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關閉或終止,而關閉或終止該投資標的。本公司應於接獲投資標的公
司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內書面回覆本公司欲變更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分配。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調整後,若要保人逾期未回覆時,本公
司將逕剔除該關閉或終止之投資標的後就要保人所指定之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
來淨保險費及此終止投資標的之價值之投資比例分配;如要保人未指定有其餘投資標的者,本公司改依
淨保險費繳費當月起各月三家行庫局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以日單
利儲存生息。
第五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申請將投資於某一投資標的之款項轉換至其他可供保費配置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進行轉換時,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申請時應指明轉出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並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二、本公司以收到要保人書面申請後之次一個評價日為轉換日,自要保人保單中扣除轉出之投資標的單
位數,並以當日轉出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基準,計算轉出金額再換算為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三、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前四次轉換,免收轉換費用。若要保人以線上方式申請投資標的轉換
者,同一保單年度內第五至第十二次申請轉換亦免收轉換費用。超過上述次數的部分,本公司每次將
自轉出金額中收取新臺幣一千元的轉換費用。但因本批註條款第四條投資標的終止而申請轉換者,該
次不予收費,亦不計入免收轉換費用之次數內。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轉換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
限。
第六條 匯率計算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淨保險費及加計利息:
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日之三家行庫局的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及其利息轉換為等值投
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各項保險金及解約金(含部分提領)給付:
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三家行庫局前一評價日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應給付之金額轉換為等值
新臺幣。
三、每月扣除費用:
本公司根據保單週月日之三家行庫局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每月扣除費用依各項投資標的價
值之比例轉換為等值新臺幣。如該保單週月日非營業日時,則以該日前最後一營業日之匯率為計算基
準。
四、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轉換:
(一)外幣對外幣:
本公司根據轉換日之三家行庫局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投資標的轉出價值轉換為等值
新臺幣並扣除轉換費用,並根據轉換日之三家行庫局的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扣除轉換費
用後之投資標的轉出價值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額。
(二)外幣對新臺幣:
本公司根據轉換日之三家行庫局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投資標的轉出價值轉換為等值
新臺幣並扣除轉換費用。
(三)新臺幣對外幣:
本公司根據轉換日投資標的轉出價值扣除轉換費用,並根據轉換日之三家行庫局的收盤賣出即
期匯率平均值將扣除轉換費用後之投資標的轉出價值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
額。
第七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第一次「投資配置日」以前:
自本契約生效日(保險費以支票繳付者,則自支票兌現日)起,根據每次淨保險費繳費當月起各月三
家行庫局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以日單利計算所得之金額。
二、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及以後:
本契約各要保人保單帳戶內所有各項投資標的價值之總和及尚未投資之淨保險費加計淨保險費繳費
當月起各月三家行庫局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以日單利計算所得之利息。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每一季為一期,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等相關重
要事項。
第八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時之保險金額改以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之數額計