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團體癌症健康保險附約(SF)
﹝給付項目:癌症身故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出院後在家療養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核 准:84.03.22 台財保第 841489632 號
最新修訂文號:
核准文號:104.05.27 金管保壽字第 10400048420 號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4 日依 104 年 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備查文號:104.07.01 國壽字第 104070102 號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附約之保險責任,自生效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附約之訂定及構成】
第
一
條
本團體癌症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
請,經本公司同意,以主契約之被保險人為本附約之被保險人,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復效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
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本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
二、「被保險人」,係指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團體成員。
三、「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
一
)
、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
二
)
、依法成立之士、農、工、商、漁、林、牧業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
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
三
)
、債權、債務人團體。
(
四
)
、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組成之團體。
(
五
)
、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四、「癌症」,係指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
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
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且經醫院對固定組織所作的病
理檢查診斷確定者為準。
五、「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
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或類似之醫療處所。
六、「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