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團體加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加護病房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國壽字第96050414號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國壽字第96070515號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國壽字第96080526號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加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
附加於本公司國泰人壽福利團體傷害保險及國泰人壽團體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加護病房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
登記合格的醫院之加護病房接受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加護病房保險金日額乘以
實際入住加護病房的日數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
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 加護病房保險金的申
領
受益人申領「加護病房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第四條 加護病房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加護病房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第五條 未滿期保險費之退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附加條款部分如有未滿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
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該被保險人部分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