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國泰人壽卓越理財變額萬能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國泰人壽卓越理財變額萬能壽險
(祝壽保險金、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中華民國 99 12 02 日國壽字第 99120001
中華民國 100 07 21 日國壽字第 100070010
中華民國 100 12 15 日國壽字第 100120009
中華民國 101 07 12 日國壽字第 101070059
中華民國 101 12 24 日國壽字第 101120010
中華民國 102 07 01 日國壽字第 102070025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指要保人投保時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
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更保險金額。如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
保險金額為準。(各投保年齡之最高及最低保額投保倍數表,詳如附表一)
二、保險費:指要保人所繳之保險費。分為定期保險費、彈性保險費二種。
三、定期繳費別:指要保人指定定期保險費的繳費別,分為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等四種。
四、定期保險費:指依定期繳費別每期應繳之保險費,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年繳化定期保險費金
額於投保後,不得變更之。
五、彈性保險費: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為增加其保單帳戶
值金額所繳交之非定期保險費。但要保人如有未按期繳交定期保險費者,頇先補足至繳費當
累計應繳交之定期保險費後,餘額始予計入彈性保險費。
要保人可選擇以每月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繳交彈性保險費,但頇與定期保險費於同一扣款帳戶中扣
繳。若扣款帳戶餘額不足扣繳該次定期保險費與彈性保險費時,本公司皆不予扣款,要保人如有
未按時繳交定期保險費時,頇先補足繳費當期累計應繳交之定期保險費後,始得續行扣繳每月彈
性保險費。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如欲增加或變更其每月自動扣款之彈性保險費金額,應以書面向本公
司提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方生效力。
六、淨保險費: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七、淨保險費本息:指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銀行一個牌告
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保費費用: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相關行政費用,依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乘上保費費用率(分為定
期及彈性保險費費用率)所得之金額。各保費年度定期保險費每月定期定額繳交和非定期定
額繳交之彈性保險費,其保費費用繳費當時司所費用計算(詳如附
表二)
、保費年度:指自本公司收受當次年繳定期保險費之日起,至收受次一年繳定期保險費之日止之期
間,為一保費年度;定期繳費別非年繳者,以實際繳費次數累積滿年應繳保費次數為一保費年
、危險保險費:指本公司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保障所需之成本,其金額依附表三之費率按月收取(
以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者為限)。前述費率係依據台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百分之
九十計算。
十一、管理費:指本公司維持保單及投資管理帳戶所需之費用。管理費依要保人投保時與本公司約定
之費用為準(詳如附表二)。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
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十二、保單週月日: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每隔一個月之相當日,如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之末日。
十三、每月扣繳費用:指於契約生效日及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之費用(按當時各項投
資標的佔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扣繳之),包括危險保險費、附約保險費(附加於本契約且由本契
約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保險費之一年期保險附約者)及管理費。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者,其第一次危險保險費,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
起,自次一保單週月日保單帳戶價值中扣繳(日數不足一月者,按日數比例計算之)
十四、投資標的:指本契約之投資分配項目(詳附件一),區分為下列種標的:
(一)母基金: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每月要保人指定之金額轉出金,子基金
到達停利點時用以配置子基金轉出金額之投資標的。
(二)子基金: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用以配置自母基金轉出金額之投資標的。
(三)停泊標的:指母基金因第條之事由關閉或終止本契約轉出金額
、未來淨保險費及停利機制下子基金轉出金額之投資標的。
十五評價日: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頇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十六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其已發行在外之投資標的
位總數所得之值。前述淨資產價值為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後之餘額。總負債
包含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之直接成本、必要費用、稅捐、經理費、保管費、管理營運費用及
其他法定費用。
保單帳戶: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之專屬帳戶,用以記錄其選擇之投資標的及
單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十八、保單帳戶價值:指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之計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十九、投資標的價值:指各項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保單帳戶內該投資標的單位數目所得之金額。
二十投資配置日: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費本為投計價
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淨值予以之日。置日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後
的第一個評價日,但本契約第一次的投資配置日為「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後之第一個評價
日」。
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
信用卡、自動轉帳或支票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或支票兌現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
