8
60.6
90.8
32.5
10-44
119.4
92.7
37.1
98.3
147.5
47.2
45-49
194.0
140.2
56.1
148.7
223.1
78.8
50-54
307.2
212.3
84.9
225.3
337.9
90.0
55-59
449.4
308.6
123.5
327.5
491.2
109.9
60-64
646.7
422.8
169.1
448.6
672.9
141.8
65-70
923.3
554.7
221.9
588.6
882.9
189.8
71-75
1318.5
727.8
291.1
772.2
1158.3
196.7
76-80
1882.6
955.2
382.1
1013.4
1520.2
196.7
10~49 (上限)
年齡組
保險金
險金
險金
療保險金
療保險金
0-14
8.3
5.9
2.4
9.5
12.2
15-19
9.8
5.9
2.4
9.5
6.9
20-24
10.5
11.9
4.8
18.9
9.8
25-29
19.0
17.8
7.1
28.4
11.7
30-34
36.9
31.9
12.7
50.7
21.1
35-39
65.9
53.1
21.2
84.5
30.2
10-44
111.1
86.2
34.5
137.3
43.9
45-49
180.6
130.4
52.2
207.6
73.3
50-54
285.9
197.6
79.0
314.4
83.7
55-59
418.2
287.2
114.9
457.1
102.3
60-64
601.8
393.4
157.4
626.2
132.0
65-70
859.2
516.2
206.5
821.6
176.6
71-75
1227.0
677.2
270.9
1077.8
183.0
76-80
1751.9
888.8
355.5
1414.6
183.0
5~49 (下限)
年齡組
保險金
險金
險金
保險金
療保險金
療保險金
0-14
2.4
1.8
0.7
1.9
2.8
3.6
15-19
2.9
1.8
0.7
1.9
2.8
2.0
20-24
3.1
3.5
1.4
3.8
5.6
2.9
25-29
5.6
5.3
2.1
5.6
8.5
3.5
30-34
10.9
9.5
3.8
10.1
15.1
6.3
35-39
19.6
15.8
6.3
16.8
25.2
9.0
10-44
33.0
25.7
10.3
27.2
40.9
13.0
45-49
53.6
38.8
15.5
41.2
61.8
21.8
50-54
84.9
58.8
23.5
62.4
93.6
24.9
55-59
124.2
85.5
34.2
90.7
136.1
30.4
60-64
178.7
117.1
46.9
124.3
186.4
39.2
65-70
255.1
153.7
61.5
163.1
244.6
52.4
71-75
364.3
201.6
80.7
213.9
320.9
54.3
76-80
520.1
264.6
105.9
280.8
421.2
54.3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費率由附約雙方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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