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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團體加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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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加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加護病房保險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
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65月25日國壽字第96050414號
中華民國967月31日國壽字第96070515號
中華民國968月29日國壽字第96080526號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加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
附加於本公司國泰人壽福利團體傷害保險及國泰人壽團體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約上,並構成本約之一部,本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約之約定。
第二條 加護病房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
登記合格的醫院之加護病房接受治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加護病房保險日額乘以
實際入住加護病房的日給付「加護病房保險」。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者,受能證明被
保險人之治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在此限。
第三條 加護病房保險的申
人申「加護病房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醫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第四條 加護病房保險人之指定
加護病房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未滿期保險費之退還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附加條款部分如有未滿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
費扣除按日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該被保險人部分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國泰人壽團體加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表:(齡)
職業
表定費(每百元) 1.25 1.56 1.87 2.81 4.37 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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