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本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收款明細
二十二自動轉換機制:指依本契約十二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保單
保人指定之金額自母基金轉換至指定之子基金的轉換機制
二十三、自動轉換金額:指於自動轉換機制下,要保人所指定自母基金轉換至子基金之金額。
二十四停利機制:指要保人得本契約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於其指定之子基金報酬率到達
停利點時,自動將該子基金投資標價值全數轉換至母基金的轉換機制。
二十五、停利點:指於停利機制下,要保人所指定個別子基金之特定報酬率。
二十六、投資標的平均成本:指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七、投資標的持有成本:指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二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八、投資標的報酬率:指依本契約十四條第三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九、加碼機制:指執行自動轉換機制之情形下,要保人得七條與本公司約定
指定之加碼倍數增加自母基金轉換至子基金金額之機制。
三十三家銀行: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三十一、到達年齡:指依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第三條 貨幣單位
本公司依本契約所為相關款項之收付(例如:收取保險費及各項費用,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部分
提領金額、保險單借款、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保單帳戶價值中尚未投資之淨保險費及利息等)、平均成
本及持有成本之計算及自動轉換金額之指定,均以新臺幣(以下同)為貨幣單位。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次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
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
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定期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定期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支付每月扣繳費用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繳至保單
帳戶價值為零之日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交付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
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拒絕該次復效之申請。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
要保人依第三項約定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交付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三十條約定停止效力時,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
,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復效生效時依第三十條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二項所稱保險費,係指依定期繳費別所定一期定期保險費、寬限期間內所欠繳之危險保險費及自復
效生效日起至次一保單週月日止之危險保險費三者之和
要保人申請復效時交付之定期保險費,應優先抵充停效前未繳之定期保險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尚有時,應主退還剩
餘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八條 保險費繳交及扣繳之額度限制
本契約每保單年度定期保險費之繳交金額,不得高於附表一所列之金額,且不得低於投保當時本公司
規定之最低金額。
本契約每次彈性保險費之繳交金額,頇符合投保當時本公司規定之金額範圍。
要保人申請繳交或本公司檢核應扣繳保險費時,本契約保險金額、預定投資保險費金額及保單帳戶
價值三者之和,除以預定投資保險費金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二者之和,應達一定比率以上,始得繳交
或扣繳保險費。
前項所稱一定比率如下: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到達年齡在四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含)以上、七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十五。
三、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含)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三項所稱之「預定投資保險費金額」,係指要保人申請繳交或扣繳,但本公司尚未實際收受之保
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第三項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係指要保人申請繳交或本公司檢核應扣繳保險費時之前三評價(如將來
因故變更時,則依報請主管機關同意之評價日為準)的單位淨值、單位數及三家銀行收盤買入
即期匯率平均值為準。
第九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解除之次
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要保人於本契約附加保險費豁免附約者,若被保險人於該附約有效期間
內發生該附約約定的保險事故且已豁免定期保險費者,要保人於豁免定期保險費之期間內,非經被保
險人同意,不得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已收而未到期的危險保險費,如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者,
本公司應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接到通知後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
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公司給付第二十條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第二十殘廢
ㄧ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 自動轉換、停利加碼機制設置及變更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指定母基金、子基金與自動轉換金額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得於投保時指定子基金之停利點及加碼倍數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於本公司指定之範圍內,以書面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變更基金或子基金之指定
二、變更自動轉換金額停利點或加碼倍數
三、終止或重新設置自動轉換機制停利機制
第十 淨保險費本息之投資配置
要保人所繳交之第一次保險費、定期保險費及每月以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繳交之彈性保險費,其淨保
險費本息將於各投資配置日轉換為要保人指定之母基金計價貨幣,並依當日母基金淨值予以投資配
置。
前項以外非每月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繳交彈性保險費,定將險費額投
配置於母基金;或依其指定之配置比例,全額投資配置於其指定之子基金若要保人未指定當次淨
