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者,其第一次危險保險費,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
起,自次一保單週月日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繳(日數不足一月者,按日數比例計算之)。
十四、投資標的:指本契約之投資分配項目(詳如附件一),區分為下列三種標的:
(一)母基金: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每月依要保人指定之金額轉出至子基金,並於子基金
到達停利點時用以配置子基金轉出金額之投資標的。
(二)子基金: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用以配置自母基金轉出金額之投資標的。
(三)停泊標的:指母基金因第十五條之事由關閉或終止時,本契約用以配置母基金轉出金額
、未來淨保險費及停利機制下子基金轉出金額之投資標的。
十五、評價日: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頇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十六、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其已發行在外之投資標的單
位總數所得之值。前述淨資產價值為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後之餘額。總負債
包含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之直接成本、必要費用、稅捐、經理費、保管費、管理營運費用及
其他法定費用。
十七、保單帳戶: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之專屬帳戶,用以記錄其選擇之投資標的及
單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十八、保單帳戶價值:指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之計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十九、投資標的價值:指各項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保單帳戶內該投資標的單位數目所得之金額。
二十、投資配置日: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淨保險費本息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
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淨值予以配置之日。前述投資配置日為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後
的第一個評價日,但本契約第一次的投資配置日為「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後之第一個評價
日」。
二十一、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
信用卡、自動轉帳或支票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或支票兌現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
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本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收款明細。
二十二、自動轉換機制:指依本契約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於每一保單週月日按要
保人指定之金額,自母基金轉換至其指定之子基金的轉換機制。
二十三、自動轉換金額:指於自動轉換機制下,要保人所指定自母基金轉換至子基金之金額。
二十四、停利機制:指要保人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約定,於其指定之子基金報酬率到達
停利點時,自動將該子基金投資標的價值全數轉換至母基金的轉換機制。
二十五、停利點:指於停利機制下,要保人所指定個別子基金之特定報酬率。
二十六、投資標的平均成本:指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七、投資標的持有成本:指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二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八、投資標的報酬率:指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三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九、加碼機制:指於執行自動轉換機制之情形下,要保人得依本契約第十七條與本公司約定,按
其指定之加碼倍數增加自母基金轉換至子基金金額之機制。
三十、三家銀行: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三十一、到達年齡:指依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第三條 貨幣單位
本公司依本契約所為相關款項之收付(例如:收取保險費及各項費用,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部分
提領金額、保險單借款、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保單帳戶價值中尚未投資之淨保險費及利息等)、平均成
本及持有成本之計算及自動轉換金額之指定,均以新臺幣(以下同)為貨幣單位。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次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