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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團體急診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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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急診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急診保險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
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64月27日國壽字第96040381號
中華民國968月29日國壽字第96080513號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急診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
加於本公司團體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
前項所稱團體保險附約係指本公司國泰人壽團體住院醫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甲、乙型)、國泰人壽
團體溫情住院醫健康保險附約(甲型)國泰人壽團體溫情住院醫健康保險附(乙型)或國泰人壽
福利團體健康保險附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本附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約定。
第二條 急診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急診治而後住院者,或雖未住院但於急診室接受
急診治超過小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急診保險額給付「急診保險」,但
同一次住院以給付一次為限。
前項所稱疾病之定義,與本附加條款所附加附約之定義相同。
第三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急診治者,本公司負給付各項保險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為(包括自
及自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所稱之毒品。
第四條 急診保險的申
人申急診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醫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人申保險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國泰人壽團體急診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單位:元/每100元保額
商品
急診(無等待期) 急診(有等待期)
齡區間/性別
0~4
15.1 15.1 14.0 14.0
5~70
2.7 2.7 2.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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