保險費本息配置之子基金時,則以其最近一次之指定為準。若要保人未曾定淨保險費本息配置之
子基金時,投資配置於要保人指定之母基金。
第十 投資標的平均成本、持有成本及報酬率的計算
本契約各投資標的平均成本計算方式如下:
ㄧ、首次購入該投資標的時(例如:淨保險費本息投資配置、由其他投資標的轉入或其他增加投資標
單位數之交易)以該交易金額除以該次交易取得投資標的單位數所得之金額
二、第二次以後購入該投資標的時(例如:保險費本息投資配置、由其他投資標的轉入、投資標的可
分配收益再投資或其他增加投資標的單位數之交易):以次交易前持有該投資標的單位數乘
該次交易前之平均成本,加計次交易金額,再除以該次交易後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所得
之金額。
、每月扣繳費用之扣除、部分提領投資標的轉出或其他減少投資標的單位數之交易時:平均成
本不變。
本契約各投資標的持有成本,係以投資標的之平均成本乘以投資標的單位數所得之金額
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報酬率,係計算時本公司系統所得最新投資標的價值減去投資標
本後,除以投資標的持有成本所得之值。
第十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依下列約定辦理,本公司並依規定報主管機關:
一、本公司得提供新增之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關閉或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但應於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三十日,以書面或電子郵
通知要保人得於限期內辦理變更投資標的及分配比例。
三、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關閉或終止投資標的時,本公司應於接獲該發行公司之通知後三十日內,以
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得於限期內辦理變更投資標的及比例分配。
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要保人應於本公司通知之限內以書面提出下列之申請:
ㄧ、母基金或子基金終止時:頇將該投資標的價值全數申請轉出,並同時變更投資標的之指定。
二、母基金或子基金關閉時:頇變更投資標的之指定。
要保人若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投資標的已於要保人申請到達前關閉或終止,本公司得依下
方式辦理:
ㄧ、母基金終止時:終止之母基金投資標的價值全數轉出停泊並以該停
泊標的作為未來淨保險費本息(不含要保人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指定配置於子基金之彈性保險費
淨保險費本息)及停利機制下子基金轉出金額暫時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於要保人再次指定
母基金前,自動轉換機制將暫時停止。
二、母基金關閉時:以與關閉之母基金相同幣別之停泊標的,作為未來淨保險費本息(不含要保人
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指定配置於子基金之彈性保險費淨保險費本息)及停利機制下子基金轉出金
額暫時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於要保人再次指定母基金前,自動轉換機制將暫時停止。
三、子基金終止時:終止之子基金投資標的價值全數轉出至要保人指定之母基金,並終止該子
基金之自動轉換機制。如要保人另有指定時,本公司將就該其他子基金重新計算
相對百分比作為自動轉換之比例。要保人第十二項彈性費淨
費本息配置於該檔終止之子基金時,依前方式重新計算其他子基金百分比,作為
配置之比例;要保人未指定其他子基金時,配置於要保人指定之母基金。
四、子基金關閉時:終止該子基金之自動轉換機制。如要保人另有指定其他子基金時,本公司將
就該其他子基金重新計算其相對百分比,作為自動轉換之比例。保人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二
項約定將彈性保險費淨保險費本息配置於該子基金時,本公司將依前述方式重新計算
其他子基金之百分比,作為配置之比例;指定基金時,則配置於要保人指定
之母基金。
本公司依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約定辦理時,如母基金關閉或終止之情事相關金額將投資
與母基金相同幣別之停泊標的。
本公司未提供前項約定之與母基金相同幣別停泊標的,或該停泊標的因故無法進行申購時
改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停泊標的
十六 投資標的之轉換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提供下列投資標的轉換方式:
一、自動轉換機制:於每保單月日,本公司將依附表五所定轉換方法,自動
換金額換算為母基金投資標的貨幣後,除以母基金於保單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
母基金轉出單位數按要保人指定之配比例至子。自動轉換機制不收
取轉換費用但母基金之投資標的價值低於自動轉換金額本公司將不進行該次轉換作業。
二、停利機制:要保人選擇設置停利機制者,子基金之報酬率達到其停利點時,附表
所定轉換方法,將該子基金之投資標的價值全數轉換至要保人最近一次指定之母基金,並按
附表約定收取停利轉換費用。但達到停利點當日有投資標的之交易未完成時,本公司將不
進行該次停利作業
三、申請轉換:除前二款轉換方式外,要保人得隨時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本公司應依附表所定
換方法辦理投資標的之轉出及轉入。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前次申請轉換,免收轉換費用。以線上方式申請投資標的
轉換者,同一保單年度內至第十二次申請轉換亦免收轉換費用上述的部公司
每次將自轉金額中酌收轉換費用但因前條投資標的終止而申請轉換者,該次轉換不予收費,亦
不計入申請轉換次數。
本契約轉換費用依要保人投保時與本公司之約定為準(詳如附表二)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轉換
費用,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第十 加碼機制
要保人得於執行自動轉換機制之情形下,與本公司約定,定之符合本契約所定之加
碼條件時要保人所指定之加碼倍數額外增加自母基金轉換至子基金之金額(詳如附表五)
但母基金之投資標的價值低於自動轉換金額及加碼機制計算後之各子基金加碼金額之總和時
本公司將不進行該次加碼作業。
第十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時,本公司將直接再投資於原投資標的,不予分配。但如有依法應先扣繳
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本公司為前項再投資時,如該投資標的已關閉、終止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申購者,本公司將依當時所
知之最新保單帳戶內各投資標的價值所佔之比例進行投資配置(但不包含已關閉、終止或其他原因
而無法申購之投資標的)。
十九 匯率計算
本契約相關匯率之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淨保險費本息投資配置:為投資配置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各項保險金及解約金(含部分提領):為給付日前一營業日之三家銀
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三、每月扣繳費用:為保單週月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四、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轉換:
(一)外幣對外幣:
1.投資標的轉出價值:為轉出次一營業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2.投資標的轉入價值:為轉入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
(二)外幣對新臺幣:
轉出次一營業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三)新臺幣對外幣:
為轉入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
