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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加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加護病房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依108年04月09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6年 5 月 25日國壽字第9 6 0 5 0 4 1 4 號
中華民國96年 7 月 31日國壽字第9 6 0 7 0 5 1 5 號
中華民國96年 8 月 29日國壽字第9 6 0 8 0 5 2 6 號
中華民國99年 6 月 15日國壽字第9 9 0 6 0 3 9 9 號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加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
附加於本公司國泰人壽福利團體傷害保險及國泰人壽團體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加護病房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
登記合格的醫院之加護病房接受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加護病房保險金日額乘以
實際入住加護病房的日數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
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 加護病房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加護病房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四條 加護病房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加護病房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第五條 未滿期保險費之退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附加條款部分如有未滿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
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該被保險人部分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