五、轉換費用之扣除:為投資標的轉出次一營業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六、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由其他投資標的轉入」或「投資標的可分配收益再投資」
金額:為轉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
第十條第三項之投資標的價值:為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
投資標的轉出及轉入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率計算方式之適用
二十 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單帳戶價值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前:
實際收受保險費之起,按三家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將各
筆淨保險費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所得之金額。
二、「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及其後,保單帳戶價值為下列二者之和:
()本契約要保人保單帳戶內所有投資標的價值之總和。
()尚未投資之保險費自實際收受各筆保險費之日起,按三家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
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以日單利計算所得之金額。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將保單帳戶價值等相關重要事項,按季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二十一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以該週年日
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為準,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十二條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及受益人備齊理賠
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二者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並按日數比例
算已收而未到期的危險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保險金額部分,於其
齡達十五足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於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按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備齊理賠申
文件送達本公司時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保險金額部分,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
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
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ㄧ半,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喪葬費用部分上限之已繳危險保險費。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評價日依受益人備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所頇文件並送達
公司之次一評價日為準。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或向同一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投保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金額至前項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
司應依其喪葬費用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備齊第二十條所列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逾第四十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改以「送達時
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與「自被保險人身故時起,已收而未到期的危險保險費」之和
返還予要保人。
第二十三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其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之一並經診斷司按
所記載之保險金額及受益人備齊理賠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二者
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並按日數比例計算已收而未到期的危險保險費,併入完全殘廢保險
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完全殘廢保險金之保險金額部分,
其年齡達十五足歲時,始生效力。
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第二十條所列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逾第四十司改
送達時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與「自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起,已收而未到期
危險保險費」之和,返還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四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二十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或受益人、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
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依法院判決內所
定死亡時日或該證明文件所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給付第二十費用
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領上述金額之人應於一個月內將上述已
之金額歸還本公司,本公司將自實際收受該歸還金額之日起恢復本契約效力。有應
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危險保險費,本公司得予以扣除。
第二十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領
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條、第二十條或第三十條約定申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
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條約
定所應給付之期限。
三十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二十條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第二條完
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二十定給殘廢
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有
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按申領文件送達時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人。
三十一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
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
他受益人。
三十二條 欠繳費用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部分提領)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欠繳寬限期
間的每月扣繳費用、危險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本息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
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三條 保險金額的變更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檢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經本公司同意後依相關辦法申請增
加保險金額。
第三十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申請部分提領。但每次部分提領減少之
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五千元,且減少後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萬元。
本公司應以接到部分提領通知之次一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提領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
用後給付。
同一保單年度內,要保人辦理部分提領時,前四次將免收部分;超的部
司將自每次部分提領之金額中扣除新臺幣一千元之部分提領費用(詳如附表二。本公司得報主
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之費調降,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經部分提領後,將按部分提領金額等值減少,減少部分視為本契約之部分終
止。
第三十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依借款當時與本
公司約定之借款利率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
但本契約累積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之,並以書面通知要
人;要保人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
日起停止效力。
第三十 特殊情事之處理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於評價時(如投資配置時、本契約終止、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投資標的申
購或轉換時),如遇有依該投資標的管理機構之規資標淨值殊情
時,其單位淨值依該特殊情事消滅後之次一評價日之單位淨值為準。
本公司應於知悉前項特殊情事時,立即於網站公告之。
因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
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該投資標的時,本公
司得於接獲主管機關或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通知後一個營業日內於網站公告其處理方式。
第三十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載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不在本公司承保年齡之內者,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於知悉後,無息返
要保人已繳危險保險費、保費費用及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危險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危險保險費。但
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危險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危險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繳危險保險費與應繳危險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
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危險保險費,其
息按本保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且不得低於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規定之法定週年利率
第三十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
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
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之相關規定。
四十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四十一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十一款、三十款、第十五條
第十條第三項、第三十條第三及第三十條另有規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三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件一:投資標的表
(詳如國泰人壽母子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一)
附表一:
一、國泰人壽卓越理財變額萬能壽險年繳化定期保險費上限表
單位:新臺幣萬元
年齡
男性年繳定期保
費上限
女性年繳定期保
費上限
年齡
男性年繳定期保
費上限
女性年繳定期保
費上限
0 ~10
12
10
45
46
37
11 ~未滿 15 足歲
14
12
46
50
37
15 足歲~21
17
13
47
50
40
22
18
14
48
54
40
23
18
14
49
54
42
24
19
15
50
60
42
25
20
15
51
60
46
26
20
16
52
66
46
27
21
17
53
66
50
28
22
17
54
75
50
29
23
18
55
75
54
30
24
19
56
85
75
31
25
20
57
85
75
32
26
21
58
100
75
33
27
22
59
100
85
34
28
23
60
107
85
35
30
25
61
120
120
36
31
26
62
125
120
37
33
27
63
136
120
38
35
28
64
150
120
39
37
30
65
166
120
40
40
31
66
187
166
41
40
31
67
187
166
42
42
33
68
214
166
43
42
33
69
214
187
44
46
35
70
230
187
註:(其他繳別之繳費上限計算方式)
半年繳保險費×2
年繳保險費上限,季繳保險費×4
年繳保險費上限,月繳保險費×12
年繳保險費上
限。
二、最高保額投保倍數表
年齡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0 ~10
60
45
65
80
11 ~未滿 15 足歲
50
46
60
80
15 足歲~20
225
47
60
75
21
215
48
55
75
22
210
49
55
70
23
205
50
50
70
24
200
51
50
65
25
190
52
45
65
26
180
53
45
60
27
175
54
40
60
28
170
55
40
55
29
165
56
35
40
30
155
57
35
40
31
145
58
30
40
32
140
59
30
35
33
135
60
28
35
34
130
61
25
25
35
120
62
24
25
36
115
63
22
25
37
110
64
20
25
38
105
65
18
25
39
100
66
16
18
40
95
67
16
18
41
95
68
14
18
42
90
69
14
16
43
90
70
13
16
44
85
三、初年度最低保額投保倍數表
年齡
男性
女性
0 ~10
50
60
11 ~未滿 15 足歲
45
50
15 足歲~20
40
45
21~30
35
40
31~40
30
35
41~50
25
30
51~60
20
25
61~65
15
20
66~70
12
15
註:
1.最高投保金額=年繳化定期保險費×最高保額投保倍數(查詢上表可得)
最低投保金額=年繳化定期保險費×最低保額投保倍數(查詢上表可得)
2.要保人可於最高投保金額與最低投保金額限制內,自行決定保險金額。
3.「年繳化定期保險費」×「最高保額投保倍數」後的金額以萬為單位,萬以下無條件捨去。
「年繳化定期保險費」×「最低保額投保倍數」後的金額以萬為單位,萬以下無條件進位。
附表二:本契約相關費用
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新臺幣元或%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前置費用(契約保費費用)
(一)定期保險費費用
率,定期保險費之保費費用率如下:
保費年度
定期保險費之保費費用率
1
55
2
35
3
25
4
20
5
10
6 年~
0
(二)彈性保險費費用
與收取。彈性保險費之保費費用率如下:
彈性保險費金額
100(不含)以下
100萬~500萬(不含)
500萬(含)以上
保費費用率
4.5%
4%
3%
二、保險相關費用
(一)管理費
「管理費」係本公司維持保單及投資管理所需費用。每月 100
逐月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管理費
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二)危險保險費
扣繳。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者,其第一次危險保險(日數
不足一月者,按日數比例計之)滿五足歲之日起,自次一保單週月
日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繳。
三、投資相關費用
(一)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完全不收取
(二)投資標的經理費
已反應在投資標的淨值中
(三)投資標的保管費
已反應在投資標的淨值中
(四)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完全不收取
(五)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1.自動轉換:完全不收取。
2.停利轉換:於每次執行停利機制時,該檔子基金之轉換金額中收
0%之停利轉換費用。
3.申請轉換:同一保單年度內,資標的前 6 次申請轉換,免收轉換
費用。若要保人以線上方式申請投資標的轉換者,同一保單年度
7 至第 12 次申請轉換亦免收轉換費用超過上述次數的部分,
公司每次將自轉金額中扣除新臺幣 500 之轉換費用。
本公司得主管機關調整轉換費用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
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率)調降,不在此限。
(六)其它費用
相關規定,當要保人違反短線交易限制
時,投資標的經理/管理機構可向要保人收取短線交易費用,相關費率
概以當時各該公開說明書所記載者為準。
※各投資標的之最新公開說明書可至「境外基金觀測站」或所屬投信
公司網站閱覽。
四、後置費用
(一)解約費用
(二)部分提領費用
單年度提領次數超過四次者,每次自提領金額中扣新臺幣 1000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應於三個
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詳如國泰人壽母子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二)
附表三:危險保險費費率表
(單位:新臺幣元/每年每萬保額)
國泰人壽卓越理財變額萬能壽險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4
4.752
2.664
57
97.551
47.943
15
6.768
3.096
58
106.560
53.055
16
9.144
3.528
59
116.496
58.986
17
11.340
3.897
60
127.422
65.637
18
11.592
4.329
61
139.392
72.909
19
11.745
4.617
62
152.478
80.694
20
11.817
4.770
63
166.752
88.938
21
11.835
4.824
64
182.349
97.803
22
11.808
4.797
65
199.413
107.478
23
11.763
4.725
66
218.097
118.170
24
11.709
4.635
67
238.545
130.077
25
11.682
4.563
68
260.928
143.406
26
11.691
4.536
69
285.435
158.292
27
11.763
4.590
70
312.282
174.879
28
11.907
4.743
71
341.667
193.302
29
12.159
5.004
72
373.815
213.705
30
12.537
5.337
73
408.924
236.232
31
13.068
5.742
74
447.309
261.144
32
13.770
6.192
75
489.267
288.711
33
14.670
6.687
76
535.113
319.194
34
15.750
7.218
77
585.144
352.872
35
16.974
7.785
78
639.693
390.033
36
18.333
8.379
79
699.174
431.064
37
19.809
9.009
80
764.001
476.388
38
21.366
9.666
81
834.606
526.401
39
23.040
10.377
82
911.412
581.526
40
24.849
11.160
83
994.878
642.204
41
26.820
12.024
84
1085.499
709.002
42
28.980
13.005
85
1183.824
782.514
43
31.356
14.103
86
1290.375
863.325
44
33.939
15.363
87
1405.692
952.047
45
36.756
16.803
88
1530.297
1049.283
46
39.789
18.441
89
1664.730
1155.771
47
43.056
20.313
90
1809.495
1272.249
48
46.575
22.419
91
1965.132
1399.473
49
50.373
24.723
92
2132.163
1538.181
50
54.504
27.153
93
2311.047
1689.129
51
59.022
29.646
94
2502.027
1852.965
52
63.972
32.148
95
2705.301
2030.364
53
69.417
34.632
96
2921.031
2221.983
54
75.420
37.260
97
3149.424
2428.470
55
82.062
40.221
98
3390.453
2650.320
56
89.415
43.722
99
3643.335
2887.281
附表四: 完全殘廢程度表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能係構成口唇舌音蓋音音等語音,有
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害,醫療專人護者指為命必常生,全
扶助者。
而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
浴等。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機能度障、腹器機極度終身事任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附表五:轉換流程(請參考範例說明)
ㄧ、自動轉換機制
()計算母基金轉出單位數
於每一保單週月日,將要保人所指定之「自動轉換金額依前一營業日三
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母基金計價貨幣,並依該保單週
月日本公司系統所得之母基金最新淨值,計算母基金應轉出之單位數。
※如保單週月日母基之投資標的價值低要保人指定之自動轉換金額,
本公司將不進行該次轉換作業
()計算母基金實際轉出金額
於保單週月日後之一個評價日,將上述母基金應轉出單位數依日之母
基金淨值及本契約第十條之匯率計算方式,計算母基金實際轉出金額。
()轉入子基金
於保單週月日後之第三評價日,將母基金實際轉出金額依本契約第十
條之匯率計算方式及要保人所指定之配置比例計算各子基金應轉入金額
按當日子基金淨值計算轉換單位數轉入要保人所指定之子基金。
二、停利機制
()判斷是否執行停利機制
本公司電腦系統將於每一營業日自動進行檢視,若子基金之報酬率已達到
要保人所設置之停利點,則執行停利機制。
※如達到停利點當日有投資標的之交易未完成時,本公司將不進行該次停
利機制
()將子基金投資標的價值全數轉出
於達到停利點之日後第一個評價日,將上述子基金投資標的價值全數轉出
。再依當日子基金淨值及本契約第十條之匯率計算方式換算貨幣並依附
表二扣除停利轉換費用後,計算子基金轉出金額。
()轉入母基金
於達到停利點之日後第三個評價日,將子基金轉出金額依本契約第十九條
之匯率計算方式及當日之母基金淨值計算轉換單位數,轉入母基金。
三、申請轉換
()計算轉出金額
收到要保人申請後之第一個評價日當日之投資標的淨值將投資標的
轉出,再依本契約第十條之匯率計算方式換算貨幣並依附表二扣除轉換
費用後計算轉出金額
()轉入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
以收到要保人書面申請後之第三個評價日為轉日,將上述轉金額依本
契約第十條之匯率計算方式及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換單位數
,轉入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四、加碼機制
()判斷是否執行加碼機制
本公司電腦系統將於每月二十五以下簡稱計算日,若該月二十五日非
營業日,則以前一營業日為自動進行檢視,當要保人指定之子基金於
計算日五個評價日平均淨值小於或等計算日推算一年各評價
平均淨值之90%時,則次月將執行加碼機制。
()按加碼倍數計算加碼金額
計算日次月之週月日,將要保所指定之「自動轉換金額」乘以應
加碼之子基金之配置比例,再乘以要保人所指定之加碼倍數後,計算該子
基金之加碼金額()
※若保單週月日母基之投資標的價值低於自動轉換金額及依加碼機制
算後之各子基金加碼金額之總和時,本公司將不進行該次加碼作業。
()按加金額
單位數
將子基金之加碼金額依執行加碼機制當月保單月日之前一營業日三家銀
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母基金計價貨幣,並依該保單週月日
本公司系統所得之母基金最新淨值,計算應自母基金轉出之單位數()
()計算加碼轉出金額
上述方式計算出應額外自母基金轉出之單位數後,執行加碼機制當月
保單週月日後之第一個評價日,將上述單位數依當日之母基金淨值及本契
約第十條之匯率計算方式,計算加碼轉出金額()
()轉入子基金
執行加碼機制當月保單週月日後之第三個評價日,將上述加碼轉出金額
依本契約第十條之匯率計算方式計算子基金應轉入金額,並按當日子基
金之淨值計算轉換單位數,轉入子基金()
註:若存在二檔以上應加碼之子基金時,則依相同方式分別進行計算及轉入。
範例:
1. 投資標的之平均成本、持有成本及報酬率計算(以新臺幣計算)
(1).投資標的之平均成本及持有成本的計算
a.假設要保人繳交 70,000 元定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淨保險費為 31,500
,配置於投資標的 Y(為美元計價基金,其投資配置日之單位淨值為 100,持有單位
數為 0,及當日賣出匯率為 35),則可投入 9 單位數(=31,500÷35÷100)於投資標的
Y,平均成本計算:
持有成本=3,500×931,500
b.若要保人於某日(假設為 T )申請轉換,將投資標的 Z(為美元計價基金)之投資標
的價值全數轉換至投資標的 Y(為美元計價基金),轉入至投資標的 Y 的金額換算為
新臺幣 21,000 元,將於申請日後第三個評價日轉入投資標的 Y ( T+3 評價日,
投資標的 Y 之單位淨值為 120,持有單位數為 9,平均成本為 3,500 元,及當日賣
出匯率為 35),則可投入 5 單位數(=21,000÷35÷120)於投資標的 Y,平均成本計算
持有成本=3,750.00×(9+5)52,500
c.假設日後於保單週月日投資標的 Y 扣除每月扣繳費用 300 (保單週月日投資標的
Y 之單位淨值 125,持有單位數為 14,平均成本為 3,750.00 元,買入匯率為 30)
則投資標的 Y 之持有單位數將減少 0.08 單位(=300÷30÷125),則持有單位數變為
13.92,平均成本仍為 3,750.00 元,持有成本=3,750.00×13.9252,200 元。
(2).投資標的之報酬率的計算
報酬率為本公司系統所得之最新投資標的價值減去持有成本後,除以投資標的持有
成本。假設投資標的 Y 之持有成本為 52,200 元,此時本公司系統所得之最新投資標
的價值為 55,000 (以新臺幣計算),則報酬率計算:
註:(1)以上計算所使用之單位淨值及買入/賣出匯率均為假設之值,僅供參考。另,實際匯率計算將以三
家銀行之收盤買入/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為準。
(2)實際計算之小數後取位標準以本公司實際作業為主。
2、自動轉換機制
執行條件:每保單週月日,如母基金投資標的價值大於或等於自動轉換金額,則進行自動
轉換;如保單週月日母基金投資標的價值小於自動轉換金額,則不進行該次轉
換作業。
轉換費用:無。
範例假設:若母、子基金均為美元計價。要保人約定子基金 A 之配置比例為 60%,子基金
報酬率=
55,00052,200
52,200
5.36%
9(原持有單位數)+5(投入單位數)
平均成本=
3,500(原持有單位數×原平均成本)+21,000(本次交易金額)
3,750.00
平均成本=
31,500 (淨保險費投資配置金額)
9 (投入單位數)
3,500.00
B 之配置比例為 40%,自動轉換金額為新臺幣 6,000 元。假設每月 10 日為保單
週月日。
情境一
作業日期
作業說明
範例情境計算
保單週月日
依母基金投資標的價
值判斷是否執行該次
轉換作業。
假設母基金投資標的價值為新臺幣 10,000
元。前述母基金投資標的價值大於自動轉
換金額新臺幣 6,000 元,則進行該次轉換
作業。
計算母基金轉出單位
數:依自動轉換金額
、前一營業日買入匯
率及保單週月日本公
司系統所得之母基金
最新淨值,計算母基
金應轉出之單位數。
(1)本範例假設保單週月日為每月 10 日。
保單週月日本公司系統所得之母基金最
新淨值為 8 日之單位淨值。(假設前述
日期皆為營業日,且皆為投資標的報價
之日)
(2)承上,假設母基金 8 日之淨值為 100
9 日之買入匯率為 30,則:
母基金應轉出單位數為 2 單位(=6,000÷
30÷100)
保單週月日後之
第一個評價日
將計算之母基金單位
數轉出,並計算母基
金轉出金額。
假設母基金當日(保單週月日後之第一個
評價日)單位淨值為 105,則:
母基金轉出金額為 210 美元(=2×105)
保單週月日後之
第三個評價日
將母基金轉出金額轉
入子基金。
假設當日(保單週月日後之第三個評價日)
子基金 A 之單位淨值為 25,子基金 B 之單
位淨值為 50,則:
轉入子基金 A 之單位數為 5.04 單位(=210
×60%÷25)
轉入子基金 B 之單位數為 1.68 單位(=210
×40%÷50)
情境二
作業日期
作業說明
範例情境計算
保單週月日
依母基金投資標的價
值判斷是否執行該次
轉換作業。
假設母基金投資標的價值為新臺幣 5,000
元。前述母基金投資標的價值小於自動轉
換金額新臺幣 6,000 元,則不進行該次轉
換作業。
註:(1)以上計算所使用之單位淨值及買入/賣出匯率均為假設之值,僅供參考。另,實際匯率計算將以三
家銀行之收盤買入/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為準。
(2)實際計算之小數後取位標準以本公司實際作業為主。
3、停利機制
執行條件:每營業日判斷當子基金報酬率達停利點時,執行停利機制。
轉換費用:停利轉換費用為該子基金停利轉換金額×0%
範例假設:若母、子基金均為美元計價。要保人約定子基金 A 之停利點為 20%,子基金 B
之停利點為 15%
作業日期
作業說明
範例情境計算
達停利點之日
判斷是否執行停利機
制。
假設該日之子基金 A 報酬率為 22%,持有
單位數為 20 單位,子基金 B 報酬率為 10%
,持有單位數為 25 單位則:
子基金 A 報酬率大於其停利點(20%),則
執行停利機制。
子基金 B 報酬率小於其停利點(15%),則
不執行停利機制。
達停利點當日後
之第一個評價日
將達停利點之子基金
投資標的價值轉出,
並計算轉出金額。
假設子基金 A 該日單位淨值為 50,則:
子基金 A 停利轉換費用為 0 美元(=20×50×
0%)
子基金 A 轉出金額為 1,000 美元(=20×50-
0)
註:假設該轉出日之次一營業日買入匯率為 30
則停利轉換費用為新臺幣 0 (=0×30)
達停利點當日後
之第三個評價日
將該子基金轉出金額
轉入母基金。
假設該日母基金單位淨值為 100,則:
轉入母基金之單位數為 10 單位(=1,000÷
100)
註:取位標準以本公司實際作業為主。
4、申請轉換
執行條件: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
轉換費用: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前 6 次申請轉換,免收轉換費用。若要保人以線上
方式申請投資標的轉換者,同一保單年度內第 7 至第 12 次申請轉換亦免收轉
換費用。超過上述次數的部分,本公司每次將自轉換金額中扣除新臺幣 500
之轉換費用。
範例假設:若母、子基金均為美元計價。要保人以書面申請投資標的轉換,將 100 單位的
子基金 A 轉換至子基金 B
作業日期
作業說明
範例情境計算
收到要保人申請
書之日後第一個
評價日
將計算轉出金額。
假設子基金 A 當日單位淨值為 25,則:
子基金 A 轉出金額為 2,500 美元(=100×
25)
收到要保人申請
書之日後第三個
評價日
將轉出金額轉入要保
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假設當日子基金 B 之單位淨值為 50,則:
轉入子基金 B 之單位數為 50 單位(=2,500
÷50)
註:實際計算之小數後取位標準以本公司實際作業為主。
5、加碼機制
執行條件:每月 25 (簡稱計算日,若該日非營業日,則以前一營業日為準)計算該子基
金於計算日前五個評價日之平均淨值小於或等於計算日前一年各評價日平均淨
值之 90%時,則次月執行加碼機制。若計算日次月之保單週月日母基金投資標
的價值低於加碼機制計算後之各子基金應轉換金額總和時,則不進行該次加碼
作業。
轉換費用:無
範例假設:若母、子基金均為美元計價。要保人約定子基金 A 之配置比例為 60%,子基金
B 之配置比例為 40%,自動轉換金額為新臺幣 6,000 元,且約定子基金 A 加碼
倍數為 0.3,子基金 B 加碼倍數為 0.5。假設每月 10 日為保單週月日。
加碼作業計算
假設前月 25 日為營業日,則該日為加碼機制之計算日,且假設相關淨值如下:
日期
18
19
20
21
22
23
24
評價日
X
X
子基金 A
單位淨值
25
20
21
18
19
子基金 B
單位淨值
50
49
45
47
45
假設子基金 A 計算日前一年各評價日平均淨值為 25,子基金 B 計算日前一年各評價日
平均淨值為 50
計算如下:
a.子基金 A
計算日前五個評價日之平均淨值為 20.6 ( =(19+18+21+20+25)÷5 )
因計算日前五個評價日之平均淨值(20.6)小於計算日前一年各評價日平均淨值之
90%(22.5=25×90%),所以計算日次月將進行加碼作業。
b.子基金 B
計算日前五個評價日之平均淨值為 47.2( =(45+47+45+49+50)÷5 )
因計算日前五個評價日之平均淨值為(47.2)大於計算日前一年各評價日平均淨值之
90%(45=50×90%),所以計算日次月不進行加碼作業。
情境一
作業日期
作業說明
範例情境計算
計算日次月之保
單週月日
依加碼倍數計算加碼
金額,並判斷是否進
行該次加碼作業。
(1)子基金 A 需執行加碼機制,則其加碼
金額為新臺幣 1,080 (=6,000×60%×
0.3)。而子基金 B 不執行加碼機制,故
其加碼金額為 0
(2)假設母基金投資標的價值為新臺幣
10,000 元。前述母基金投資標的價值大
於加碼機制後之應轉換金額新臺幣
7,080 (=6,000+1,080),則進行該次
加碼作業。
計算應額外自母基金
轉出至執行加碼機制
之子基金單位數。
假設母基金 8 日之淨值為 100,且 9 日之
買入匯率為 30,則:
母基金應額外轉出至子基金 A 的單位數為
0.36 單位(=1,080÷30÷100)
該保單週月日後
之第一個評價日
將母基金應額外轉出
之單位數辦理轉出,
並計算加碼轉出金額
假設母基金當日(保單週月日後之第一個
評價日)單位淨值為 105,則:
母基金加碼轉出金額為 37.8 美元(=0.36×
105)
該保單週月日後
之第三個評價日
將加碼轉出金額轉入
子基金。
假設當日子基金 A 之單位淨值為 25,則:
加碼轉入子基金 A 之單位數為 1.512 單位
(=37.8÷25)
情境二
作業日期
作業說明
範例情境計算
計算日次月之保
單週月日
依加碼倍數計算加碼
金額,並判斷是否進
行該次加碼作業。
(1)假設母基金投資標的價值為新臺幣
7,000 元。前述母基金投資標的價值小
於加碼機制後之應轉換金額新臺幣
7,080 元,則不進行該次加碼作業。
(2)承上述,但母基金投資標的價值新臺
7,000 元大於自動轉換金額新臺幣
6,000 元,故進行自動轉換機制。【過
程詳「自動轉換機制」】
情境三
作業日期
作業說明
範例情境計算
計算日次月之保
單週月日
依加碼倍數計算加碼
金額,並判斷是否進
行該次加碼作業。
(1)假設母基金投資標的價值為新臺幣
5,000 元。前述母基金投資標的價值小
於加碼機制後之應轉換金額新臺幣
7,080 元,則不進行該次加碼作業。
(2)承上述,母基金投資標的價值新臺幣
5,000 元小於自動轉換金額 6,000 元,
故亦不執行自動轉換機制。
註:(1)以上計算所使用之單位淨值及買入/賣出匯率均為假設之值,僅供參考。另,實際匯率計算將以三
家銀行之收盤買入/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為準。
(2)實際計算之小數後取位標準以本公司實際作業為主。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新臺幣元或%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前置費用(契約保費費用)
(一)定期保險費費用
保險
率,定期保險費之保費費用率如下:
保費年度
定期保險費之保費費用率
1
55
2
35
3
25
4
20
5
10
6 年~
0
(二)彈性保險費費用
繳交
與收取。彈性保險費之保費費用率如下:
彈性保險費金額
100(不含)以下
100萬~500萬(不含)
500萬(含)以上
保費費用率
4.5%
4%
3%
二、保險相關費用
(一)管理費
司維 100
帳戶調
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二)危險保險費
」係年齡與保險金額計算,並
單年
扣繳。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者,其第一次危險保險(日數
不足一月者,按日數比例計之)滿足歲之日起,自次一保單週月
日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繳。
三、投資相關費用
(一)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完全不收取
(二)投資標的經理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已反應在投資標的淨值中
(三)投資標的保管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已反應在投資標的淨值中
(四)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完全不收取
(五)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1.自動轉換:完全不收取。
2.停利轉換:於每次執行停利機制時,於該檔子基金之轉換金額中收
0%之停利轉換費用。
3.申請轉換: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前 6 次申請轉換,免收轉換
費用。若要保人以線上方式申請投資標的轉換者,同一保單年度
7 至第 12 次申請轉換亦免收轉換費用。超過上述次數的部分,本
公司每次將自轉換金額中扣除新臺幣 500 之轉換費用。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轉換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
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率)調降,不在此限。
(六)其它費用
但依各該投資標的之相關規定,當要保人違反短線交易限制
時,投資標的經理/管理機構可向要保人收取短線交易費用,相關費率
概以當時各該公開說明書所記載者為準。
※各投資標的之最新公開說明書可至「境外基金觀測站」或所屬投信
公司網站閱覽。
四、後置費用
(一)解約費用
(二)部分提領費用
戶每
單年度提領次數超過四次者,每次自提領金額中扣除新臺幣 1000 元之
。本調
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詳如國泰人壽母子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之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沒有「國泰人壽卓越理財變額萬能壽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國泰人壽

其他投資型保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